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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93 毫秒
1.
"场域"一词可指人类生存的居所,也可指外在于人的、由人的实践所创造的置身性空间。而传播符号学视角下的"场域"一词主要指符号场域,它强调符号意义生成与传播的场域空间。符号场域之场位或在场者的置身性角度(身份等)会作用于符号赋意活动,以影响意义生成与传播过程。而整个场域的空间结构中,在场者的身份不同,意义的生成与传播活动又会随之变化。符号场域的空间性关系、人的置身性位置这些在场的空间性结构方式会通过赋意行为作用于传播效果,它们通过日常生活中的传播活动呈现出来。  相似文献   

2.
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也就是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现代民法中,法律人格并不局限于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生物人"与"法律人"分离的立法技术肇始于古罗马法时代。法人、国家乃至河流等均因"更有效地实现特定社会需求"而获得了法律人格,成为法律上的"人"。随着机器学习等新技术的兴起,人工智能已突破辅助性工具的角色,拥有了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现行法律体系无法解决人工智能自主行为场景中的权利、责任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衔接问题。一条可能有效的建议是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应该是一种以法人制度为参考,以限定性、工具性为特征的电子人格。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设计,应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符合社会伦理规范,并以民法制度稳定性、社会秩序与安全为主要考量因素。源于自然法的伦理性要求不必然成为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绝对阻碍,技术局限性也不妨碍法律分析的前瞻性视角。  相似文献   

3.
从历史上看,"黑客"迭代到"人工智能黑客",是伴随着计算机、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而产生的。现如今的"人工智能黑客"是人机交互体,既非人也非物,介于两者之间,它可以模仿人类、干扰人类认知,为达到设计者或决策者的目的对网络系统漏洞进行智能化侵入和破坏。"人工智能黑客"区别于传统"黑客"的主要特征在于其可以依靠智能算法自主学习、寻找网络系统代码漏洞和加强分布式攻击。部分学者将人工智能技术划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超人工智能三个阶段,甚至有学者建议从伦理上赋予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赋权理由是强人工智能算法具有独立的"机器意思"表示能力,与人类有情感的联结。显然,这种赋权方式不仅违背"人本主义"原则的主体创新,而且现行法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人工智能黑客"不属于任何一类主体,突兀地将法律主体的理性意思表示与人工智能算法指令的"机器意思"相等同,容易形成"人工智能黑客"行为在算法正义法律评价和民事法律行为构造上的困境,干扰我们对"人工智能黑客"本质的判断。溯本清源,应当以法律上权利义务构造标准去判断"人工智能黑客"的法律属性。"人工智能黑客"本质上是自然人主体通过人工智能算法技术,利用网络媒介进行网络侵权或犯罪的行为。"人工智能黑客"的核心是通过计算机代码设置、大数据运算与机器自动化判断进行决策的一套机制。"人工智能黑客"在责任承担上不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只具有特殊的"人格性工具"法律属性。"人工智能黑客"的智能化攻击外在表现为算法程序的自动执行,但程序的设计和算法运行归属于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人,也完全符合法律上间接侵权的调整范畴。对于"人工智能黑客"的侵权或犯罪行为,应当通过揭开"人工智能黑客"的"面纱",找到其背后隐藏的可规制法律主客体,利用"穿透"方式对"人工智能黑客"的非法行为进行伦理、技术和法律三个维度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4.
伴随着人工智能在国家治理中的应用,产生了人才和技术缺失、算法影子官僚、算法偏见、人机协同困难等问题,迫切需要建构技术向善的制度来促进人工智能在国家治理中的有效应用。激励制度和约束规范并举是技术有效融入治理的客观需要,以激励制度发挥人工智能赋能的正向作用,以约束规范减低或消除人工智能赋能的负面效应。当前,需要建构的激励性制度包括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制度,以教育模式变革来培养创新人才;促进和强化产学研合作制度,使创新链、产业链与市场高度连接;重视和加强基础研究支持制度,激励科学家潜心基础研究;建立发展信息收集制度,加强对人工智能发展的预判、协调和协同;建构行业标准体系,减少标准不一带来的浪费行为。需要建构的约束性规范包括加强立法论证,建构法律约束,打击人工智能赋能的侵权行为;强化对违反伦理原则赋能的制约机制,建构伦理约束,树立可信、可责、可知、可用的人工智能伦理原则;建构人工智能赋能的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安全测试机制、政治安全审查机制、军事化防范机制、失业预警防范机制、突破国际封锁机制等措施。通过建构激励性制度和约束性规范,有效发挥两者的双向协同作用,以促进人工智能有效赋能国家治理现代化。  相似文献   

