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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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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的统称.直接原则强调审理案件时法官的亲历性,而言词原则强调陈述方式的口头性.这两项原则符合诉讼运行的规律,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提高诉讼效率,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故民事诉讼法应当在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同时,对于某些适合于间接审理和书面审理的例外情形作出规定,并对实践中某些违背直接言词原则的行为予以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2.
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构造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这种法文化上的重要划分表明了各自法系在民事诉讼构造上呈现的不同特点。申言之,大陆法系实行口头辩论一体化原则,即每一次口头辩论期日作为裁判的基础而言都具有等价值性,每次口头辩论期日之间并无手段和目的之分。相反,英美法系则适用法定序列主义,即将程序区分为两大阶段,即审前程序与庭审,前后程序为手段与目的关系。虽然大陆法系也在试图实现集中审理,即从观念上对程序进行分段,但大陆法系审理方式的改进并未动摇民事诉讼构造的本质。其原因在于诉讼制度乃历史的产物,虽然可以相互借鉴,但永远无法通约。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必须坚守大陆法系的传统而非沿循英美法的路径才不至于在改革发展的道路上迷失方向。  相似文献   

3.
司法实践中,辩论主义限定了法院审理和裁判的范围,强化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针对性,于个案而言,提高了诉讼效率。但是,彻底的辩论主义容易造成当事人因法律知识的缺乏而导致的诉讼方向的偏差,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加之以我国没有律师代理的强制制度,法官释明权制度也还很不完善,这对于辩论主义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完整确立形成了障碍。在辩论主义的确立中,律师代理强制主义的确立和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完善必不可少。  相似文献   

4.
本文以民事诉讼的本案审理为中心,研究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原则。辩论主义是规定当事人有责任和权能收集诉讼资料的一项原则,辩论主义不等于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只是当事人主义的一个环节。  相似文献   

5.
在大陆法系,攻击防御方法是民事诉讼言辞辩论程序的核心内容。日本民事诉讼法为大陆法系德国支系之典型代表。攻击防御方法以辩论主义为根据,以程序保障、武器平等、适时提出主义和口头主义为原则,其有助于实现诉讼公正和效率。攻击防御方法集中于事实和证据两个方面,其实施和审理在日本民事诉讼法中有细致的规定。对于攻击防御方法,我国的理论研究缺失,立法和司法实践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   相似文献   

6.
法官阐明的目的决定阐明适用的范围。以发现真实为目的,法官阐明可以仅适用于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的领域;以防止诉讼突袭为目的,则将法官阐明扩张至职权探知领域。在兼顾两个目的的前提下,法官的阐明可以分解为辩论主义领域的阐明、处分权领域的阐明、职权探知领域的阐明和法律观点的阐明。法官阐明的界限不可能由立法作出明确的规定,只能倚重判例的不断累积呈现出一个依稀可见的大致轮廓。  相似文献   

7.
根据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作用分担,大致可以将民事诉讼的类型分为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但是,现代民事诉讼并没有采用绝对的辩论主义或是职权探知主义,而是两种模式的交错混合体。对于实现民事诉讼真实发现的目标而言,也只能通过法官与当事人的共同努力始得实现。面对我国当下司法资源有限性与民事纠纷多发性之间的供求紧张关系,也只有在民事诉讼中发挥法官与两造的共同作用,才能推进公平适当迅速的解决纠纷。  相似文献   

8.
对抗与听审之间——对审制诉讼构造再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审制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制度贯彻口头主义的产物,是对书面主义下书面审理制诉讼程序的反动。从比较法上考察,对审制诉讼程序是当今欧陆法系尤其德日法族国家普适的民事诉讼程序构造方式,也是与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对抗制诉讼程序并驾齐驱但意趣有别的民事诉讼程序构造方式,对审制诉讼程序的贯彻落实必须有相应的原则保障。  相似文献   

9.
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发现真实,以达致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然而传统的辩论主义忽视了法官在发现案件事实方面的积极作刚,过于强调其权力的受制性,致使传统辩论主义难以达到发现真实的日的。而法治发达国家的民事诉讼一开始就强调法官在发现真实上的作川,注重阐明权的运用,并不断予以增强,同时,还从当事人角度强调真实义务,在法院和当事人两个方面配合发现案件真实,这就是协同主义。协同主义是对辩论主义的矫正,我国确立协同主义的诉讼观念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集中审理模式已成为各国建构民事诉讼审理方式所共同追求的目标,它要求所有审判核心事务均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否则必将陷入多次“非正式化庭审”的窠臼之中,这便意味着在审前阶段需进行充分的准备。法官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司法裁断之上,逐步改变事无巨细的审判环节“守夜人”角色。以法官助理为代表的司法辅助人员,在法官的指挥和授权之下处理非审判核心事务,发现诉讼瑕疵,在庭审期日到来之前明确两造争议焦点,指导证据整理及交换,促使开庭条件的达成,为法官“减负增效”。  相似文献   

