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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28 毫秒
1.
将农村集体土地收益权定义为农村集体土地这一客体之上存在的一组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依据自己享有的相应权能而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通过分析农村集体土地收益权主体在私法关系中的应然定位,以民事主体的基本原理构建集体土地收益权主体制度,明确农村集体是农村集体土地收益权的群体性主体,农民、农户是农村集体土地收益权的个体性主体,还原其私法权利主体之法律品格,最终有效实现我国农民的集体土地收益权。  相似文献   

2.
中国社会的转型和市场形成过程是中国民事主体制度不断嬗变和演进的过程,传统民事主体制度以抽象人格理论为构建框架基础并形成二元格局,忽略了在中国语境之下国家的市场参性功能从而将其排除在民事主体制度规制之外。国家主义的式微转而个人主义的勃兴,使得国家获致民事主体地位同时使之又不得不遵循谨慎和保持自我克制的实现规则。  相似文献   

3.
公权在本质上属于私权的另一种表达。当代法律结构中公法与私法的交汇与融合,以及公权介入私权领域对私权顺利行使所具有的促进作用等,成为私法中公权规范引入的基本依据和制度基础。在现行民法典中公权规范主要体现在宪法目标条款的引入,国家及专门机关对平等民事主体民事权益的保护和合法限制等方面。由于民法典自身私法属性的制约以及公权介入的目的在于增进私权的实现,民法典中公权的介入存在必要的限度。从更为积极的角度理顺民法典中私权与公权的内在关系,消除两者的内在冲突和矛盾,需要在民法典与其他法律规范互动的层面上实现公权与私权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4.
道德祛魅与人性张扬:民法人格价值论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考稽近代民法以来人性理论与民法之关系 ,必须寻求一个价值平台或介质 ,罗马法虽然以法律形式确证了私法权利 ,但却未能从深层次领域阐释私法权利存在之必然性 ,正义理念也必须依赖于自然法与神之秩序。近代民法以近代哲学之转型为契机 ,从人性角度论证了传统私法制度存在之合理性与合法性 ,更进一步确证了人性与民法价值体系与诸项制度之间之必然因果 ,上述成就之取得均有赖于近代民法对人格制度之近代化改造与创新。本文以近代民法为基点 ,参酌罗马法之近代演化 ,重点探析民法学人格制度之历史构造及其演绎历程 ,进而辨明人格制度之价值基础 ,阐释人性与人格在近代民法中的相互融汇过程 ,最终为近代民法本体论转型之必然性作出合于历史理性之诠释 ,并就民法学研究中相关误区进行证伪解蔽。  相似文献   

5.
民事再审之诉制度本身的正当性可以使民事再审程序获得正当性。构建民事再审之诉制度的正当性在于:它可以使程序的各项价值得到平衡和协调,符合民事纠纷当事人处分权和司法中立的要求,也是现代法治环境的产物。  相似文献   

6.
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平等与自由,对独立法律人格的承认是平等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也是民事主体获得彼此平等地位并正常开展民事活动、合法取得财产的重要前提.民法独立人格及平等原则的内涵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从罗马法到近代民法再到现代民法,人们对民法独立人格和平等价值的追求从未停止.良好的法律必须是全面肯定民事主体的独立法律人格并妥当贯彻平等价值之内涵的法律.在疑难民事案件裁判过程中,民法平等原则仍然可以起到司法准则的裁判功能.  相似文献   

7.
公立高校的法人属性在理论上并没有因其法人主体资格的确认而达成共识,公立高校因其公益目的而承担较多公法义务,部分学者据此主张公立高校应当按照公法法人化改革;但法人本质上只属于民事法律制度,其法源指向仅限定在私法领域。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公立高校改革的方向只与民事主体制度的私法法人特征相契合,根据大陆法系法人的传统分类,公立高校应当定位为非营利法人,其法人属性自然就应当属于私法法人。  相似文献   

8.
私法中的身份是具有私法调整意义的主体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身份在私法发展过程中逐步由等级维系之标尺转变为矫正正义的工具。现代私法中应有身份制度的存在空间,应坚持契约下的身份和身份上的契约的统一。现代私法中身份主体呈现多样性和开放性,个人、团体、群体与社会阶层等都可借助身份制度诉求其利益。身份制度也通过赋予个体身份权与阶层性身份利益的方式给予主体的全面发展需求以回应。我国是传统农业国,在大力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始终是最值得关注的特殊身份阶层,保障实现其阶层身份利益是我国当代身份制度社会化的重要探索。  相似文献   

9.
私权自治理论是纠纷和解的理论基础。按照私权自治理论,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意志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主体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纠纷的私权性内在地要求纠纷的解决应建立在私权自治的基础上,通过纠纷当事人的意思互动达成和解协议,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纠纷的社会性则外在地要求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亦应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当事人的利益衡平。纠纷自行和解是以当事人意思为核心的法律行为在私法领域内的平等交涉以及当事人基于对收益、成本、效率、机制等诸多要素比较衡量的理性选择。以私权自治与利益衡平为内容的纠纷和解,彰显了私权自治的私法精神,同时兼顾了社会、纠纷当事人的利益衡平。  相似文献   