5.
"傍名牌"并非法律术语,而"傍名牌"现象在当下表现形式多样,特点各异。"傍名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部门法的具体原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傍名牌"行为需要予以规范并建立法律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6.
随着现代科技不断向纵深发展,以人工智能为主要特征的智能化技术逐渐融入人类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在高等教育领域,人工智能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的步伐不断加快,极大地改变了高等教育场域中教师的“教”、学生的“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管”的形态。面对新形势,高校教师必须“因时而变,因势而新”,积极应对人工智能给高等教育带来的挑战,抓住机遇,转变教师角色:由传授知识的权威者转变为学生获取知识的协助者,由知识的灌输者转变为学生学习方法的提供者,由教学过程中的说教者转变为教学互动的促进者,由事无巨细的管理者转变为学生自主管理的培育者。虽然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影响广泛,具有极高的工具性价值,但它仅仅是教师提高教学效能的得力助手。无论人工智能技术如何发展,高等教育培养人才的本质和立德树人的使命都不会改变。在智能化时代,高校教师永远不变的是:“牢记教育使命、不忘育人初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循教育基本规律,锤炼教学基本功,在创新中守正,在守正中创新。  相似文献   

7.
从治理生态学的角度来看,政府网络舆情治理方式与治理环境密切关联。人工智能时代泛起的政府网络舆情危机思潮,威胁着主流意识形态在社会公众群体中传导的效能和生态安全,也催生了智能时代政府舆情治理新范式。首先,本文从历史逻辑、现实逻辑和空间逻辑层面阐释人工智能的良性发展与政府舆情治理的共鸣;其次,以问题为导向论证传统政府舆情治理进程中存在着智能化技术观念"失准"、高效化制度建设"失衡"、约束化监管机制"失势"与系统化服务模式"失声"的病灶;最后,在解构问题的基础上探讨了人工智能时代政府舆情治理的发展路径,我们需要革新智能化的舆情治理理念、创设灵敏化的舆情治理制度体系、共建网络化的舆情治理监管体系、构筑共治化的网络舆情治理新范式。  相似文献   

8.
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战略支撑,需要在"体系"内涵和建设路径上进行进一步的理论思考。从系统论、控制论的视角看,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族传统文化,其传承不是单一元素功能的发挥,而是一个由传者、承者、传承内容、传承方式、场域、保障体系等多种元素以文化输入、输出并借助反馈机制而实现的功能集结的复杂体系。民族传统文化传承的实现路径是在认识"连续代际传承"和"离散代际传承"两种基本历史模式的基础上,超越传统的"生活化"强制机制和"生存化"强制机制,建构一个适应当下,以反馈机制和对话机制为核心的传者与承者的协同进化的生态关系。  相似文献   

9.
现代与传统的分离与断裂,产生了物质至上与异化消费的理念,一定意义上导致社会失序;使社会回归有序的路径就是建构"生态场域"。"生态场域"蕴藏秩序、本位、互动、超越四个层次内涵,具有对等、融入、良性、多元四个特征。建构"生态场域"就是使社会按其固有秩序运作,尊重差异、倡导多元、协同合作、有效发展,让人与物是其所是,得其所归,使自然—人—社会回归良性循环状态。"生态场域"理论可以被应用于对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现代性与传统的关系以及旅游、学校、传媒等领域的研究。  相似文献   

10.
ChatGPT是美国人工智能研究实验室OpenAI推出的一种人工智能技术驱动的自然语言处理工具,其深度的学习能力和自我纠正能力,提高了人工智能与人类之间的交往。ChatGPT在实现科学技术革新的同时,也存在敏感数据泄露的风险。ChatGPT在保护个人主体数据、企业主体数据和国家主体数据方面需要法律予以规范。因此,如何应对ChatGPT带来的数据安全,成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通过分析ChatGPT运作阶段和数据主体应用现状可能存在的数据风险,以我国数据规制法律框架为基础,借鉴域外人工智能立法模式,探究ChatGPT的数据风险法治化应对策略,以此合理构建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风险法律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11.
人工智能近年来对人类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其效应已蔓延至过往被视为人类专属的创造性领域,如音乐、绘画乃至文学的创作。一些人工智能创作程序甚至能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人类作者,这几乎可视为又一次"作者之死"。若就此联系1968年"作者之死"的相关代表性论述,透析人工智能与作者乃至主体之关联,可以发现,一方面,注重形式和规范的文学研究范式,在人工智能的时代需要再次审视,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的特殊效应也许并非威胁取代人类作者,而是重新激发对于文学、作者以至人之为何的根本思考。  相似文献   

12.
赋予人工智能拟制法律人格是界清人工智能产物的财产权利归属和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必要前提。我国民法总则和公司法等法律规范只确立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种主体的法律人格,对人工智能并无规定。为了适应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解决涉及人工智能产物的权利归属纠纷和人工智能侵权纠纷,需要从人类权利优先的立场出发,运用法律拟制的立法技术赋予人工智能独立的法律人格;借鉴法人制度建立人工智能登记备案制,完善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制度。这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人工智能更好地服务于人类,另一方有利于确保其不异化为“超人类”的主体。  相似文献   

