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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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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新型物权,合理、恰当地设置其期限,可以稳定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进而稳定土地经营权使用者的未来土地收益,有利于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秩序,稳定地实现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益。新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草案对耕地承包期届满后作出“再延长三十年”的修订,需要警惕落入形式化的“长久不变”而掩盖风险,因此要反思“自动续期三十年”背后的原委及可能的调整。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及其期限设置的政策与法律变迁着手,论证了“长久不变”并不等于没有期限以及设置“每轮”的政策合理性,并阐述了实践中土地流转需要的差异性、变动性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设置的不匹配困境,凸显法律“适当调整”的必要性。将“长久不变”由“土地关系”的调整转向“土地利益”的调整,土地利益协调由形式公平转向实质公平,这直接体现出“适当调整”以均衡土地利益关系来回应“长久不变”的实质性与精准性。最后,从确保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实质“长久不变”的层面提出了“确保大稳定”“预期小调整”的优化路径。  相似文献   

2.
通过中部某省三个村庄的土地调整显示,农村土地问题并不只是农民权利问题,而是与村组权力相关联,农民的土地权利是以村组的土地权力为保障的。村组的土地权力在当代中国农村主要表现为村组的土地调控权,这种乡村地权是当代村组得以维系的基础,是农民“成员权”意识的主要来源。在当前的农村土地制度中,农民土地权利与村组土地权力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农民土地权利需要村组权力的保障才能得以实现,而只有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利,村组的土地权力也才具有合法性。  相似文献   

3.
农地“三权分置”视阈下,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和土地承包权的有效退出是缓解农村人地矛盾、促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两种不同思路。鉴于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尚未形成且功能有限,形塑承包地退出机制确有必要。土地承包权是兼具财产和身份要素并承载社会保障功能的复合型权利,由此决定承包地退出必须慎重对待。在立法体例上,应坚持土地承包权退出事由法定原则,同时厘定承包地收回“原则禁止与例外允许”二元模式,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收回事由。在立法内容上,完善自愿交回和依法收回规则,承包地自愿交回在法权关系应表达为土地承包权的抛弃或转让,抛弃土地承包权须以丧失集体成员资格为前提,土地承包权转让给发包方以不超过剩余承包期限为原则,不影响农户成员资格和再承包权,应成为主要退出方式。“依法收回”可分为身份性收回和非身份性收回,身份性收回包括因户口迁移引起的收回和因承包方全家消亡绝户而收回,非身份性收回又分为因承包地灭失、承包地被征收而收回。为保障土地承包关系“大稳定、小调整”的格局,构建承包地退出制度的法定事由和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基于2015年对全国东、中、西部7省190个村庄的调查数据,运用负二项回归模型实证分析了新一轮土地确权及土地调整对农村土地纠纷的影响。研究表明:(1)土地确权在明晰农地产权、赋予农民权能的同时,也显化了农村长久以来的历史遗留问题,激发农民解决各种土地权属争议的诉求,引发矛盾与纠纷;(2)土地调整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村庄人地资源配置不均的矛盾,但带来的农地产权不稳定也易引发利益、权属等纠纷;(3)村庄的纠纷调处能力对土地纠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人均耕地资源越多、户主平均年龄越高发生土地纠纷的可能性越高,位于中、西部地区的村庄土地纠纷发生的概率显著高于东部。由此提出政策建议:第一,鉴于土地确权有激发纠纷的风险,各地在确权过程中应有效规避风险:一方面不搞“一刀切”,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确权时点,另一方面在土地关系复杂、矛盾较多、确地难度大的地区,尝试探索“确权确股不确地”模式。第二,保障农村地权稳定,落实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同时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村干部和农民维法意识。第三,构建多元化农地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各方应对和调处纠纷的能力,及时根除纠纷隐患。  相似文献   

5.
[摘要]“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土地不得调整作为一项禁止性规定保障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但土地调整作为一种村庄习惯,在我国有较为深厚的民间基础,能够得到大多数农民的普遍认可。农村土地实践中,“土地不得调整”的规定成了一把双刃剑,对农民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伤害。为了缓解“土地不得调整”禁止性规定的僵化性,笔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排他性作出了自己的解读,并试图通过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法律程序约束、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运用以及对土地调整的时间、事项的恰当规定以达到此目的。  相似文献   

6.
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30年期限已经陆续到期。基于Y省J区D村新一轮土地延包30年试点工作中形成的以调利不调地为核心要义的资源配置方式,深入探究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结果表明,以调利不调地为核心要义的资源配置方式,一方面通过借助社会大规模参与脱贫攻坚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制度遗产,满足了极少数无地少地农户的利益需求,在集体层面上保障了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公平公正;另一方面,对绝大多数农户采取顺延承包的土地延包方式,不断放活农地经营权的自由流转,推动了新一轮土地延包30年试点工作高效开展,进而实现了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同时,构建开展新一轮土地延包30年试点工作的分析框架,进一步拓展了社会分配理论的应用场景。  相似文献   

