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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光亮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2(3):78-80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法律制度。我国1980年《婚姻法》(以下简称旧《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线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确立了以共同财产为主,约定财产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 相似文献
3.
任丹红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3)
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把夫妻一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也归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所有是指夫妻双方对某项财产共享所有权,即对某项财产共享占有、使用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那么,在客观上,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有没有共同所有性质呢?我认为这种财产不具有共同所有的性质,而只能是属于继承或受赠的一方单独所有。 相似文献
4.
高光亮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2(4):78-80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法律制度。我国1980年《婚姻法》(以下简称旧《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确立了以共同财产为主,约定财产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 相似文献
5.
王秋荣 《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3(4):52-58
基于尊重婚姻当事人契约自由的理念,不少国家的法律支持婚前财产协议。而我国现行婚姻法在支持婚前财产协议的同时缺少明确的必要的规制,导致实践中当事人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五花八门,司法裁判也各不相同。为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以及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我国婚姻法应明确设定婚前财产协议的原则及其衡平规则,例如规定以婚姻自由为对价的婚前财产协议无效等,应增设兼顾财产静态价值与动态增值的夫妻财产制类型,应增加管理权、清算程序作为财产约定的内容,应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协议生效的时间以及公示要求、变更以及撤销程序。 相似文献
6.
7.
幸宽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4):129-132
婚姻财产制度,主要是一国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问题的法律制度,它涉及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一系列问题。现就婚姻存续间继承和受赠与的财产归属问题,从夫妻财产的发展历程,我国立法的缺陷等作出简要分析,以期使我国的相关立法更趋合理。 相似文献
8.
张晓远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5):122-128
婚前按揭房屋的原始价值当中凝结了夫妻一方的婚前首付款、婚前已还贷款以及婚后共同还贷款项等三部分款项,婚前按揭房在性质上应该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合。应该根据婚前按揭房屋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判断其产权归属。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以婚前首付款以及已偿还贷款的数额与婚后偿还贷款的数额的比例,计算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在具体分割夫妻财产时,再计算应该对个人财产返还的数额。 相似文献
9.
季俊宏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4(1):25-31
在对我国农村妇女的土地流失进行了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农村妇女在离异后无法在"夫家"重新获得土地,而失去了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而婚姻法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前财产不纳入共同财产范围,为此提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确定在特殊情况下,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可以纳入共同财产范围,已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相似文献
10.
林翠秀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97-101
分别财产制的主流化有利于家庭外债的处理,也有利于家事补偿请求的合理化。在分别财产制下,应着重处理好分别所有和必要共有及共同使用的关系,同时应处理好夫妻一方财产增值的分配、子女抚养费用分配等诸多问题。分别财产制能促进夫妻平等观念的形成,维护婚姻共同生活之圆满,同时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符合夫妻财产立法的原则和目的,亦符合现有的财产所有和分配观念并应予推广并使之主流化。 相似文献
11.
婚内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冲突和协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范李瑛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9(3):258-262
对受害人提出的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法律是否应当支持,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实务界也出现了不同的判决。我国《婚姻法》虽然只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而未规定婚内损害赔偿,但前者并不排斥后者,受害人可以选择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夫妻共同财产制对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但可以通过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度加以克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夫妻共同财产制均不构成否定受害人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由。 相似文献
12.
翁林颖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505-509
为了解决我国公民日趋复杂化的婚姻财产纠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新审视和重构当下夫妻财产制,从物权平等保护规则和所有权规则对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夫妻财产制进行探讨,指出司法解释(三)的夫妻财产制在农村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的保护和夫妻代表权限制方面存在立法不足,在此基础上建议要构筑明确的夫妻代表权限制制度和对宅基地制度进行改革引入法定租赁权,进而全面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3.
牛玉萍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2):355-358
一、夫妻忠实的含义及立法背景夫妻忠实,主要指夫妻性忠实,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不为婚姻外性生活。“如果将夫妻忠实作广义的解释,也包含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1]。笔者在涉及夫妻忠实概念时,使用的是它的狭义,而不 相似文献
14.
