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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传统过失论将过失犯的处罚根据求之于稍加注意就应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疏忽或过于自信而未能预见,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一点上.因此,这种学说认为,欠缺结果发生预见义务的心理状态便是过失犯特有的本质要素.新过失论是在旧过失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理论,这种观点认为,过失不仅是责任要素,而且还是违法要素;不是所有的不注意都能成为过失责任的原因,必须是违法的,即为社会所不允许的不注意才能成为过失责任的原因.过失的根据,不在于过失这种心理事实,而在于行为人违反结果回避义务.根据这种学说,作为客观注意义务的内容应当考虑的是结果回避义务,预见可能性不过是其理论前提而已.  相似文献   

2.
风险社会中科学技术高速发展,产生了大量的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理论主要包括旧过失论、新过失论、新新过失论。新过失论更契合于风险社会预防犯罪的需要。在责任事故犯罪中,不应放纵监督者的刑事责任,应大力提倡监督过失理论。  相似文献   

3.
过失程度是一个被民法学界忽视了的基本问题,随着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开始明确区分当事人的过失程度,学术界需要对民法上的过失程度进行认真界定.关于重大过失,不能以是否违反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作为认定标准,"重大过失如同故意",只有欠缺一般人最低限度的注意程度,方可认定为重大过失.具体过失则是以行为人本人的注意程度作为判断标准,无法笼统地说轻道重,因而"具体轻过失"这种提法有失严谨.而且具体过失有其独特的立法价值,应当引入我国民事立法,完善民法上的过失类型.  相似文献   

4.
共同过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我国刑法典没有规定其为共同犯罪。本文从对现存有关的主要理论分析入手,界定共同过失正犯的概念特征,说明共同行为、共同注意义务的特征并对共同过失正犯进行分类,最后对共同过失正犯的必要性进行了简单的论证。  相似文献   

5.
论过失共同犯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笔者试图结合具体的判例以及在实践中的一些典型案例,重新审视共同犯罪的有关问题,并且提出,我国有可能、也有必要将共同犯罪中的过失共同犯罪纳入共同犯罪理论体系中,从而对之予以规范。其核心的理论依据就是,数个过失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的懈怠心情之下都违反了共同注意义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最终发生。  相似文献   

6.
过失危险犯做为对传统刑法理论的突破,在现代社会是有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的。许多国家都把过失危险行为适度犯罪化.我国只有三个立法例的现状表明对过失危险犯理论研究不足,重视不够,我国关于过失危险犯的立法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7.
结果回避可能性是过失犯结果归责的必要条件,只有蕴含实质危险性的实行行为支配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过失不作为犯的结果回避可能性是一种法规范层面的体系化判断,应当通过过失不作为确定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判断时点,然后以合义务替代行为理论作为判断标准,确认个案的法规范有效性。具体而言,首先,基于注意义务与作为义务的功能性互补关系,应采取结果原因支配说判断是否存在保证人注意义务违反行为。其次,利用合义务行为作为因果流程的检验标准,合义务行为必须是最低限度符合保证人注意义务的行为,对应结果是案件时空内的同一法定损害结果,被害人行为等介入因素只是客观定量条件。最后,应以风险升高理论定量判断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通过经验通常性和合法则性的双重判断,以50%的比例确定是否存在结果回避可能性。  相似文献   

8.
"过失"在罪过观中地位突出,对"过失"的研究和立法源远流长。现代罪过观中的过失理论主要采用的是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在这个理论中,"过失"概念经历了三个阶段,但各国据其实际国情在立法上采纳了适应本国国情的理论。当代社会过失理论经历着猛烈的冲击,从而促使对过失犯的刑罚向两极化发展。在充分遏制过失犯罪上升趋势的前提下,应走向过失行为无罪化,但目前应采用一定的立法缓冲模式。  相似文献   

9.
先合同说明义务之违反有缔约上过失责任及恶意欺诈规则的适用,两者在适用的法律后果上具有相似性。在故意情形,两者得自由竞合,由当事人择一主张;在过失情形,缔约上过失责任的适用将导致恶意欺诈的主观故意要件被规避。在现行法上,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2项明确限定缔约上过失责任仅适用于故意违反先合同说明义务场合,而排除缔约上过失责任在行为人仅具过失违反先合同说明义务情形的适用可能性。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之外,重大误解具备适用于因过失违反先合同说明义务场合的可能性与合理性,因此能够在过失情形提供功能上的补位。  相似文献   

10.
英国刑法学对于犯罪过失的处罚根据,存在着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不同的学说.否定说从心理责任论的观点出发,认为在犯罪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没有认识等心理事实,不具有可罚性根据;而肯定说则从社会责任论的立场出发,认为犯罪过失的根据在于不履行全体社会成员所分担之责任.英国刑法学关于犯罪过失的标准经历了从客观说到主客观统一说的发展过程.文章从责任的根据是客观的这一理论基础出发,对英国刑法学中以心理责任论为基础的否定说进行了否定,对以社会责任论为基础的肯定说进行了肯定,同时指出肯定说强调责任能力,忽视社会义务,有偏离社会责任论倾向的缺陷,并论述了英国刑法学的所谓主客观统一的犯罪过失标准的学说,实际上就是具有合理根据的客观说.  相似文献   

