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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7 毫秒
1.
家事诉讼程序相对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具有其特殊性,随着案件受理范围的越来越广,数量越来越多,现行的立法体制与司法实践已不能满足我国家事纠纷处理的现实需要。对家事诉讼程序进行系统的研究,反思我国家事案件审判的现状,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设计不同的程序,进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家事诉讼特别程序,有助于为司法专业化分工提供可行的参考方案,也将对改变家事诉讼程序规定的零散化和不完备化,促进我国审判制度改革,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我国家事纠纷数量逐年递增,传统的家事诉讼解决机制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家事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因其独特的功能作用,已成为学术界探讨的热点问题。考察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可以发现,对家事诉讼特殊程序机制的构建和对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培育利用是同步进行、协同发展的。结合我国国情,应当立足于家事纠纷的固有特质,一方面通过专门立法解决家事诉讼程序理念不适应实践发展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借鉴域外经验合理培育若干种家事非诉讼解决机制,并做好二者之间的有机协同。  相似文献   

3.
为适应家事纠纷的特殊性,促成当事人自律的解决纷争,有必要实现调解制度的专门化,构建我国的家事调解制度。家事调解的纠纷的类型包括离婚、抚养、赡养、收养和继承案件。借鉴域外经验,我国宜将非讼性质较强,且当事人无处分权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存在双方力量显著失衡、无调解诚意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情形的诉讼案件,排除在家事调解的范围之外。将有家庭暴力因素的案件纳入调解范围,在调解中需要特别对待。家事调解是有限度的,调解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家事纠纷,也不应通过调解解决所有家事纠纷。  相似文献   

4.
台湾地区为化解家事审判案件持续增长的压力,历经十余年激烈论争,于2012年颁行"家事事件法"。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是综合运用诉讼和非讼法理,创新家事争议解决程序。其主要特点是:将家事事件类型化并做专门化处理;统合处理家事案件;扩大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注重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引入社工陪同、强制当事人医学检查等辅助制度;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减少家事争议处理成本。该法案的成效尚待实践检验,但其改革家事司法机制、提高家事纠纷处理效率、加强保护家庭弱者、促进家庭关系和睦的理念和制度设计,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5.
我国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20世纪中期以来,伴随着传统社会的变迁及家庭结构的瓦解,法律与家庭的互动也有了新的发展,家事纠纷数量激增。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独立的家事诉讼制度,司法实践中对家事特别程序的探索尚属于起步阶段。从长远来看,基于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和既有审判制度的局限性,我国有必要构建独立的家事诉讼特别程序,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导向,实行有限的辩论主义和积极的职权主义,并对立法模式、适用范围、诉讼主体、家事调解以及家事法院等方面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6.
诉讼事件非讼化,传统上是指将诉讼事件改为非讼事件,适用非讼程序进行处理,但在我国语境之下应当理解为对于某些诉讼事件,依诉讼程序斟酌和适用部分非讼法理进行审理,以达致民事纠纷的合目的性和妥当性解决。诉讼事件非讼化在中国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应景之物”,但也应当遵守一定的限度,包括可非讼化的案件范围和最低要求的程序保障的界限。  相似文献   

7.
当前学界对于司法确认性质的探讨和争论主要围绕着是诉讼程序还是非讼程序展开,而依据基本都是"二元分离适用论"下的"实质界限说"为判断标准。但实际上,对于诉讼与非讼的界分,理论界早已用"交错适用论"代替了"二元分离适用论"。因此,以"交错适用论"为基础来判断,司法确认由于具有非讼争性、解决纠纷的目的性以及程序保障的适中性,应该属于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的民事案件,将其纳入到诉讼程序或非讼程序均可,关键看立法政策如何取舍。而从制度设计的本意考量,将司法确认程序纳入到非讼程序应该说更为适宜,因为非讼程序相比于诉讼程序所具有的快捷、迅速、经济及弹性的特点,与司法确认程序所要实现的制度目标更为接近。  相似文献   

8.
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确立了"全面先行调解"和"司法最终解决"的"双中心"纠纷解决机制,引发纠纷解决价值目标是"和谐还是正义"的思考.其实,植根于中国"无讼"传统的和谐价值有着巨大的包容性,与以公共理性为基础的正义并不存在冲突,不但与之兼容,而且高于正义,并可以对正义进行范导和适当构建.因此,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之价值目标可概括为"和谐包容正义".由此,在制度安排上,以和谐为价值目标的调解程序"全面""优先于"以正义为价值目标的司法程序,同时,和谐又指引司法裁判"合法"也"合情理",防止司法裁判与社会情理严重背离.  相似文献   

9.
当前,我国家事案件数量庞大且逐年增加,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家事裁判文书的系统梳理和具体的实证调查,发现我国家事审判的现实困境集中表现为专业化程度不足,以及具体程序的不完善、不健全,阻碍了家事审判在实践中的推进和落实.为此,完善我国的家事审判程序需要发挥调解在化解纠纷中的内在功能;构建专门的诉讼制度;确立以未成年人保护为重点的执行制度;通过多部门的综合联动,不断促使我国家事审判朝着专业化、系统化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10.
非讼案件本质和范围的域外考察及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讼案件和诉讼案件是民事案件的基本分类。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缺乏对非讼案件的专门研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通过对非讼案件的本质和范围进行域外考察,有利于为我国对非讼案件的探讨提供借鉴,深化非讼案件和非讼程序的研究,以充分发挥民事非讼程序在预防纠纷和稳定社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司法解决民事案件功能的整体发挥。  相似文献   