13.
从大爱精神的普遍性来说,大爱精神是整个人类的"类特征",是人之为人的重要标志,它伴随着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过程,凡是有人类生存的地方就有大爱精神。从大爱精神的特殊性来说,大爱精神的形成、发展和完善又是一个有条件的、相对的历史过程,阶级社会的大爱精神、中国的社会主义大爱精神以及中国社会主义大学的大爱精神都是普遍的大爱精神的特殊形式,有着各自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4.
紧抓新一轮产业革命的契机,以人工智能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为手段,推动制造业迈向中高端是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其实质是,在智能化时代即将来临的重大历史节点,建立智能化时代制造业发展的智能化模式,推动智能化时代制造业智能化发展。从当前实践的实际发展看,人工智能对于制造业的智能化改变体现在产品智能化、装备智能化、生产智能化、管理智能化、商业应用智能化、产业生态智能化等六个方面。人工智能对于制造业的智能化改变对于提升制造业发展质量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成本节约、效率提升、价值创造、发展扩散等方面。人工智能对于制造业的智能化改变要求制造业实现全面智能化发展模式,包括智能化生产管理模式、智能化生产运营模式、智能化组织管理模式、智能化商业模式、智能化企业竞争模式等。中国人工智能与制造业的深度融合现实悖论主要原因在于制造业智能化模式系统构建约束、转换成本约束、双期叠加约束等。推动智能化时代人工智能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的政策取向应当从短期政策调整转向长期体制机制配套建设。  相似文献   

15.
马克思认为,技术异化会带来人的异化和教育的异化,技术并不必然向善的方向发展,技术从发明走向成熟都需要经历一个批判的过程。人工智能引发包括教育在内社会各领域的连锁反应,技术进步的已然性和社会适应的滞后性构成了社会系统平衡失调的基本矛盾,需要通过对技术的伦理批判完成技术的社会化改造。把技术批判的场域由"工作场"转移到"学校场",对人工智能教育进行价值审视、公平性审视、人性审视、责任审视和终极目标的审视,目的在于防范人工智能异化的风险并促进人工智能教育更好地发展。  相似文献   

16.
财政补贴作为积极的经济性资助行为,是给付行政的重要形态。基于当前财政补贴存在政策性软约束、程序不当以及信息不透明等问题,进而根据财政补贴的特质和运行模式,将其界定为裁量性支出,在法律保留与预算约束的二重路径上,选择预算这一措施性规范作为规制财政补贴的重心,并以法律保留作为补充与之有效衔接。在财政补贴的预算硬约束下,以总额预算实现财政补贴的规范,以预算循环实现财政补贴的正当程序,以预算公开实现财政补贴的透明,以预算调整实现财政补贴的有效。  相似文献   

17.
人工智能因具有“深度学习”能力,拥有类似人类的“智能”,它是否能够成为“作者”而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权利,是当前著作权法面临的一大难题。对于人工智能作者资格的认定,应从现有著作权理论出发,重新审视作者资格与法律主体的关系,以寻求人工智能作者资格的证成路径。作者资格表现为法律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联接,对其认定本质上是一种价值判断。法律主体是法律作者的外延概念,一方面,直接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欠缺实证基础和历史正当性基础;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也因法律和法理上的逻辑矛盾不能类比法人成为拟制主体。在“法典化”时代,对人工智能的定位应为法权模型中的法律关系客体,不宜成为作者。  相似文献   

18.
通过语义分析和逻辑分析,研究规范性语词的法理意义及其在法律场域中的适当范围与边界,认为规范性语词是理解法律本质的核心范畴,即规范性语词是规范体系的逻辑根基,其特殊功能在于创设法律规范的规范性.必须注意道德场域的价值词在转换为法律场域的规范性语词的过程中,语词本身所传递的行为标准的耗损问题.  相似文献   

19.
目前对人工智能的定义尚缺乏共识,但可按发展程度分为弱人工智能、通用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在行政治理中,人工智能可以参与行政立法过程、政策形成和行政决定,推进行政治理智能化。但同时亦需认识到人工智能治理适用范围的局限。人工智能治理中不仅存在诸如歧视、安全和隐私等风险,甚至可能导致政府控制能力减弱。因此,需对人工智能治理加以法律控制,施加正当程序约束,以实现其良性运作。  相似文献   

20.
教师身份影响教师的自我期望和专业发展,关乎教师对于教育改革的态度,关系到教育质量的提升。幼儿教师身处幼儿 园场域,教学方式与其他教师有很大差异,身份的建构更具独特性。本文从布迪厄“场域——惯习”的社会实践理论视角对幼 儿园场域以及幼儿教师的惯习与资本进行分析,归纳出影响幼儿教师身份构建的因素,其中,幼儿园场域是幼儿教师身份构建 的情景基础,幼儿教师的惯习是方向指导,文化资本是动力源泉,可以通过建构积极场域,培养动态惯习和兑现等值资本等措 施更好地促进幼儿教师身份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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