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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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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湘鄂川黔土家族地区卫所制度初探戴楚洲1982年.国家民委转发的《湘鄂川黔四省恢复土家族成份座谈会纪要》规定:“恢复土家族成份的工作主要在清代‘改土归流’前的土司、土官管辖的土家族地区,在其周围的卫所地区和边缘地带也有这个问题。”目前,学术界关于土家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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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五年(1727年),清王朝在土家族地区实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在土司统治地区裁革土司土官,设置府县,代之以流官治理。此时,土家族地区与外界一直处于“冲突与合作”关系,由于各民族文化的传入与融合,土家族音乐活动在形式上发生了许多变化,产生了傩堂戏、土地戏、酉戏、花灯、渔鼓等诸多新的音乐文化形式。改土归流后,土家族打破了以往土司在文化上垄断局面,在各地设立学校(义学),学习汉文化成为一种时尚,并且土家族的礼乐文化以及戏曲得到了空前发展,出现了歌乐的鼎盛、戏曲音乐的产生、祭祀音乐的变异等一系列重大历史、文化现象,导致了土家族社会的文化重构和音乐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土官和土司,是元、明、清封建王朝为巩固在边疆民族地区的统治,而采取的不同于内地的特殊统治措施,即在西南少数民族中任用世袭的地方官。他们世守其土,世长其民,世袭其职,曾给民族地区的历史发展以深远的影响。然而,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其释义等基本问题颇有争议,《辞海》在“土司”条释文后说:“土官,见‘土司’”;一九七九年出版的《辞源》在“土官”条释文中也有“统称土官,也叫土司”之语,此为“土官即土司说”。杜玉亭先生不同意此说,他在《土官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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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官”与“土司”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官”一词是自古以来就有的词语,宋代开始成为统治少数民族的官职、官员的称呼。“土司”一词的原意是指统治少数民族的官府衙门,明代嘉靖年间开始出现。“土司”分为文武两个系统。明代中叶以后“土官”与“土司”被混同了起来。土司制度是以设置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行政机关——土司为中心而实施间接统治的政治体制,因此它不应称为“土官制度”,而应称为“土司制度”。  相似文献   

5.
<正> 改土归流是指清王朝废除土司代之以流官,变间接统治为直接统治.清雍正年间,清王朝对土家族土司进行了改土归流.改土归流是土家族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在土家族历史上具有深远的意义.它对于土家族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都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使土家族地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相似文献   

6.
土家族土司文学所反映的土司时期武陵山土家族地区的社会风貌和历史变迁,是我国西南少数民族土司时期社会发展变迁的一个缩影,所蕴含的国家意识、中华文化认同、家国情怀和开放包容精神等思想文化内涵,为解读武陵山土家族地区世代和谐的民族关系提供了历史依据,也是土家族和中华各民族共同开疆拓土、共同书写历史、共同创造文化、共同培育精神的有力例证。土家族土司文学蕴含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体现了土家族土司文学的时代价值,反映了土司时期土家族地区乃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融入中华多元一体的历史脉络和演进逻辑,是土家族文化研究的新发现,有助于推动各民族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征程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践。  相似文献   

7.
改土归流是鄂西历史上的一项重大改革,本文对鄂西改土归流的经过及其前因后果作一概述。 据一些史志记载,从元代起,中央王朝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对愿意归附的少数民族首领,采取招抚政策,给以土司官职,以统治本族人民,这种制度,史志上称为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是元朝统治者在总结了前代封建王朝;对西南少数民族实行羁縻政策的基础上,也就是在总结了“以土官治土民”的基础上,制定出承袭、考核、朝贡、征调等制度。土司官职按等级分为宣慰、宣抚、安抚、长官或蛮夷长官。元代在今日鄂西自治州境内仍设施州,除了汉族聚居的清江(后并入州)、建始二县设流官外,在土家族聚居的地方,普遍设置了土司,计有施南道宣慰司等十四个土司。明初中央王朝对待元代土司,凡来归附者即以原官授之。其后为了便于控制,还采取将大化小,遂使鄂西土司数目增加到三十一个。这三十一个是:宣抚司四、安抚  相似文献   

8.
清初,土家族地区相继完成了改土归流,普遍设立府、州、县,以流官取代了土司的统治。为加强对乡村基层政权的管理和控制,清政府在土家族地区推行保甲制度,保甲制度在清查户口、征收赋税、维护治安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改土归流后土家族地区社会稳定的保障。与其他地方相比,土家族地区的保甲制度在厘清户口、推行官府的政令以教化民众等方面有着更为重要的职能。  相似文献   

9.
古代贵州的安顺,是夜郎王统治活动的中心地区。嗣后这里为土司土官所统治,直至解放初期。 近几年来,安顺地区所属各县市陆续发现较为丰富的土司土官历史文物,为研究该地区土官土司的情况,提供了珍贵和可靠的物证。对于已发现的土司土官历史文物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不仅能够更正习称的“安顺历史是以汉族为主”的“正统史”的旧观念,而且对于夜郎研究和振兴安顺也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安顺地处黔中腹地,历史上其地理地位十分重要,素有“黔之喉,滇之道”之称,是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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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流并治的典范--清末民初西双版纳土流并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元明清以来,随着土司制度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的推行,相伴而生的土流并治政策也随之产生了.土流并治,即流官政权和土官政权同时并存,同在一个区域,土官、流官同时进行统治.在土流并治的政权中,以西双版纳地区最为突出.土官、流官共存,土官、流官共同治理政权,事无大小土官、流官共同负责,对西双版纳地区政令的统一、地方的稳定、维护边防的安全起过重要作用,是为土流并治的典范.  相似文献   

