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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外空活动的私营化和商业化趋势需要重新审视外层空间法规定的跨界侵权责任主体制度。私营企业从事外空商业活动产生的跨界侵权责任属于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际责任,国家、私营企业是当然的责任主体。私营企业应当承担首要责任和限额责任,国家承担补充责任;有多个发射国时,发射国共同作为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   

2.
外层空间活动许可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外层空间商业化与外层空间私营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私营企业(非政府实体)将涉足外层空间商业领域。由于目前的《外空条约》所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和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私营企业的外层空间活动被视为相关国家的行为,由该国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为此,各国为监督管理本国管辖范围内的私营企业从事的外层空间活动,在适用有关国际公约内容的基础上,相继制定了本国的外层空间法律制度,其中外层空间许可制度基本上构成了各国外层空间立法的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   

3.
随着各国外层空间活动的频繁,空间碎片造成损害的几率也在不断增加,因此,研究有关空间碎片致损责任的国际制度,为有效地规制外空活动、救济受害者奠定了法律基础。通过系统地对空间碎片致损责任涉及的各类国际法渊源进行研究,发现虽然没有专门的国际法规制空间碎片致损责任,但根据空间碎片与空间物体以及外空活动的密切关系,与后者相关的国际制度可以适用于调整空间碎片致损责任。此外,在适用这些国际规则出现冲突时或无法协调时,可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来解决。  相似文献   

4.
外层空间国内立法的体例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确立外层空间活动基本法律制度的全面、统一的立法;二是规定外层空间活动管理机构或直接从事外空活动专门机构及其权限的特别立法;三是调整特定外层空间活动某些具体事项的专门法律;四是专为实施有关国际空间条约义务所设的国内立法。外层空间国内立法的构成要素可以概括为管理、许可、登记、保护、责任和促进。中国应当制定全面、统一的空间活动管理法,确立空间活动管理的各项主要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5.
《国际空间站合作协议》为国际空间站这一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空间合作项目确立了法律框架。国际空间站的法律既继承了现有联合国五大外空条约的原则和规则,又通过交叉豁免制度、刑事管辖权规定、国际空间站上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丰富了国际空间法的内容。国际空间站的法律框架为国际空间合作提供了法律范本,也为空间商业化利用订立了基本规则,对中国的空间活动立法具有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6.
人类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活动对地球和外空等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和多重损害,这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空间环境损害必然引发国际责任,而加快完善有关空间环境损害的国际责任制度是当务之急。文章首先探讨现存空间法律规则对空间环境损害的规制,在分析当前空间环境主要污染源的基础上,总结现存法律框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从责任制度的选择、归责原则、责任主体、求偿主体和责任方式等方面提出构建空间环境损害国际责任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现行国际空间法对空间旅游中的游客的法律地位及空间旅游产生的相关国际责任没有明确的直接规定。根据《维也纳务约法公约》有关条约解释和协调条约冲突的规则,空间游客也应属于现行空间营救制度下的被营救对象。空间旅游中产生的国际责任主要包括空间旅游组织者对游客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空间旅游组织者对他国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及空间游客造成损害产生的国际责任,这些国际责任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8.
历时13年谈判之久的《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附件六即《责任附件》终于在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上获得通过,该附件是规定南极地区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一个专门国际文件。附件以在南极条约地区开展活动引起环境突发事件时采取反应行动和不采取时承担的责任为中心,形成了有该条约特色的责任制度,另外还对诉讼管辖权的问题作出了规定,该附件还涵盖了一系列合理的减小环境损害的措施如预防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应急计划等。责任附件虽然是南极条约协商国对南极环境保护上的又一个成果,但是囿于南极环境的特殊性和其他各方面的原因,它的生效以及真正发挥对南极环境保护的应有作用还需假以时日。  相似文献   

9.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法律适用中存在以下四个问题 :①关于第三者的赔偿责任。第三者侵犯无过错方的配偶权 ,应与过错方承担连带责任。②关于举证责任。就当事人举证难提出合理的立法建议。③关于损害赔偿适用条件的扩大。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条件过于狭窄 ,应当增设法律条款 ,并在立法中规定概括性条款。④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我国离婚精神损害有两种赔偿方式 ,引“评定客观化说”分析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因素  相似文献   