10.
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的灵魂与核心,其自产生以来与时俱进而不断完善,尤其曾面临私法社会化思潮,私法自治原则通过自我修正,不仅保存了其固有内核,而且顺应了时代的要求,使民法走向现代化。现代民法创设了法律行为制度来具体体现这一原则,产生了法律行为的双重结构。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既分别适应了私法自治在不同方面的原则要求,又相互连结,珠联璧合,共同实现并维护着私法自治的民法价值与功能。  相似文献   

11.
章礼强 《南都学坛》2006,26(1):90-95
民法本位即指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从一定意义上讲,民法本位就是民法最核心的价值,而民法原则则是民法本位价值取向的外在形式。民法本位的基础包括民法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政治基础、文化基础、人性基础等。运用哲学论与实践论的方法及结合民事立法实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体系、原则、制度和具体规范。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铁路运输部门既是一个民事主体,同时也是一个行政主体。铁路客运关系是一种公私法的竞合关系。自乘客进站之时起,乘客与铁路客运部门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竞合关系。由于现实生活中人们对铁路部门行政主体身份的认识模糊和我国现行铁路行政法规的缺位,导致铁路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权力时,缺乏公法和私法上的合法依据。据此,未来的《铁路法》改革需要在一种公私法结合的研究视野下展开。  相似文献   

13.
对于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法律有必要确定以区别对待,即违反法律效力性规定的行为当然无效,而违反非效力性规定及法律有例外规定的行为则并不当然认定为无效.随着行为效力问题理论研究的深入,结合各国、各地区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针对我国大陆立法与司法现状,有必要对我国大陆的民事行为效力理论进行价值和制度的双向重构:一方面在行为效力认定的价值构建中,重新确定立法的指导思想,将充分尊重民法之私法性、维护行为双方意思自治等理念灌输到法律中去;另一方面则从公法与私法关系、效力判断的理念基础等方面进行价值与制度的具体重构.  相似文献   

14.
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近、现代民法本位未变,即都是私主体权利本位,只是现代民法带些社会化倾向。近、现代民法及中国现今民法当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申明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并非不顾及有些情况下的社会化倾向,只不过这些“顾及”是为次的,不为本位的,这是民法的私法性视角所决定的。唯有如此,民法作为私法的主干才可与社会法、公法之社会、国家本位性视角相制约、相抗衡,达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平衡。  相似文献   

15.
《民法总则》第9条确立了绿色原则,为民法注入了“绿色基因”。这一方面使其成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私法利器,另一方面为新时代生态文明民法典提供了理论基础。以绿色原则审视现有民法体系,其提出虽然回应了时代需求和社会呼声,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存在价值目标冲突、范围与边界模糊、“着陆”困难等症结。分析这些症结的成因,尝试化解价值目标的冲突,厘清绿色原则的边界,对分则提出部分制度设计构想,以促进绿色原则在私法范围内的功能有效发挥。  相似文献   

16.
民法本位问题在我国当今声名鹊起。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现代民法社会本位论、权利本位兼社会本位论等。民法社会本位说中的“社会”,难以找到合适的利益承载主体,决定社会本位不能作为一种立法标准和本位价值取向。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我国民法应当坚持私主体权利本位,不必牺牲自己本份的私主体权利本位而代之以社会本位。  相似文献   

17.
国际法是在借鉴国内法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私法理念对国际法的影响非常大 ,但国际法因为其自身的特点 ,对私法理念也有所修正、限制。因此 ,我们在分析、研究国际法时 ,既要立足于私法理念去认识国际法 ,又要从国际法自身的特点去认识国际法的特殊性 ,以正确看待、分析、解决国际问题。  相似文献   

18.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功能发展和价值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功能是随着民事主体制度的历史发展逐步显现的。历史条件的变化造成了权利能力制度的虚化和功能变换,行为能力制度成为现代民法主体制度的核心。在现代民法主体制度中,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界定主体属性功能日益强化,控制行为效力功能也逐步扩张。在民法典中,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应当采取总分则结合的体例安排,应当并存于财产法和人身法部分,应该通过一般条款和其他原则性规定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功能的发挥留有余地。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体系价值首先在于其在民事能力构造中的独特作用,其次应该在民法理论中合理建构法律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理论疆域。  相似文献   

19.
国际私法规范体系构筑的核心价值,就是对外国人私法地位的保护,它是在各国法律冲突的条件下为有效保护外国人的私法地位所采取的化解冲突的国际选择。人类理性的作用使国际私法一切制度与原则构建的价值选择无不渗透着对如何保护涉外法律关系中外国人私法地位的公平与正义的理解。同时,国际私法的意义和作用并不只在于解决法律冲突并创造和维护一种法律冲突的秩序,更重要的在于促进各国私法之统一,以达到消灭法律冲突的终极目标。  相似文献   

20.
以罗马法的地役权制度为基础,梳理法国民法中的地役权制度并与之对比,归纳了法国民法的地役权制度在立法模式、主体、客体、权利义务方面对罗马法既有继受,又有丰富与发展,彰显出合理性、前瞻性与人权精神,在立法方面值得成为各国进行法律继承、移植活动的榜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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