11.
<正> 土司,作为湘西土家族地区的政治制度,萌芽于宋朝,确立于有元,完善巩固于明清。这种通过对少数民族首领赐土封官的形式,来实现封建王朝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土司制度,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和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对湘西土家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湘西土家族地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建立在封建领主制经济基础之上的土司制度,就逐渐地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腐朽没落性日益表现出来。到明末清初,已成为湘西土家族地区社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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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容美土司为例,揭示明清时期武陵地区土司与下属官员的交往策略,藉此反映民族地区权力网络的复杂性及土民权力认同的心理基石。容美田氏土司一是用功名利禄调动土官的积极性,二是依靠个人魅力增强认同感,三是利用文化功业与物质利益来维护统治。通过容美田氏土司争袭事件,阐明土官在土司权力运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3.
壮族是广西的土著民族。壮族地区远在秦汉时期就在中原封建王朝的统治之下。唐代,在壮族居住的边远地区,建立了五十多个羁縻州县。宋代,壮人侬智高在广源州(羁縻州,今属靖西县)起兵反宋失败后,宋王朝将支持它镇压侬智高的邕州三十六峒的壮族首领封为土司(亦通称为土官),有知州、权州、监州、知县、知峒、同发遣、权发遣等土职,使之“藩篱内部,障防外蛮”。这些“其酋皆世袭”的州、县、峒凡五十余所(参见范成大:《桂海虞衡志》,以下简称《虞衡志》)。同时,还分封随狄青镇压侬智高而来的二十七名将校为土司,也得世袭。从此,广西壮族地区(主要是桂西,包括左、右江及红水河、龙江中游地区)便出现了土司制度。元明两代,土司制度日臻完善。其间,土司的设置也有了一些变化。明代,土官最多时达一百九十多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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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司从冉守忠于宋建炎三年(1129年)因军功封军民宣慰使,并加封安燕侯后,世代世袭,执掌酉阳.冉氏土官、土司一脉并非当地土著,而是由中原迁至夔万,再军事移民至酉阳,其族属亦非现今之土家族,实为南迁汉人.冉氏土官土司在执掌酉阳期间,与境内大姓家族的纷争、参与"赶苗拓业"、应征调课贡赋、兴学等,使酉阳的民族关系在纷乱离合中入历史的印痕.  相似文献   

15.
明清时期滇东南地区土司与封建王朝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明清两代封建王朝通过土司制度对滇东南地区进行了有效的统治,并在不同程度上实行了土流参治和改土归流,但由于当地土官的势力强大,外来流官实难立足,土官成为了实际的统治者。从中可以看出土司与封建王朝之间存在着一种既联合又斗争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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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青海土官、土司制度的历史变迁   总被引:5,自引:2,他引:3  
研究青海地区土官、土司制度的变迁 ,对了解元明清时期西北地区少数民族政治制度史具有典型解剖的意义。青海土官制度创始于元代 ,明代得到普遍推行 ,清代演变为土司制度。清代土司制度与明代土官制度大同小异 ,随着时代的进步 ,土司制度日益不合时宜 ,终于走向消亡。  相似文献   

17.
广西土司制度,经过清雍正朝“改土归流”的冲击,土司势力每况愈下,到了光绪末年,全省就只剩下43个土州、县、司了。为了把这个已经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旧制度革新改造,消除土属地区人民对土官的不满,巩固清王朝的封建统治,光绪帝采纳了广西巡抚张鸣歧的建议:停止土官承袭,暂由汉员弹压;选送土官子弟进校读书,学成择优承袭。由于社会动荡,政局不稳,这一办法不仅延缓不了土司制度的寿命,相反,它却象一副催化剂,加速了它的死亡进程,使土属人民提前卸下了土司强加的重负,受到了广泛的欢迎。研究弹压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历史作用,有助于我们对土司制度末期腐朽性的了解,和改土归流必然性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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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家族土司时期,汉文献记载有大量的以土家语命名的土司人名,这些人名具有较高的语言和文化价值。对这些土司的土家语人名进行解读,有助于了解土家族人名命名的一般规律和土家族土司历史文化。  相似文献   

19.
土司时期湘西土家族地区社会经济形态简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初封建王朝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本文从土司时期湘西土家族社会的阶级结构、阶级关系以及土地占有情况等方面分析了土司时期湘西土家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形态,指出土司制度下的湘西土家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形态应该是封建领主制经济。同时指出明末清初生产发展下出现的土地私有是湘西土家族地区封建领主制经济向封建地主制经济转化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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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湖广土司自署职官初探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通过对明清时期湖广土司自署职官设置的情况及设置源流的探讨,可见湖广土司政权机构划分为行署、旗、峒三级,在宣慰司署那一级又分设为致仕宣慰司署、已袭宣慰司署和经历司署三个系列,它们形成三足鼎立格局。其自署职官分为土官、流官两大系统,内分文武两个职别。自署职官的形成深受明代卫所制度和清代绿营制度的影响,并糅合了以明代军职为主的明清兵制的成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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