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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彭宇案"折射了社会的诚信危机和对裁判诚信的期待。《民诉法》第13条第1款诚信原则对法院和法官的"适用性",包括法律宣示意义上的间接适用与裁判援引意义上的直接适用:前者毋庸置疑但不宜滥用,后者看似很美然功能有限。裁判诚信要求依法尽职裁判、禁止突袭裁判和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民诉法诚信原则条款对法院和法官具有诚信引导、解决民诉法"体系违反"、衡平各方诉讼利益、事后惩戒等功能。裁判诚信的本质,是依照法律和程序,在遵循法律原则适用即衡平方法前提下的依良心审判。  相似文献   

2.
提出法官在适用刑事法律裁判案件时有必要对刑法进行阐释,法官阐释刑法应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阐释刑法应当处理好刑法的社会保护和人权保护两种功能的关系,法官就裁判而对法律所作的阐释应当体现在裁判文书当中  相似文献   

3.
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诚信条款解决域名争议的现象,旨在探讨一种更为合理的域名争议法律适用模式。笔者运用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得出如下结论:法院在处理域名争议案件时,应先以低层次之个别制度为出发点,当穷尽其解释及类推适用之能事仍不足解决时,始宜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诚实信用原则,以免法律权威之减损。笔者建议公布更为全面、明确的司法解释,为具体法律规定的适用提、供明确指导,以尽量消除导致法官“向一般性条款逃避”的因素。  相似文献   

4.
衡平原则是大陆架划界中已经确立的习惯法规则,它的基本理念可以追溯到1909年常设仲裁法院的瑞典和挪威格里期巴丹那岛案。在该案中,常设仲裁法院首次“衡平考虑”了现实情况。在随后的国际实践中,各国都将衡平原则作为大陆架划界的前提和基础,经过国际法院和国际司法实践的推动,衡平原则逐步成为大陆架划界中受到普遍承认的习惯法规则。文章从衡平原则的发展过程人手,分析了衡平原则的法律地位和发展趋势,认为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衡平原则应当是首先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相似文献   

5.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判断当事人请求权的性质、选择案件裁判依据的过程,都蕴含着法官对法律条文意义的解释与探索。审判过程中,基层法官对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与运用,以待决案件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基层法院案件多、情况复杂的特点,决定着法律解释基本上成为一种个性化的司法实践。通常情况下,个案法律解释目标在法律关系分析、法条意义理解、裁判结果推论、法律效果判断纵向四阶段中实现,上述法律解释目标实现程式个案具体化运行,塑造了基层法官的独断型法律解释。  相似文献   

6.
本文认为 ,完善的法治需要法律衡平 ,法律衡平的理论及制度实践是人类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衡平理论改变了我们对司法功能的传统认识 ,并推动了司法独立的历史进程 ;法律衡平使我们重新认识法官的角色、活动及其对法官裁判的价值评判标准及结论。文章认为 ,更高素质、更重大的责任、更重要的社会地位的法官队伍的培育 ,是法律衡平从而法治化成功的必要保证。文章还强调 ,衡平观念、理论的认同及制度化程度 ,将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社会法治化走势及进程  相似文献   

7.
法律行为解释是将法律行为的意思明确化的活动,是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活动。确定法律行为解释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在许多国家直接决定着有关法律行为解释的问题能否上诉、上诉审法院的管辖及上诉审法院的裁判结果。只有在司法过程中才能理解法律行为的性质,法律行为解释发生在法律适用的小前提形成的阶段,而形成小前提的阶段是一个法律适用过程。法律行为的解释在性质上属于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  相似文献   

8.
从法律适用的理论来看,司法裁判的形成是一个规则与法官共同作用的结果。裁判形成的基本框架为司法三段论模型,但实际上裁判的形成过程却具有多层的复杂结构。法律适用的理论脉络打开了人工智能在司法中形式推理和非单调推理的思路。然而,基于数据和算法的人工智能无论从小前提的形成、大前提的建构,还是裁判结论的获致,都无法像法官一样思考。因此,人工智能在裁判形成过程中的意义十分有限,它在目前仅能为法官裁判提供辅助功能,并在未来对司法的介入亦不应呈扩张趋势。  相似文献   

9.
论法律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本源和价值基础的法律规范或者是能够证成实在法的正当性的综合性准则,其应当存在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具备实在法效力的法律规范型法律原则;另一种是不具备实在法效力的非法律规范型法律原则。在此基础上,可以认为法律原则具有抽象性、稳定性、效力与表现形式的二元性、适用范围之宽泛性及“竞争与协调兼顾”的适用方式之复杂性等特性。基于对法律原则特性的认识,可进一步揭示出法律原则对法律规则的规制和评价功能、对实在法的续造功能及在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功能。而要全面解读法律原则问题,还必须以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为切入点,从理论和操作层面深入分析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和具体适用过程。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从研究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意义入手,详尽考察了它的起源、发展等问题。认为该原则具有完善立法机制、授予法官以能动司法权的功能。“诚实不欺,衡平正义”乃该原则之最高境界,应在民商活动中大力倡导,在司法实践中恰当运用  相似文献   

