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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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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的程序规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一直是保险法理论和实务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规定作了一些改进,但保险商事活动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立法修改的不尽完善及成文法的局限决定了这一问题的解决仍存在很多困难.廓清程序规范角度上的免责条款生效的前提、关键和保障以及合同订入、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判断标准等方面的程序规范方法,是有效解决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理论和实务争议的可行途径.  相似文献   

2.
高华  曹顺明 《东岳论丛》2007,28(3):132-135
公正与效率是法律的永恒主题。在《保险法》二次修改时,须着重从合理配置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推动保险条款标准化、重构保险合同当事人制度、完善保险利益原则、完善保险合同成立制度、明确疑义解释规则、增加定值保险规定等方面对保险合同法部分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3.
保险合同因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以双方的相互诚信为基础。投保人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主要依赖保险人提供的说明。目前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并且引发了多种保险合同纠纷。其问题主要存在于保险人订约说明时间和说明内容方面。应确立“投保人冷静观察期”制度,区分“法定免责”与“自定免责”条款以及有限制地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以完善我国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制度。  相似文献   

4.
法定义务契约化是理解《保险法》第51条的关键。从解释论上看,《保险法》第51条的安全维护法定义务实质上已被转化为契约型义务,保险人的抗辩基础在于保险合同条款而非法定义务本身,消除保险人滥用相关条款风险的立法意图也基于保险保证条款、建议接受条款、安全措施配合义务条款而实现。一般性法定义务被转化为保险合同法契约义务的根源在于保险活动的风险防范技术特质,《保险法》第51条行文中关于法定义务违反风险可保性的隐喻值得关注和尊重。但是,该条第1款与第4条关于安全维护义务属于法定义务的表述具有消解该隐喻并引发适用混乱,根源在于立法技术的匹配度不高以及对保险交易技术特质的忽视而非立法意图错乱。第51条的修订也应基于立法技术与保险交易技术特质、立法意图之间的匹配度展开。  相似文献   

5.
为了克服为《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的错误制度存在且为《民法典 (草案 )》中的同一制度继承的缺陷 ,需要对这部草案中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 :在用语上以“错误”取代“重大误解” ,将认识错误、表示错误与传达错误并列规定为能够成为民事行为撤销原因的错误 ,将对错误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仅授予存在错误的表意人 ,将在实施错误的民事行为时无重大过失规定为表意人行使对这种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的主观条件 ,将相对人知道表意人存在错误规定为表意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6.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在格式条款控制体系中地位重要,其法理基础是维护意思合致,规范目的是实现合同正义。依规范体系和目的,《保险法》第18条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应解释成"该条款不产生订入合同的效力",它是保险人不履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该条确立了我国格式条款订入保险合同的规则,弥补了我国合同法的不足。《保险法》第17条存在法律漏洞,应类推第18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但是由于保险利益适用范围和适用主体的多元化,使得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的关系问题纷繁复杂.由此可见,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还欠精准.本文在参照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专门就财产保险进行论述,并且从保险利益的存在,变动以及灭失等方面分析保险利益对财产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相似文献   

8.
格式条款的出现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当今社会,格式条款的适用范围愈加广泛,作用也愈加重要。本文主要从分析我国《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入手,探讨了格式条款的概念、订立、效力和解释问题,并提出了相关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9.
嵌入在冗长的平台服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难以引起用户足够的注意。采取免责条款的方式分散、降低和固化自己的法律责任风险,不仅是平台作为市场主体的本能驱使,亦是平台治理创新的需要。司法对免责条款效力的审查保持了足够的谦抑性,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平台自治。但司法实践也表明,由于平台角色和功能的变迁,仅仅依靠民事法律规范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应当在坚持公平的基础上兼顾效率。除民商事法律规范外,竞争法可转介为免责条款效力的审查依据,可将消费性免责条款与商业性免责条款以及实体性责任免责条款与程序性责任免责条款进行分类规制,细化提示义务审查标准并借鉴“黑名单”“灰名单”制度。  相似文献   

10.
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个险种,实践中对于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存在不同认识,主要有“担保说”、“保险说”和“担保与保险竞合说”。通过对保险与担保的本质区别进行分析,可确认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是保险而非保证担保,它与保证之间的相似之处仅仅是形似。对这一法律关系应适用《保险法》以及《合同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相似文献   