11.
论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生态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多元利益冲突引发的环境纠纷复杂多样,这要求重视环境纠纷的非诉讼解决,也就意味着传统的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面临“生态化”问题,即应该将生态规律和生态利益的复杂性充分纳入纠纷解决的考量之中。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内在地要求体现“法的治理”、“利益主体商谈”、“相关主体参与”等法治精神。环境纠纷本身的复杂性、环境纠纷司法解决困难重重、环境纠纷行政性措施“失灵”、现有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方式自身不成熟等是当前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生态化所面临的主要挑战,应该着重引导公众生态法治观念革新、建立健全相关立法体系、加强对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机构的引导和监督、建立环境污染损害的监测与鉴定或评价系统、完善多种类型非诉讼解决方式等。  相似文献   

12.
在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过程中,通常程序、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一如既往地受到重视,非通常程序、制度的建构和完善则相对缺乏更深入的研究。我国对非讼程序不重视的态度导致现行民事诉讼法中非讼程序存在诸多缺陷,在适用范围上,模糊了非讼事件与诉讼事件及行政事件的界限,在救济方式上不具有可操作性,现行有关救济方式的规定形同虚设。本文重点论述了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缺陷,进而从几个方面阐述对现行非讼程序的完善,以期能为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供一个基本方向,以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终极目标。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步伐的加快,乡村社会纠纷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传统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难以适应新型农村纠纷的需求,这迫切需要我们构建多元化的农村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乡村社会多元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既要注重完善已有的农村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要尝试创建一些新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同时还要确保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能实现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4.
扩大当事人的诉权保障是社会发展的趋势,但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如何在纠纷解决与司法资源的利用上寻找一个平衡点,成为现代法治国家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非诉讼纠纷解决(ADR)作为一种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各国的民事司法改革中备受关注.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应在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大框架中统筹考虑,以确保我国整体纠纷解决机制趋于合理与完善,从而使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想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5.
目前,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框架已经搭建起来,但无论是具体方式的适用上,还是诉讼与非诉讼方式的衔接上,都存在制度完善的空间。应从司法权力的合理配置、法院的调审分立及进一步优化司法职能等方面完善诉讼制度; 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重点是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的网络布局、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扩大人民调解的组织基础和工作范围; 仲裁制度的完善主要包括细化仲裁主体、确立仲裁员身份制度、实现仲裁的去行政化、建立仲裁协会等; 协商和解方式的完善主要是解决协议效力认定问题; 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应从赋予行政裁决主体独立地位、扩大行政裁决适用范围、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入手。此外,还必须关注诉讼与非诉讼方式的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16.
通过分析行政强制执行案例,可以发现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双轨制”,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基于国情分析,在现阶段,我国应该保留人民法院对非诉案件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并且应该充实人民法院的执法力量,这也是《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取向。  相似文献   

17.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将仲裁协议、诉讼费用担保和不起诉契约等情况作诉讼障碍,由被告主张妨诉抗辩开启调查程序,采辩论主义的调查方式。《仲裁法》本将仲裁协议作诉讼障碍而由当事人主张,但《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却将"仲裁协议的不存在"作诉讼要件而采职权调查方式。中国立法和理论缺乏对诉讼障碍的规定和研究,导致《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将诉讼要件和诉讼障碍混淆。《民诉法解释》对仲裁协议调查方式的规定,不当侵害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更不恰当扩大法官诉讼要件中调查权。建构诉讼障碍制度,将仲裁协议作诉讼障碍而由当事人主张妨诉抗辩开启调查程序,采辩论主义调查方式,方是仲裁协议调查方式的完善方向。  相似文献   

18.
为满足及时制止人格权侵权行为的规则供给需求,《民法典》第997条增设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但尚待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没有为之提供配套的程序,《民法典》也未进行相应的规定,有必要分析如何构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构建制度的前提是明晰其性质,而学界目前就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尚未形成共识,多数观点认为是临时禁令,少数观点认为是永久禁令。鉴于这一制度借鉴自国外制度,借鉴对象的性质及相应规则对于分析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及制度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因而本文从制度溯源开始,结合借鉴对象的性质、功能以及我国的本土语境,分析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并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完善建议。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源自英美法上的禁令制度,而非直接来源于罗马法上的禁止令状或令状制度。英美法上的禁令制度既包括永久性救济,也包括临时性救济,还包括其他法官发出的命令;既有财产保全的内容,也有行为保全的内容,还有行为给付判决的内容。多数观点主张将人格权侵害禁令作为临时禁令的理由并不充分,且不独立于诉讼的禁令制度与我国既有制度相重复。较为妥当的方案是使人格权侵害禁令独立于诉讼,使其具有相对独立的制度功能;基于效率与公正的平衡,使法院既可以迅速发出临时性的人格权侵害禁令,也可以及时发出永久性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并且在同一程序中,可以先发出临时性禁令要求当事人在程序结束前停止行为,在程序结束时以永久性禁令取代之。基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内部差异,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程序内部也应当具有相应区分。总体而言,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程序应当介于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之间,情况紧急、作出临时禁令的应当接近非讼程序;其他情形则应当接近诉讼程序。法官审查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时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以及不及时制止是否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将公共利益纳入考量范围。人格权侵害禁令送达后即生效,对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禁令仍然有效。人格权侵害禁令生效后被申请人不履行的,法院按照行为执行的规则实施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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