11.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及诉讼理论对辩论原则的内涵的界定存在缺陷 ,应当进行根本性的改革。辩论主义与职权主义是相对立的 ,是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 ,体现了民事诉讼的本质。确认辩论主义原则 ,是市场经济国家民事诉讼立法的普遍做法 ,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体制运行的普遍规律 ,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辩论主义的原则具有必要性  相似文献   

12.
辩论主义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 ,也是我国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我国的辩论原则与真正的辩论主义原则尚有很大的距离 :程序的独立价值被否定 ,程序公正不能实现。这需要从加快立法进程和加大执法力度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当事人是否实质性地、充分而积极地参与诉讼程序,并与裁判者展开理性的对话,积极影响裁判结论,真正实现合法听审权是外国法院判决能否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之一,程序参与、合法听审权以及程序主体性都和民事诉讼辩论主义原则的内容相吻合。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应确立辩论主义,强化法官阐明职责,在制度上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以实现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14.
自由心证主义是相对于法定证据而言的,意指裁判中法官在认定事实时,以审理过程中辩论的结果和证据调查的结果为基础,依据法官自由的判断形成心证并依此作出判决。强调自由心证并非纵容法官进行恣意的判断,为了保障裁判结果的公正性,自由心证要求有诸多内在机制和外在机制作支撑。由于受意识形态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主流法学理论对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一直持批判态度。因此,我国有必要引入自由心证原则,推进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  相似文献   

15.
法官释明权是民事诉讼中法官实施的一种诉讼行为,是对极端当事人辩论主义的适当限制。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通过行使释明权与当事人进行信息交流。适度行使释明权能够引导诉讼的有效进行实现诉讼的公正与效率;过度行使则会严重破坏诉讼的常态机制及诉讼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6.
仲裁案件网上审理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仲裁案件网上审理是将互联网与传统仲裁相结合的审理方式,不仅有利于降低仲裁成本、实现仲裁的公正、便利当事人参加审理,也与网络经济蓬勃发展的趋势相适应。网上审理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网上开庭审理可分为庭审准备、庭审调查、庭审辩论、评议和作出裁决五个阶段。实施网上审理必须具备观念、法律、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条件。  相似文献   

17.
历史与现实的平衡:晚清水权纠纷的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运用法社会学方法,依据档案资料,研究晚清水权纠纷民事审理的概况.晚清水权纠纷的审理具有制度转型时期的司法特征:一方面,适用清代水权法律制度,维护原水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运用新的水权观念,对水权变化作出符合时代要求的安排.晚清水权审理的主角是州县衙门,方式以调解为主,审理原则兼顾历史与现实的平衡;判决因法官个人修养、水权观念不同,结果差异较大;判决执行分为水权秩序的重建与勒石刻碑对判决内容的确认.研究晚清水权纠纷的民事审理,对于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水权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法官的释明制度是大陆法系各国普遍规定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内容,它是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对辩论主义原则的“补正”,有利于促进诉讼效率的提高,更有力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释明应该界定为法官的义务,这样才能使法官正确的进行释明,实现释明制度的价值和目的。另外,法官的释明应该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建立法官的消极释明义务。基于我国的国情和审判方式改革的客观需要,我国民事诉讼中建立法官消极释明义务制度比较妥当。  相似文献   

19.
在立法上,我国民事二审审理方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径行裁判为例外。这样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也造成了司法实务中的适用失范,有法院对径行裁判随意适用甚至滥用,也有法院对径行裁判弃之不用。建议以“双方当事人均提出对原证据重新审查请求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作为开庭审理的适用标准,适度扩大径行裁判的适用范围,同时规范径行裁判作为主要审理方式的操作流程。  相似文献   

20.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由超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过程中,更加强调当事人的主体作用,法官职权得以弱化,这一变革对促进诉讼的民主化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若过于强调当事人的主体性而忽视了法官对民事诉讼进程的指挥作用,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从而引起诉讼迟延。因此需就法官对诉讼进程的指挥作用予以规范,设立法院行使诉讼指挥权的原则,即依法恰当行使原则、中立性原则及不违反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原则,在此基础上将法院的诉讼指挥权分为程序性的指挥权和实体性的指挥权,以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实质上的公正价值,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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