11.
论过失危险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学界长期以来都对过失危险犯持否定态度 ,但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在刑法中增加规定由危险状态构成的过失犯罪。本文从过失危险犯的现状、立法根据、范围三方面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我国各种领域的公害事件频发,严重危害了公众权益与社会秩序。这些公害事件多为过失引起的,传统过失理论的不足是导致公害犯罪打击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公害犯罪在主观方面具有复杂性、模糊性和难以认知性等特征,在当今社会背景下新新过失理论相比于旧过失理论和新过失理论对于公害犯罪的打击更有针对性。此外,针对公害犯罪的独特性,还有必要在公害犯罪的过失认定中设定相对灵活、具体的注意义务与注意能力判断标准,以应对公害犯罪打防之需要。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对过失犯罪一般只规定了实害犯,而很少重视过失危险犯,而随着科技进步,社会生活中致险.源大大增多,在这个背景下,对过失危险犯的忽视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应认真研究和借鉴外国刑法成熟的立法经验,对过失危险行为应当予以适度的犯罪化。  相似文献   

14.
在过失犯中采纳结果避免可能性理论,既有实定法依据,也能够解决实务中践行传统过失审查模式所导致的问题,保证归责范围的妥当性。要使结果避免可能性理论研究的教义学成果在实务中落地生根,必须结合实务案例确定结果避免可能性理论适用的具体操作指南。首先,合义务替代行为是最低限度的符合全部注意义务的行为。其次,应当区分风险,在假定因果流程中需要考虑的是与行为人所创设风险之实现有关的“关联风险”,而要避免的“结果”必须结合具体的时空关系进行判断。最后,应当判断是否确定能够避免结果发生,在不能确定能否避免结果发生时,应采取风险升高理论;但在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小时,可对行为人酌情从轻处罚。  相似文献   

15.
医疗过失作为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理论及医疗审判实务工作中非常重要.但是对于医疗过失的概念及其本质等基本问题,理论界及实务界存在有一些争议.文章考察了国内外对医疗过失的认识过程,在对比侵权理论中过失基本概念基础上,阐述了医疗过失的本质等问题,以期对医疗过失的相关理论研究及实务中认定医疗过失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6.
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是现代刑法的发展趋势之一。我国现行刑法虽规定有过失危险犯,但失之过简。国外过失危险犯立法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明确性值得我国在立法中学习和借鉴。  相似文献   

17.
中国刑法典中的过失概念将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者结合同时分析并判断过失之内涵。美国模范刑法典与德日刑法学理论都只是从认识因素角度对过失内涵加以界定。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犯罪过失概念的再认识有其必要性,过失犯罪整体概念中的注意义务与注意能力系其概念之内涵中最为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德日刑法中犯罪过失概念的理论重点在于行为人在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实现犯罪构成要件。其中,注意义务分为预见义务与回避义务。过失犯罪之行为不法的认定基准不只在于注意义务违反性,而更在于行为人有预见且回避结果发生之能力,却未尽力去避免。中国传统犯罪过失理论通说是以"4要件"为基础并进而展开相关专业性阐释与研究,但司法实践中对犯罪过失之判定却缺乏可行的规范性标准。基于人权保护与保障理念,中国刑事立法及其理论研究应该更加积极地阐释与分析犯罪过失客观事实上的"过错归属性"问题。  相似文献   

18.
适当性义务的本质是诚实信用原则在金融产品销售领域的具体化,过失相抵制度是一项以责任分担为核心的独立制度。金融消费者的过失并不影响善意信赖的产生,只影响信赖程度的认定,属于责任分担阶段的判断,因此过失相抵制度可以适用于适当性义务案件。从“投资者”到“金融消费者”的分类转变,不仅差异化了金融消费者注意义务的安排,同时也关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履行的判断标准。在具体适用过失相抵制度时,以比较过错方法为主、比较原因力方法为辅,根据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行为类型分别确认双方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比例。  相似文献   

19.
监督过失肇始之初是为了解决公害犯罪中处于“领导地位”的监督管理者的责任问题,渐次拓展到追究公务人员的监管过失责任,其实质是越过了作为“中间项”的第三人犯罪而追究处于“上位”的监督者的刑事责任,但是存在诸多传统刑法理论难以解决的归责难题。监督过失行为的实质是过失不作为,导致公共安全风险大幅升高。监督缺位创设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具有预见可能性,则具有了可归责性。在司法适用中,应当以保证人为中心对创设法不容许风险予以展开分析,并限制监督过失责任的成立范围。  相似文献   

20.
人工智能在广泛应用的同时带来了事故型风险和技术风险,事故型风险主要存在于过失犯领域,对其进行防范应当强调研发者的注意义务。对人工智能研发者的注意义务予以认定时存在结果预见可能性的内容范围难以确定和结果回避义务的行为标准不明两方面困难。对此应当从注意义务的根据出发,在实质根据方面结合刑法目的并采用具体的法定符合说来限定研发者结果预见可能性的内容范围,在形式根据方面引入《产品质量法》中产品缺陷的相关规定作为结果回避义务的客观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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