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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可持续发展改革的核心要素是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平衡,强调保护和鼓励投资的目标不应影响东道国公共利益的监管权。近年来,东道国监管权通过限缩投资及投资者定义、细化间接征收标准、引入禁止性履行要求的例外情形与矫正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机制等在国际投资协定(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ⅡAs)和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得到全面发展。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友好型改革,最有效的途径是单列监管权条款并引入比例原则确保监管权的有序实施。对中国而言,在结合本国需要修订相关条款的同时,应积极参与ⅡAs的可持续发展改革和增强国际话语权。  相似文献   

2.
国际投资已经成为当前国际经济活动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国际投资法碎片化的现状日益难以满足国际投资发展现状的需要,在回顾国际投资发展的状况以及国际投资协定多边化尝试的基础上,指出在国际投资协定的多边化将成为国际投资法自由化发展趋势的重要象征.  相似文献   

3.
论WTO协定体制对国际投资法的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WTO协定蕴含着大量的国际投资规范 ,它不仅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投资多边法制的内涵 ,使国际投资法的自由化、强制化更加明显 ,推动了国际投资法的调整机制日趋多边化 ,而且对国际投资双边法制和各国国内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4.
中非双边投资条约的现状不利于需要国际法保护的中非投资。随着中非经济合作的主要范式由经济援助转变为贸易和投资,以及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转型和现代化,更新和缔结新的中非双边投资条约应成为中国政府非洲投资政策的重要内容。中非双边投资条约需要更为有效和平衡,尤其要考虑中国保护非洲投资的迫切需要以及非洲国家保护特殊利益的现实要求,最佳模式应是在南南合作理念的基础上平衡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规制空间。中非投资法律关系的区域化或多边化,也是双边投资条约之外的一条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5.
伴随"一带一路"倡议的全面实施,地缘高风险及宗教、法律冲突将催生大量"投资者-东道国"类型的投资争端。我国与沿线国家间的双边投资条约,大多以"岔路口"条款确立了"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路径。此种解纷路径的缺陷凸显,难以适应保护我国沿线投资者利益的现实需求。应及时修改条约,限制东道国救济的适用,形成以国际仲裁、调解为主,临时仲裁为辅的争端解决框架。鉴于ICSID与沿线投资争端解决的契合性不高,我国亦可牵头设立"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法庭",构建契合该区域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继续引领该区域投资法规则的建构。  相似文献   

6.
后危机时代,国际投资法的转型表现在国际投资条约内容的新发展和仲裁实践的再调整.这种转型的推动力是各国对新自由主义的反思,以及学者和非政府组织对国际投资体制的批判.中国兼具资本输入国与输出国的双重身份,是国际投资法转型的代表和中坚力量.国际投资法的转型表明,国际经济新秩序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得到了某种程度的承认,但实质上只是对国际既有经济秩序的改良而已.中国在考虑制定新的高水平BIT范本时,应当审慎平衡投资者和国家利益,完善对二者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1967年7月南斯拉夫颁布了第一个《外国人向南斯拉夫联合劳动组织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国人投资法),允许外国资本直接在南投资,创办合资企业。如今,南斯拉夫外国人投资法几经修改,已有很大变化。一、外国投资者的地位如何确定外国私人资本与南斯拉夫社会所有制和工人自治制度之间的关系,是南斯拉夫立法者在制定外国人投资法时遇到的第一个问题。社会所有制和工人自治制度在南  相似文献   

8.
国际投资体系正在遭遇危机,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质疑双边投资协定提供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是否确实有益于增加投资的流动,全球多个国家正在审慎地进行外国投资法的改革。基于此,文章以南非的实践为现实起点,通过概述南非投资保护制度变革的缘由以及深入剖析《投资保护法案》的立法意图,阐明其以国内立法维护公共利益监管权力的法律选择,旨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为远赴南非的中国投资者提供法律风险的预判,揭示外资法变革对于中国投资者可能产生的影响。对于南非建立新的投资保护制度,其将面临的挑战是如何维持稳定、可预测的投资环境与实现投资保护改革的若干目标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9.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出国,传统上美国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与发展中国家签订高标准的投资协定。晚近,随着NAFTA的生效,美国被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诉至国际仲裁庭。针对国际投资实践对东道国利益的漠视,美国国际投资协定开始转型,注意平衡投资者权利与东道国利益。中国是世界上资本输入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应该吸取美国国际投资协定发展的经验,保护中国国家利益不受外国投资者的挑战。  相似文献   

10.
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是当今世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出现的一种新形式,这种方式已广为发展中国家所接受,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然而国际直接投资是一种极为复杂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形式,东道国投资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投资的收益和安全。因此,外国投资者往往极为关注东道国投资的政治、社会等环境。这就是国际投资保护中常说的政治风险。它常发生在投资之后,难以被投资者事先预料,而且事故一旦发生,往往涉及到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全部利益,因此,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和契约权利能否在任何情况下都受到保护,以及  相似文献   