11.
在立法上,我国民事二审审理方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径行裁判为例外。这样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也造成了司法实务中的适用失范,有法院对径行裁判随意适用甚至滥用,也有法院对径行裁判弃之不用。建议以“双方当事人均提出对原证据重新审查请求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作为开庭审理的适用标准,适度扩大径行裁判的适用范围,同时规范径行裁判作为主要审理方式的操作流程。  相似文献   

12.
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仅有3个条文,而随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亦是差强人意,导致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该原则理解不一,操作各异。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运行中存在着司法工作人员理解偏差、适用主体定位不清、法官难以直接援引定案、未能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等问题,应当通过完善司法解释、逐步推行和推进案例指导制度、有效规制虚假诉讼行为、加强诚信诉讼的法制宣传与教育等方式,将诚实信用原则落实到民事诉讼中来,防止其成为一条“睡眠条款”。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全国各地屡屡发生辩护律师被法官驱逐出庭的事件,这看似是一个律师不服从法官指挥、违反法庭纪律的小问题,但其折射出的是律师辩护意见不受尊重、辩护权利缺乏保障以及法院中立性不足、控辩失衡等深层问题。律师被驱逐出庭无论是对律师的职业尊严还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在适用时应遵循区别对待原则、慎用原则和比例原则,并在上述原则指导下构建驱逐律师出庭的正当法律程序,以防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律师被驱逐出庭还会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一是被驱逐的律师能否重返法庭继续参与本案的辩护?二是被告人是否有权委托新的辩护人?三是被驱逐律师能否在裁判文书上列名?这些问题法律上都不明确,实践中各行其是,亟待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14.
《民法通则》第七条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中被理解为公序良俗原则或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具体适用中,为了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应当逐渐形成案例类型,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案例指导制度,以促进法律适用的安定。  相似文献   

15.
“公序良俗原则”同其他民法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正、诚信)相比,具有价值的独特性和地位的至高性.其价值独特性在于兼具“价值宣示”和“裁判规范”的双重法律性质;地位至高性在于承载了民法最根本性的价值目标.“公序良俗原则”具有的事实面相、事实可还原性,以及立法技术的开放性要求——完整地给出了其具有双重法律性质的理由.“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法律规范进行适用时,需要经过创造性解释环节,使其达到法律规则要求的确定性程度,同时消除可能存在的分歧.故此,必须执行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和“谦抑性”要求,以防止“公序良俗原则”适用时所出现的各种“乱象”.  相似文献   

16.
法律发现是指法官判案时生成裁判规范依据的活动。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法律发现存在的必要性取决于找法的三种结果以及相应的案件的两大类型:一般案件与疑难案件。法律发现的意义在于一方面确保裁判依据的外在化,另一方面又使得裁判依据确定化。  相似文献   

17.
论法律发现的形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发现是指法官判案时生成裁判规范的活动。很自然,裁判规范应当首先在制定法法源中寻找与确定。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作为正式法源毫无疑问地成为了法律发现的形式。此外,各种能作裁判依据的非正式法源也是法官进行法律发现的形式,可以在适当条件下选取为裁判之依据。  相似文献   

18.
公平责任历经《民法通则》第132条、《侵权责任法》第24条、《民法典》第1186条的发展,由一般裁判规则变为转致规范,以限制公平责任的适用。对于公平责任的司法适用,由起初的“滥用”到现在的“节制”,以确保公众的行为自由,践行公平责任所蕴含的正义理念,但公平责任仍有其独立价值与适用空间。以公平责任的变迁、适用条件、适用状况为视角,明确公平责任严格适用的应然立场。在《民法典》实施的背景下,公平责任适用类型法定,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裁量案件,探索公平责任适用的新类型,为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提供有力实践支撑。  相似文献   

19.
法律原则的司法可适用性在我国法学理论上基本达成共识.但我国司法实践对此问题却存在不同认识,损害了司法统一和司法权威.依原则裁判的实质是法院造法,它使法院在个案中兼具司法与立法双重职能,加之原则内容的不确定性客观存在,因此必须对依原则裁判设置科学的界限和径路.  相似文献   

20.
当前不少法官撰写法律文书时有意识地减少说理的比例和频率,法官“不会说理、不敢说理、不想说理”的现象正在“稀释”法院规范裁判文书释法工作的效用。裁判文书说理有助于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助推司法系统的改革和进步。从构建裁判文书说理标准与质量的体系、建立裁判文书专业化转型激励机制、法官法律技术方法培训常态化等三个方面提出强化裁判文书说理的路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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