7.
新增无地人口土地调整意愿及对土地调整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采用问卷调查并利用Logistic回归(M-Logit)模型分析无地农民土地调整意愿,以探讨实施土地承包权长期化的村组中,新增人口的土地承包权问题。社区人口变化被认为是土地调整普遍存在的主要原因,但文章研究发现,外出打工和家庭继承成为农户土地的替代手段,农民土地调整意愿不但没有增加,反而下降,人口增长并没有引起土地调整,土地调整不再是无地农民获得土地的预期途径。逐步发展、健全土地的替代制度,降低无地农民的土地调整意愿,新增无地人口给予村组土地重新调整的压力将逐步减缓。  相似文献   

8.
土地承包权最早出现在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之中,该政策入法时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将其作为一种新型法定权利予以确认,但该法未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权的性质及内容。细致分析政策文本中的土地承包权之内容及其制度意蕴可知,应当将土地承包权置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之范畴加以阐释,明确该权利的行使后果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在实践中使土地承包权得以有效实现,应当着重强调土地承包权是一种资格权,其包括初次承包权和续包权两种类型,确权确股不确地是土地承包权实现的特殊形式,其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9.
<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手段对农民承包地的调整做出了严格规范,初步确立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但是正是由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界定不清晰,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的乡规民约屡屡与国家法发生冲突,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理顺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互动关系,确保农民的土地财产使用权,要把政策规定(国家法)的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为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财产权利,实为当前农村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83,自引:0,他引:83  
物权法是否应当将承包经营权确认为一种物权 ,是目前物权立法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物权化 ,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能够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还可以更有效地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关于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方式值得深入探讨。需要指出的是 ,承包经营合同也应受物权法的调整  相似文献   

11.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新时期土地政策最鲜明的特色,它是在继承以往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政策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创新思路.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政策意义重大,在“量”的层面,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带来了社会总福利的增加,提升了农民的收益;在“质”的层面,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增强了农民的自主性,提升了农业的发展力,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剩余人口的就业问题及“小土地所有制”和“大土地所有制”带来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制化、物权化过程中,它的继承问题引起了广泛讨论。"李维祥诉李格梅继承权纠纷案"作为解构该问题的典型案例,与同类案例的判决结果均表明,法官裁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并且法官见解在全国趋于统一。虽然这样最大的好处是,为类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处理提供一个稳定的标准。但是,在农民长久不变的预期里,承包地的继承与其他不动产继承的差异性越来越小,而且他们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心理上均不具备区分这种差异性的知识能力。因此,在一个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社会环境中裁判理由的正当充分与被广泛认可程度均会受到影响,并最终影响该案例的指导性与约束力。仅有承包收益的继承权,不足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灭失也不应过于简单化为家庭户的灭失,应该兼顾习惯法对司法判决的潜在影响,适时修改现行法律,调整制定法在继承利益上的适用,拓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能范围,衡平司法判决的应然与权能变迁的实然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13.
农民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已经作出了巨大牺牲,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今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设计必须要把保护农民利益放在首位。在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前提下,大力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建设,使农民能够自愿地、放心地参与土地流转。同时,通过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以及提高政府工作意识等手段,确保农民意愿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受到尊重。  相似文献   

14.
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到党和国家政策的高度重视,将涉农政策的精神转化为法律制度,以法律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今后承包地流转制度完善的重要任务。其中,理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进一步彰显承包地流转自由,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健全的基本前提,也是新一轮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改革的制度目标。  相似文献   

15.
股份田是指股份化的农村承包经营地。股份田首创于沿海地区农民的实践,现以其灵活多样的形式为广大农民接受和认可。股份田形成过程中发生的权利转换从民法学角度讲,是农地使用权的入股而非土地所有权或成员权的表现形式。承包地的自营和承包地入股一样,都是农地使用权人利用权利获取收益的一种方式。因此,从权利的实质来看,用农地使用权取代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系以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基础,区分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后者仅实行债权保护,力度不够;对登记对抗效力主义中的第三人在解释上宜限于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处在相互矛盾的法律关系立场上的人,以更周延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丰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对“其他方式”采宽泛解释,但是对割裂性流转如转让等仍应持谨慎态度。  相似文献   

17.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农民股东用以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构成了公司对债权人担保的“责任财产”,但其目前又承载着事实上的生存保障功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财产性”与“保障性”形成明显的冲突与紧张关系,由此产生农民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基于此探讨了公司成立阶段、运营阶段、清算阶段的农民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其解决方案.对于清算阶段的利益冲突,在评析当前各家学说利弊的基础上,提出了“优先购买权+入股保险”的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18.
山西省农户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山西农户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对发展农村经济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是各地农民的自发创造,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许多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为了促进土地流转合理、有效、健康发展,提出加强农村土地政策的宣传;落实土地承包期延长政策;规范和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加强承包地使用权流转的指导与管理等思路.  相似文献   

19.
法律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持农村稳定,这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决不能动摇。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同时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在新的形势下,清醒地估计农村土地问题的重要性、全局性,并抓紧立法工作,切实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有着特别的重要意义。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比如中国加入WTO,国内农产…  相似文献   

20.
当前农村经济工作的最大问题是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85年以后由于农村经济发展速度放慢,土地承包关系不断受到诘难.笔者以为作为管理制度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病,必须改革,但是已在农村深入人心的土地承包关系则不能动摇,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必然选择是建立股份合作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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