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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法官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明结果进行衡量并作出合法性判决所必须达到的法定最低心证程度,而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确立我国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考虑实体法的目的、行政合法性原则、国际法上的通行做法及其可操作性等综合性因素。据此,我国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确立为明显优势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优势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2.
从立法上看,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标准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之处。确定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不能离开对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特点的分析,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当略高于行政程序中的证明标准,以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为原则;少数几种情况下适用优势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3.
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价值就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诉讼举证说服责任,原告承担诉讼举证推进责任。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确定。  相似文献   

4.
由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证明标准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因此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存在着与客观真实不一致的潜在可能性,都可能会受到新证据的挑战.行政诉讼作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手段,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已有的证据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所出现的新证据进行审查.行政相对人持有新证据应当首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在行政诉讼中应严格限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新证据.  相似文献   

5.
本文以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涵义和特征为切入点进行分析,提出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我国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进行革新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不得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只是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间接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监督体制的缺陷要求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抽象行政行为被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应建立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7.
中国现行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终局行为和行政指导等非行政权力行为、以及行业组织的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审查范围.然而,根据WTO的规则和中国加入WTO时所做的承诺,现行的司法审查体制不能适应WTO规则的要求,也不能满足中国的加入WTO承诺,所以改革中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查范围,以适应时代的发展成为必然.  相似文献   

8.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官对案件事实得出结论时所应遵循的标准和尺度。确立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要进行多视角的考虑,应考虑行政诉讼的目的、功能、举证责任和审理程度等几个因素。因而,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以清楚而有说服力的标准为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当的修正,兼顾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优势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9.
在信息时代的医疗纠纷中,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往往是医患双方所指向的关键.目前电子病历的真实性证明对于医院而言有必要性,但医院目前所采用的电子病历系统不足以防止电子病历被篡改,所采取的证明措施也存在种种缺陷,医院的信息化建设面临合法性危机.为解决这一危机,应当成立客观公正的第三方证明机构,运用可信技术在电子病历生成时对其内容和时间进行存证,以确保电子病历客观真实有效,并在法律上对第三方证明机构出具证明的效力予以确认,这样才能够解决电子病历系统推广的合法性障碍.  相似文献   

10.
证明责任作为常见的法律术语一般都能正确使用,但是在行政程序语境中却容易犯错。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称性决定了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的自向证明与证明责任的他向证明本质上是不同的。在行政程序中无论是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还是依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一般都不存在证明责任,仅在少数特殊情形下即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处于居中裁判地位,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以及行政相对人之间处于对立关系时才存在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如果需要描述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应当使用"全面调查"一词,全面调查不仅包括通常所说应当收集有利和不利的证据,还包括收集证据的广度和深度。  相似文献   

11.
举证责任中最具实质意义的是后果责任.行政诉讼中后果责任的分配由原、被告分担.被告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原告已超诉讼时效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也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比如其首先要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否则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相似文献   

12.
有关"行政重复处理行为"若干问题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渊源于德国的"Wielderholtende Verfugung",系指行政机关对先前行政行为已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状态予以再确定,并未产生新的法律效果之行为.中国对它的研究起始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当一种行政行为作出并且具有最终效力时,原则上是不得重复处理的.这取决于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司法判决的既判力.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启动"程序的重新进行".这是行政实体法对"行政重复处理行为"的态度."行政重复处理行为"具有"不可诉讼性",这是行政诉讼法对其的态度.  相似文献   

13.
行政权是我国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时考量的重要因素.现代行政民主化、法治化的要求,导致行政权多元化与非专属性的加强,行政权的发展变化导致行政主体多元化,行政主体是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其多元化的趋势意味着行政行为的范围的扩大,部分公共行政行为也将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4.
法的正当性是法的内在权威的主要源泉,是评价法的外在效力的标准,因此不正当的抽象行政行为应赋予其可诉性.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立法对行政诉讼目的的定位决定了受案范围内的狭隘性,本文认为对行政诉讼目的应定位于"监督说",并在该目的指引下赋予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同时,赋予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在我国也有其客观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  相似文献   

15.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通过增加肯定式列举内容、撤销判决、对行政行为概念的解释、增加判决类型和规章确定的行政主体等方式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遗憾的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的低级错误仍然存在,部分内容是对原有法律制度的重复,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意义,内部行政行为依然游离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行政合同原本就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事项,行政事实行为,准行政行为仍未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样的修改不能达到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目的,不能全面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使行政诉讼法在其他方面的修改意义不大。有必要通过修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定方式、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行政法院、缩小否定式列举范围和明确判例法等方式来完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6.
行政指导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行政权力行为 ,围绕这种行为是否应当或言可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 ,学术界有过争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不得对这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不仅存在文字问题 ,也有“违法”之嫌。从行政指导行为的本身性质、特征以及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来看 ,行政指导行为应当而且可以纳入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7.
证据法专家们一直将研究视野局限于诉讼证据制度,忽视了对行政证据制度的研究,行政证据是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依法行政的质量.由于行政活动与诉讼活动的价值取向不同,行政证据制度与诉讼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亦有区别,在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和审查认定等核心制度上有着独立的规则,主动性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应由行政主体承担,被动性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明标准应当根据效率性、经济性和权利保护等因素确立多元化的标准;审查认定和案件事实的综合判断应当引入自由心证制度.  相似文献   

18.
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抽象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的不可诉性带来的消极后果显而易见,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权益,与行政诉讼的宗旨相悖。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对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实现司法对行政的有效监督具有积极意义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9.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研究的重要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确立模式、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及行政终局行为的可诉性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应取消肯定列举式的规定,而采用由肯定的概括、否定的列举及例外三个部分结合构成的立法模式;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以及涉及公务员基本权利的内部行政行为都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有必要取消行政最终裁决,以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20.
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行政诉讼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模式无法解决抽象行政行为致公益受损进行保护的问题。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现实需要出发,重点探讨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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