11.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投资者的待遇问题日益显得重要。从国民待遇原则解析着手,结合我国作为WTO成员的国际义务和我国立法现状,认为应该在投资领域采取适当的国民待遇。根据投资者责任机制和投资领域的差异,提出应该给予外国投资者在公司企业投资的国民待遇,并结合货物投资和服务投资的特点,提出国民待遇适用的具体领域。  相似文献   

12.
美国、加拿大和英国的智能投顾业务范围涵盖了投资顾问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美国和加拿大智能投顾的监管适用传统的投资顾问监管体制,其核心在于用信息披露的方式促使相关主体履行信义义务.英国智能投顾监管可以用“一般体制+例外规定”这一公式来概括.前者由MiFID Ⅱ规定,核心是通过信息披露制度解决利益冲突问题;后者由FCA的“监管沙盒”和“建议部门”制来规定,以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于我国来说,可资借鉴的国际监管经验有:在业务范围上,应该扩大智能投顾的营业范围,使其涵盖投资顾问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在监管模式上,应该重点借鉴英国的监管制度设计;在制度目标上,应丰富我国智能投顾监管的价值追求和监管手段.  相似文献   

13.
近些年来,国际投资领域出现新兴国家对外投资崛起、国际投资争端频发、看待国际投资态度转变等新的变化,国际投资规则的内容、结构也在经历深刻的变化,国际投资规则发展正处在关键的“十字路口”.中国自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已经从单纯的资本输入大国转变为兼具“主要资本输入”和“重要资本输出”双重地位的国家,中国应加快在投资规则中的立场转换,提升投资保护待遇,逐步引入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平衡东道国和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14.
中国是全球缔结双边投资条约最活跃的国家之一。目前中国经历了三次双边投资条约的现代化转型。当下国际投资协定在对新自由主义的反思、全球化理论及环境、社会治理理论发展的趋势下,正经历较为剧烈的变动。国际投资条约的持续改革为中国提供了一个机会,可以从传统的规则接受者角色转变为重新设计BITs的规则制定者角色。因此,通过对三代中国BITs的分析,阐述了条约内容在不断更新过程中的背景、原因、特征及其内在缺陷,总结了中国BITs现代化转型的背后原因,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下BITs现代化改革中的路径选择,提出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加强国家监管以及推进可持续投资理念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分析了中国实施(合格的外国机构投资者)制度的利弊增加市场资金供给,改善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引入新的投资理念,从而逐步与国际接轨;但也会引起游资冲击风险,容易导致外汇管制失衡,国家监管受到挑战.因此对投资者的性质、资金规模、资金流动性要加以适当限制,还要加强自身监管,现在关键是要建立中外合资证券基金,实现过度.  相似文献   

16.
间接征收问题在国际投资法领域是个重点,同时也是难点,它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切身利益。通过分析国际投资协定的规定及国际投资实践对间接征收的界定,期待形成普遍接受的认定标准,及对我国双边投资协定(BIT)的完善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17.
<正> 在世界银行主持下制定并于1966年10月14日正式生效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唯一生效的解决国家同外国投资者争议的多边公约,据此而建立的“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心”(ICSID,以下简称“中心”)则是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常设国际机构。《公约》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诞生的,它较好地均衡了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体现了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的协调意志,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相互妥协的产物。利用“中心”解决投资争议,对东道国、投资  相似文献   

18.
国际投资仲裁是处理气候投资保护与东道国气候监管冲突的专门争端解决机制.传统上,投资仲裁存在投资者保护偏好,且仲裁规则与气候变化规则存在脱嵌.在解决此类争端时,仲裁庭主要面临投资保护规则与气候变化规则法律选择适用冲突、气候投资者公平公正待遇原则的标准判断模糊、气候监管政策构成间接征收的判断标准冲突、气候变化事实举证责任分配失衡等多重困境.为使投资仲裁发挥缓解气候变化的作用,仲裁庭应该对传统制度偏好进行逻辑修正,更多地将气候变化协定纳入实体裁决考量范畴,同时也要保障投资者正当程序利益.  相似文献   

19.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在非政治化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从上个世纪70年代起,一些东道国逐渐开始对投资者提起反请求,以求缓解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偏向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现状。然而,迄今绝大多数东道国提起的反请求都被仲裁庭基于国际投资协定中范围条款约定含糊、仲裁请求与反请求之间缺乏关联性等原因确认无管辖权或被驳回,与快速发展并逐步健全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相比,东道国反请求规则的发展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在现有的国际投资条约体系中普遍缺乏关于反请求的直接约定以及关于投资者义务的情况下,在新的国际投资贸易背景下,中国有必要及时调整自己的协定条款,在中国谈判和签订的自贸协定及投资协定中设置明确的反请求规则,将投资者所应承担的义务确定化,明确对东道国的归责方式,以便更有效地应对投资者可能提起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案件,制衡投资者的权利。  相似文献   

20.
WTO多边贸易体制把GATT1994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引进了多边国际投资法领域,促使了国际投资法的贸易化,而作为国际投资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多边投资待遇规则也随之贸易化,并在WTO三个具有投资属性的协定《TRIMS》、《GATS》和《SCM》得到了突出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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