11.
自《保险法》2005年颁布实施以来,尤其是2002年经过首次修改以来,顺应了加入WTO的承诺,我国保险市场的法律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环境的持续变化,现行保险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保险合同法部分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尤其是商业保险合同的适用原则方面,表述不够严谨、含义不够明确、内容有疏漏等。本文即从保险合同适用原则的角度谈谈我国保险市场的有关法律问题,加强在保险理赔中的适用,促进我国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2.
消费者合同的解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买一赠一合同系若干种合同的概括称谓 ,其中的单纯买卖合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具有一定依存关系的结合类型属于一种无名合同 ,在解释论的层面上 ,应认定我国《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不尽符合立法目的 ,适用范围过宽 ,应该承认例外 ,即存在瑕疵担保责任 ,在立法论的层面上 ,制定民法典时应规定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各自独立时 ,赠与合同中无瑕疵担保责任。格式条款的最终解释权不在商家 ,而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商家不允许消费者选择退货的条款无效。商家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条款应区分情况 ,而后决定其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3.
《合同法》无疑是目前我国民事领域中最为成功的立法,该法在诸多方面受到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影响。比较《合同法》与《公约》,在合同的订立、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与免责、买卖合同等方面,既可以看出前者对于后者的继受,也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存在的若干差异。  相似文献   

14.
根据合同法,不可抗力是一种法定免责事由,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而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又,意思自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能否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自行确定其范围等具体事项呢?当事人又能否在合同中排除不可抗力条款呢?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笔者将联系学理、实践以及国际公约来探讨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15.
本文试图结合世界两大法系关于代理的有关规定,从《合同法》颁布前后不同的角度探讨我国外贸代理制存在的问题、原因以及《合同法》对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本文尝试比较详细,系统地探讨“不可争条款”,以明晰对该问题的认识,起到抛砖引玉作用。一、不可争条款之涵义“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指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合同中,关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订立合同后,经过一定期限(一般为二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之规定。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条款的费率设计依据一定的条件,不同年龄、健康状况.和职业的人,保险费率是不同的,有的甚至不能作为保险对象。但是,在订立保险合同的具体操作上,往在采取不验体、不作深入…  相似文献   

17.
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是现代市场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民法典》和《合同编通则解释》都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是在起草中对一些问题均存在激烈的观点交锋,导致草案前后出现较大变化。在民法典编纂中,合同编草案将格式条款定义的“3要素”改为“2要素”,舍去“重复使用”,但最终在民法典中又重回“3要素”;《合同编通则解释》则将之修改为“2.5要素”,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为了重复使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民法典》规定了格式条款绝对无效的情形;《合同编通则解释》细化规定了格式条款的相对无效情形,提出了“异常条款”的概念,并对异常条款提供方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做出了细化规定,且对电子合同异常条款提供者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履行做出了具体的反面规定。为保护条款相对方的利益,《合同编通则解释》还规定了“合同示范文本”和“预先约定排除”这两类排除格式条款效力控制的抗辩为无效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18.
格式条款在网络购物合同中大量应用,从民法的公平原则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对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规制。我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虽然有所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建议我国在立法上,完善对于一般格式条款的规定;还应根据网络购物的特点,对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做出特殊规定,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拟定通用的合同范本,或出台单行法律法规对其加以详细规定。  相似文献   

19.
为了防止技术持有方通过技术合同非法垄断技术,我国《合同法》专门制定了"非法垄断技术"导致技术合同无效的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确认"非法垄断技术"的司法解释以弥补法律法规对于"非法垄断技术"的制度供给不足.《民法典》基本沿袭《合同法》相关规定.但是,随着《反垄断法》的不断完善,其已为"非法垄断技术"界定标准提供了充分依据,因而对于"非法垄断技术"应依据"强制性规定"规则适用《反垄断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而无需通过《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给予"解释".  相似文献   

20.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通过是国际环境和我国特殊国情的要求和反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属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对民事权益做出的规定不同于两大法系国家侵权法的规定;侵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是否构成竟合,不能够一概而论;过错侵权责任和严格责任的免责事由也未必完全相同,严格责任的免责事由也不一定相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86条和第87条规定的侵权责任制度是中国侵权法对传统侵权法极大的创造性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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