10.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比例是指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所应当承担的具体份额。我国相关法律关于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还存在不明确之处,没有明确规定行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此外,在实践中,法院一般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来确定其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时,当事人具体承担多大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做法也不一。因而,应确立一种标准,以具体确定当事人在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时所需要承担的具体损害赔偿责任比例。  相似文献   

11.
外层空间活动增多,空间环境日益恶劣,但却欠缺相应的国际国内空间法律。基于空间碎片主动移除任务流程,提出中国作为移除任务责任主体应遵循法律约束,他国作为行为主体造成中国卫星损害时可采取法律保护。初步构想中国空间碎片主动移除任务的法律机制,针对移除飞行器方案设计阶段和飞行试验阶段,分别制定风险评估、许可登记、监测预警、应急机制以及赔偿处罚制度。结合中国航天技术领域发展现状,提出应进一步完善中国空间碎片减缓标准及政策法律机制建设。  相似文献   

12.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的一项比较独特的法律制度。本文首先介绍和评价了有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条约及美国和加拿大等国的相关立法,通过分析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指出了我国现有立法的不足,最后提出了我国借鉴国外立法的途径。  相似文献   

13.
国际空间法条约赋予了缔约国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权利,为缔约国设置了监管本国空间活动的国际义务。缔约国在执行义务方面采用的标准和做法不同,导致国家空间立法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国际法协会开展了一系列研究国家空间立法实践的工作,国家空间立法5个"构建模块"理论即空间活动批准与许可证模块、空间活动监督模块、空间物体登记模块、赔偿规定模块以及其他规定模块正是在这些研究工作基础上形成。该理论在推动欧洲国家空间立法的协调一致中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在《国家空间立法示范法索非亚模本》的起草实践中得到了充分应用并得到外空委的赞同。该理论与联大关于国家空间立法8项必备构成要素建议存在演进关系。国家空间立法5个"构建模块"理论和联大国家空间立法8项必备构成要素建议对中国航天立法实践具有借鉴意义,特别是在监管商业航天活动立法方面,5个"构建模块"应是立法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和立法是否完备的衡量标准。  相似文献   

14.
在涉外产品责任冲突规范的连接因素上,国际条约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都出现了引人瞩目的新发展。在对弱者利益的倾斜保护、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调和、当事人属人法的立场抉择、强制性规定的优先适用等方面,我国充分借鉴欧盟《罗马条例Ⅱ》及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的法理命脉。在当下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设定产品责任准据法的前提下,须在具体个案基础上反思中国国际私法视角下的产品责任侵权问题。  相似文献   

15.
国际环境损害责任法的编纂和发展因为国际环境责任的私法化而出现突破和转机。“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存在的困境在于造成跨境环境损害的主体通常为私法主体,却要由国家为其承担国际责任,故难以为各国接受。预防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确立了国家对实施预防原则的国际义务,损失分担的安排借鉴了国际海上油污损害等领域环境损害责任私法化的成果,标志着国际环境损害责任正在向私法化发展。同时,国家在跨界环境损害中承担补充责任并应在安排损失分担方面起重要作用,而在国家作为造成跨界损害主体的某些特别领域,国家依然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相似文献   

16.
归责原则问题是国际损害责任的核心内容,从国际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发展和发展趋向等多种角度观察,严格责任并非且不应为国际损害责任唯一的归责原则,未来的归责原则体系应当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单一的归责模式是不可取的,建立一种具有弹性的归责体系不仅有助于跨越预防与国际损害责任联系问题之障碍,而且为国际损害责任制度未来的发展也提供了更多的空间与可能性。  相似文献   

17.
随着核电事业的快速发展,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显得日益重要。在核损害责任国际公约框架下,建立健全国内核事故损害责任制度,将有利于保护公众的利益,促进核工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核能领域的国际合作。核事故损害民事责任制度须遵循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唯一责任或责任集中、责任限制、强制性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单一管辖法院管辖、国家介入、不歧视等基本原则。中国现行核事故损害责任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即原子能法和核事故损害赔偿法阙如、国务院《批复》无法有效适应现实需要。中国应该考虑到发生核事故与核事故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尽早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8.
由于外层空间法和航空法之间的关联性,有必要考虑二者的协调问题。协调的主要领域包括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划界问题、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航空航天物体的法律地位与管理制度、与太空旅游有关的亚轨道飞行器的管理制度、空间环境污染的防治问题等。国际法层面上的协调与国内法层面上的协调是两种主要的协调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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