但淑华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3,(2):27-32
事实婚姻制度有利于保持法律秩序与人伦秩序的契合,也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实质公平正义,我国立法应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并重构事实婚姻制度。除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和未办理结婚登记外,事实婚姻当事人应具有结婚合意,其认定因是否举行结婚仪式而有所区别;双方共同生活持续一定时间或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子女可作为具有婚姻实质内容的标志;只要依社会一般观念,第三人足以信赖双方当事人为婚姻配偶即可认定其具有婚姻外观,而不能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作为绝对标准。事实婚姻应由法院予以认定,一经认定即具有全部婚姻效力。 相似文献
15.
赖丽华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40(5)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两性关系规定为同居关系,不认为此种男女两性关系为婚姻,导致刑法和婚姻法对重婚标准的认定不一致,给司法审判活动带来严重混乱。究其原因,是对婚姻这一原始概念的认识产生了偏差。只有回归婚姻的社会性,将婚姻看作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才能合理界定婚姻和重婚标准。是否构成婚姻关系,与法律的评价无关。只要同时存在两个婚姻关系,即构成重婚。 相似文献
16.
徐祖林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23(6):13-19
目前我国婚姻法结婚制度的主要任务,在于培育人们的婚姻理性,避免不完全信息与有限理性对婚姻合作均衡的破坏。夫妻关系制度应赋予婚姻主体在法定框架内自由设置夫妻权利义务清单的自由。而在离婚制度方面,应确立"婚姻期待利益严重损害"的诉讼离婚标准和"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保护原则",并建立无过错离婚的女方合理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17.
官玉琴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0,22(1):10-16
夫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中国内地实行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台湾地区实行的法定财产制是以分别财产制为架构的剩余财产分配制,两者均是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的混合体,兼具其合理因素。在海峡两岸相同的夫妻财产制立法原则指导下,逐步建立两岸婚姻共同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具有现实可行性。 相似文献
18.
中美婚姻伦理差异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硕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420-424
中美两国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使两国的婚姻伦理存在差异。在婚姻的选择上中国家庭注重整体利益,美国家庭则注重个人情感。这体现在中美两国不同的婚姻前提条件和婚姻决定权上。婚后,夫妻关系成为婚姻伦理的主要部分,中国夫妻的关系较为密切,而美国夫妻即使关系再亲密双方也会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这与两国夫妻不同的家庭地位和相处模式密切相关。中美两国的离婚率和离婚原因反映出当婚姻出现问题时,中国家庭会本着"从一而终"的观念尽力挽回,而美国家庭则是用"顺其自然"的态度面对。 相似文献
19.
郭站红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23(2):110-113
夫妻忠诚协议是一种身份协议,不应以合同法的观念来理解。这种协议具有非道德性,不仅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的异化,也会形成对人身自由的约束,最终使婚姻自由名存实亡,因此不应承认其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20.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传统的婚姻价值观观念发生明显变化。一方面是持续走高的离婚率,另一方面是不断增多的夫妻忠诚协议。面对这样一份协议,有的法院判之无效,有的法院判之有效,意见相左,令人困惑。加之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过程中对夫妻忠诚协议所持态度的转变,引发广泛争论。从价值层面来看,夫妻忠诚协议不仅能促进履行婚姻忠实义务、维护婚姻安全,对婚姻有增益作用,也未对婚姻自由造成干涉,且又能满足人性的需要,具有正当性;从法律效力来看,由于我国《婚姻法》并未禁止对除重婚、同居外的不忠事项进行意思自治,推定不出夫妻忠诚之事项须由"法定",故在具有正当性之基础上,夫妻忠诚协议可以对不忠事项及其具体的法律后果进行约定,其性质属于从订立起便生效的广义契约。对侵害无过错方之婚姻预期利益约定赔偿方式及数额是其必要约束手段,而非本来目的,故法律应该对其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