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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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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背景,运用文献分析法和归纳演绎法,构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制度。“长久不变”是“三权分置”的逻辑起点,“三权分置”是对“长久不变”的重大理论发展。我国农村土地权利结构从“两权分置”到“三权分置”的变革,为更好地落实“长久不变”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应当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稳定土地承包权,构建“长久不变”的具体规则,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应当是其重要考量因素之一。“长久不变”的具体制度设计,应当坚持承包期内和承包期届满不再调整承包地块,这将通过明确持续承包、继续承包是土地承包权的内容而实现。“长久不变”应当坚持现行的承包期限,并明确土地承包权消灭的法定情形。  相似文献   

2.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应当指当前土地承包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长久不变。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严格政策法律界限、严格试点管理、加强执法监管、强化流转服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既不同于普通民商事仲裁,又不同于行政裁决,是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发展现代农业的新形势下,要努力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和服务功能。  相似文献   

3.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很有必要.当前影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因素主要有:农业的比较收益、土地变动和调整、经济发展水平与非农就业比例、户籍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此,应不断提高农业的比较收益;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大力发展非农产业,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改革户籍制度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相似文献   

4.
农民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已经作出了巨大牺牲,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今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设计必须要把保护农民利益放在首位。在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前提下,大力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建设,使农民能够自愿地、放心地参与土地流转。同时,通过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以及提高政府工作意识等手段,确保农民意愿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受到尊重。  相似文献   

5.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之上的。与传统农地利用权相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四个方面特色明显: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初始分配贯彻公平原则,实行绝对的平均主义;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特殊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三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更加注重权利的流转;四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存续期限,但期限较长。  相似文献   

6.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关系主体、抵押的设立和实现等进行了一系列改造。在土地经营权的抵押中应当明确“农户”的法律地位以及农户内部成员间的共同共有关系,并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明确抵押权的设立采用登记生效主义。规定物上代位权以保护抵押权人,引入涤除权以保护土地经营权再流转情况下的抵押物买受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适用必须基于物权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多个部门法,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体系并健全相应的运行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胡晓涛 《南都学坛》2014,34(6):86-8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生工程,对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及维护农村的和谐与稳定均具有重要意义。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过程中,存在着认识误区、农村土地权属关系混乱、土地流转无序及法律、政策盲区等因素,这些因素日益成为制约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开展的瓶颈。因此,为了确保5年内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目标,应当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以推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8.
承包期届满的自动续期制度,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合理法律表达。 自动续期是包括耕地、草地和林地在内的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自动延长。 自动续期应当自承包期届满时起算,其续期期限至少 30 年,且与前一个承包期相同。自动续期的条件主要包括农户主体资格、持续农业经营和集体土地存在等三个方面。 “三权分置”下,承包期是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共同期限。 土地承包权自动续期是土地经营权自动续期的基础。 土地经营权流转下的自动续期,取决于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 同时,应当明确流转期限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有效。  相似文献   

9.
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除了承包关系主体和承包关系客体长久固化外,还应包括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长久不变、实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并行的产权结构长久不变和以家庭经营为主、其他经营方式为辅的农地经营方式的长久不变。四个“长久不变”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农村土地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可能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进一步虚置、集体成员间的不公平性更加突出、土地细碎化程度难以得到有效改善及不断提高农地质量的目的能否实现等问题。化解上述隐忧的途径是允许不同地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不断探索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广大农民的意愿灵活实施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政策。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是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权益,特别是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  相似文献   

1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是现阶段我国新农村建设中所需要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还存在着流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流转方式不规范等诸多问题.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需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的法律制度,探索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的途径,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建立一个稳定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相似文献   

11.
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到党和国家政策的高度重视,将涉农政策的精神转化为法律制度,以法律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今后承包地流转制度完善的重要任务。其中,理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进一步彰显承包地流转自由,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健全的基本前提,也是新一轮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改革的制度目标。  相似文献   

12.
到2023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将陆续实现长久不变,基于新时期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分析范式,长久不变首先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而与长期稳定相比,长久不变显然是"无期限的不变"和"有条件的不变",其中关键条件便是"家庭延续"。在"长久不变"的制度设计下,必然涉及承包土地的继承问题、退出问题和再分配问题,其中继承方式可概括为家庭存续自动顺延、举家迁移禁止继承、跨越社区禁止继承、五保户抚养人继承、经营权依附承包权等;退出方式可概括为跨越社区先补后退和有偿退出合理补偿;再分配方式可概括为立即分配、排队分配、设定单人最小再分配规模、退出成本等价转移等。这样既能保证真正实现长久不变,又能兼顾农村社区的公平效率问题、规模经营问题、男女平等问题、代际公平问题和土地权益保障问题。  相似文献   

