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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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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立法法》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规定,未能顾及“较大的市”和部分新赋权的设区的市立法的实际需求。在立法实践中,某些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越过了立法权限的边界,存在越权立法的现象。因此,需要调整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限制模式,建立纵向合理的立法“分权”体制,赋予设区的市相对完整的地方立法权,并通过立法批准等控权机制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的监督和指导。  相似文献   

2.
以河南省为例分析,认为新《立法法》颁布前,市级地方立法权主体所制定的多为城市建设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没有出现扩张自身权力的倾向,但突出了更多城市对地方立法权的迫切需求。提出新《立法法》给地方扩权留下了空间,并且没有明确"较大的市"之含义;《立法法》的修改使我国地方立法权面临的问题,从对立法主体资格的限制转为如何对地方立法权进行规制;未来市级立法主体的权力放开,需要把握尺度,并且配套相应的制度架构。  相似文献   

3.
修改后的《立法法》全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是深化地方改革、扩大地方自治权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但由于此次大规模赋权中,立法机关在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前瞻性等方面考虑得不够充分,加之立法解释的滞后性和相关配套制度的欠缺,使得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容面临着诸多风险与挑战.这些风险与挑战主要体现在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范围、立法能力、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法制化三个方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厘定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加强设区的市的立法能力建设,加强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指导、监督,建立健全对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的定期评估制度.  相似文献   

4.
修改《立法法》将立法权下放是改革所需发展所要,是中国法治建设实现"良法之治"的关键。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也是立法腐败的多发之地,除了要将立法权关在《立法法》的笼子里,从《立法法》自身的角度对立法进行必要的事前防控之外,还应该将立法权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完善的司法审查机制也是防止立法权滥用的最有力防线。为此,不仅应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宪法解释提请权的适用情形,还应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法院基于宪法而行使的法律选择权和法律解释权,完善人民法院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权,从而让我国司法审查制真正承载起防止立法权滥用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地方立法的制度设计上有许多不科学之处,地方立法实践中呈现出许多问题,比如立法权的平等性问题、授权立法的形式性问题、立法能力的有限性问题、重复立法和观赏性立法过多等。建议通过修改立法法等手段,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级市)以地方立法权,进一步扩大地方立法权限,建立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机制,并且明确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范围和重点,以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我国对立法行为的规范基本上经历了从宪法和组织法授权型规定、程序化规定到单行法律或法规规定,最后发展到法典化这样四个阶段.《立法法》作为规范立法行为的基本法律,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明确立法权限、维护法制的统一与尊严、完善法学体系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立法法》实现了立法制度的法典化,充实了程序性规范,增强了立法的民主性及可操作性,它根据社会实际需要,扩大了立法主体的范围,同时对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给予了一定的制约,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并且增加了法规、规章之间的冲突裁决机制,完善了立法监督制度.《立法法》是我国立法制度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7.
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修订后,全国200多个设区的市首次获得了地方立法权。但通过对安徽省的实证考察发现,这些“晋级者”们由于立法经验匮乏,缺乏专业人才等因素,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还存在立法名称使用缺乏统一性、立法根据表述缺乏科学性、立法语言表达上存在模糊性、立法修辞逻辑缺乏严谨性等问题,这有悖地方立法权扩容初衷,有损地方法治化进程和地方人大公信力。对新获立法权设区的市而言,目前亟待加大对相关人员立法用词用语知识技能培训,引入语言修辞学专家进入“智库”和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为立法用语“护航”等路径措施,提升立法语言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相似文献   

8.
立法保留的问题核心是其范围问题。《立法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存在文义模糊与解释困难。形式上,立法保留在《立法法》上的规范依据是第九条的"但书",但若将立法作为义务确立为立法保留的核心意义,则立法保留在《立法法》上的规范依据就不仅是第九条的"但书",还包括第八条。《立法法》规定立法保留的事项范围,旨在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但通过规范解释显示出《立法法》对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作为义务的"谨慎"态度。依宪法有关规定及宪法法理分析,建议未来修改《立法法》时,对"专属立法权"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将第八条中的"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进行修改,明确区分两类立法作为义务,并对第九条的"但书"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9.
地方立法作为我国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立法的完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立法法被修改后,设区的市获得新的地方立法权,这对地方立法质量的提高提出了新的要求,地方立法规范化发展问题显得尤为重要,面对地方立法过程中存在的地方人大参与立法积极性不高、缺失地方特色、信息公开程度与立法技术低以及部门利益保护等问题,为实现地方立法规范化发展,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必须坚持人大的主导作用、重视立法协调工作、保证群众有序参与立法、加强对立法指导、提高立法专业化水平以及坚持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后评估并举制度等。  相似文献   

10.
修正后的《立法法》授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并设置了防止其滥用该项权力的系列制度,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批准制度最为关键。不过,《立法法》没有规定批准制度的报请批准程序和审查程序,没有详细规定审查内容和审查之后的处理方法。完善批准制度,应通过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进行,并且在立法时要坚持"不抵触原则"和发挥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原则。具体的制度完善,应以提高立法质量为目标,围绕报请批准程序、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审查之后的处理方法展开。  相似文献   

11.
地方先行立法权是我国《立法法》第64条第2款赋予地方立法机关的一项权力,具有创新性、从属性、试验性和效率性等特征。地方先行立法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主体适格、范围特定和条件成熟三项要件。针对地方先行立法权行使可能造成的危害,我国应从时间、内容、程序三个方面对其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12.
“职权法定”原则最初是一项行政法原则,但根据依法治国的法治要求,“职权法定”原则应当包括“职权宪定”的要求,所以,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都适用“职权法定”原则.依据“职权宪定”和“职权法定”的法治原则要求,全国人大也不得随意越权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可以行使的包括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律解释和宪法解释的职权.鉴于“司法职权”的概念已经成为法治实践中的政策熟语,但却没有在宪法文本中明确加以体现,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应当及早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将“司法”、“司法机关”和“司法职权”的概念写入宪法,以确保“职权宪定”原则得到彻底的遵循.  相似文献   

13.
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打击恐怖犯罪的立法活动理应纳入法治框架之内进行探讨;法治是权衡自由与秩序、权利与权力之间关系的艺术,打击恐怖犯罪的立法活动需要权衡好自由与秩序、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维持自由与秩序“各占一半”的均衡式法治思维忽视了打击恐怖犯罪的阶段性特征,故不可取.而权衡式法治思维照应到反恐的阶段性特征,值得倡导.打击恐怖犯罪的立法原则有遵循宪法原则、秩序维持原则、权利保障原则和科学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整体显现出“厉性有余、柔性不足”的特点,其依赖权力强行维持秩序的极端观念与法治理念相悖,亟需运用权衡式法治思维予以矫正.  相似文献   

14.
长三角区域内外各大港航城市在合作与竞争问题上已经展开并将长期存在一系列博弈,但是这种博弈目前还处于低效和失范状态。这很大程度上源于背后的内在体制冲突、地方政府的盲目绩效冲动以及立法的缺失和滞后,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其做出一一回应。通过有效的法律规制引导合作向深度发展,变对抗的竞争为合作的竞争,确保港航城市合作与竞争在法制统一原则下进行,才能够最大程度地在良性竞合关系中实现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并推动区域内外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全国性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单纯由国家权力机关承担立法监督职责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 ,只有把立法机关的抽象性审查同人民法院的附带性审查结合起来 ,才可能使立法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附带性审查不仅在理论上是必要的 ,而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大量存在。为了使其更为有效地运转 ,附带性审查应当采用级别管辖的原则 ,同时应当具备附带性、非终局性、审查范围有限性的特征。《立法法》关于立法监督的规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仍有值得改进之处。  相似文献   

16.
在《立法法》修改税收法定原则的大背景之下,燃油税的改革迎来了良好契机。税收法定主要是指税收要素法定、税收要素的明确、税收征收程序的法定。燃油税在贯彻税收法定原则上存在征收依据不合理、税率变动不合理、征收程序不合理等问题。据此提出建议:燃油税法立法权回归最高立法机关、完善燃油税法律法规、限制政府征收燃油税的权力。  相似文献   

17.
立法语言文字是准确表述立法意图、立法目的和体现立法政策的一种专门载体。立法语言要符合通用语言文字和法律行业语言文字的双重规范。根据《宪法》精神和现有的立法语言的相关规范和国际经验,我们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具体建设法律语言文字的规范:1.立法语言的语言规范,即立法语言的字词、句子、标点符号和格式的使用有相应的规范;2.立法语言的逻辑规范,即立法语言的概念界定、语句表述、逻辑联系词和语词的使用有相应的规范;3.立法语言的法理规范,即立法理念、立法内容、立法技术和立法体系等要有相应的规范,以完善现有的立法语言规范体系,以消除现行法律中立法语言失范现象且预防其重现于新的法律中,从而提高立法质量,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实现法治。本节主要讨论逻辑和法理规范。  相似文献   

18.
相关法律对"较大的市"作出的不同界定导致"较大的市"的实际称谓与法律意义存在严重含混。地方组织法、立法法还赋予"较大的市"立法权,这与我国《宪法》的规定明显不一致。在本身标准缺失下诞生的"较大的市",其立法权在实践中也多有违法律公正公平之宪政精神。因此,无论是从合宪性的角度,还是从发展现状来看,都有必要重新考虑"较大的市"这一概念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立法权问题。  相似文献   

19.
立法听证是公民参与立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是立法机关接受人民监督的有益形式,是保障公民监督权的重要方式.我国建立立法听证制度有宪法依据和理论基础.立法听证应坚持公开、公平与效益原则,以实现立法民主与科学的价值.不断完善与发展的立法听证制度是我国立法民主化与科学化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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