13.
在“效率”和“公平”相互作用下,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依次经历了“农民私有”“共有共用”和“共有私用”三个阶段。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共有私用”导致农民集体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无法有效实现,同时也制约了农村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在追求“效率”过程中,“共有私用”已事实上演变为“按份共有”。但“按份共有”与集体所有制法理上存在冲突。为平衡这一冲突并贯彻落实“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基本政策精神,我们提出应实行集体永佃制: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集体所有权,现有的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合并为永佃权;通过集体收益的二次分配实现“公平”,而土地经营权的市场化流转则有利于实现“效率”。为更好实现集体所有权,应逐渐构建农民集体成员市场化进出机制以及兼顾集体经济发展与农民财产性收益增加的收益分配机制,还要积极探索集体永佃制下以股份制为基础、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的土地经营模式:农户土地托管制、土地股份合作制、土地混合股份制以及农户土地回购制。  相似文献   

14.
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合同期满续约过程中的利益博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获得适度规模、集中成片的土地是家庭农场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法律政策下,家庭农场主对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起来的土地仅享有债权性质的经营权,如果农户在土地流转合同期限届满时选择不续签合同,那么,家庭农场主轻则面临“钉子户”问题,重则丧失全部土地而破产。因此,地权稳定性是家庭农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在土地流转合同期限届满续期时,家庭农场主和农户都有各自的潜在利益诉求,土地流转合同续期能否实现是双方博弈的结果。利用博弈模型法,基于研究假设条件,建立博弈收益函数,挖掘不同主体在土地流转合同期满续约过程中的利益诉求、冲突表现及矛盾根源,推算出预期社会效果成为均衡策略时需要满足的前置条件。研究发现,最终的均衡策略既要满足农户的土地流转收益需求,又不能让农场主的用地成本负担过重。故而,通过签订土地流转收益动态调整型合同,在家庭农场主和农户之间构建起“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关系,使得农户决定续签土地流转合同与否和收益的增量挂钩。因土地流转收益存在着“阈值”,因而还应考虑家庭农场主的投资回收问题。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系以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基础,区分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后者仅实行债权保护,力度不够;对登记对抗效力主义中的第三人在解释上宜限于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处在相互矛盾的法律关系立场上的人,以更周延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丰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对“其他方式”采宽泛解释,但是对割裂性流转如转让等仍应持谨慎态度。  相似文献   

16.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困境与路径选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农村劳动力就业向第二和第三产业转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现了速度加快的趋势,但同时也面临着法律制度不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缺失、流转市场机制不健全、政府管理职能越位或缺位等诸多现实困境。要想走出制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实困境,就必须要健全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弱化承包土地福利功能,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组织,强化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职能。  相似文献   

17.
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入法提供了有效路径,但仍需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民法典物权编》主动承担了补缀修葺之重任,但也存在些许不足。"三权分置"政策中的土地承包权不是土地承包资格权,也不是没有身份属性限制的新型用益物权。从《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看,采取了通过完善已有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来实现"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基于"家地一体"的农村生产生活传统和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实考量,土地承包经营权宜以户而非成员为权利主体,其并不影响因特殊情形而进行的土地调整需求。遗憾的是,《民法典物权编》并未将非农户经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去,纳入可以登记强化保护的土地经营权范畴。土地经营权是受法律特别保护的债权,允许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办理权属登记进而赋予其对抗效力,能够满足权利稳定性和公信力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抵押权能,其客体是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因身份限制仍不能抵押。  相似文献   

18.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一种必然,是农民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随意性、无序性、行政不当干预等一系列不规范行为,其根源在于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法规等制度的不完善。因此,形成一套内容完善、架构合理、体系严谨的法律制度体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的出发点。  相似文献   

19.
以贵州省平坝的调查研究表明,近年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出土地流转形式多样、土地流转的范围不断拓宽、土地流转的市场取向开始显现、流转动机变化等新特点,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流转行为不规范、土地承包纠纷隐患较多,土地流转范围很小、规模化经营程度不高,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土地撂荒现象日益突出等问题。推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应以《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指导,在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机制。  相似文献   

20.
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重要创新。实践中,我国已经出现浙江"绍兴模式"、湖南"草尾模式"及安徽"宿州模式"等典型模式。我国应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并总结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实践经验,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法律制度。立法上应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客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全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赋予与义务负担,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设立与生效、登记公示、变更和终止等运行机制的设计,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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