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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形成于汉代的“罪己诏”制度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独特现象,有着很深的历史渊源。面对自然灾害和异象或者动乱的国家局面,汉代皇帝通常会颁诏自省,承认自己的过错,并主动纠错或鼓励百官上书言事、举贤纳良。这种现象集中出现于汉代,主要因为汉代朴素的政治风气、不发达的君权统治和古人的“天人感应”思想。这一制度深刻影响了汉王朝的兴衰以及...  相似文献   

2.
两汉罪己诏是皇帝自省的特殊文本,也是两汉时期的一种特殊政治现象,发挥着服务封建专制统治的社会治理作用。两汉罪己诏的罪己看似是对社会现实问题的归咎自责,但文本的展开却是从名实关系角度进行的不同“深察”;人们通过“观天意”而“循天意”,形成了“名生于真”的规定性,为两汉罪己诏提供了“名顺于天”的逻辑前提,使得罪己形式的治理实践始终以“名号”的真意为准则,通过析名见义、循名求实、揽名责实等方式展开具体的“深察”,进而按照“名伦等物”的价值准则形成治理举措、礼治秩序。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对后来整个封建社会的治理模式产生了深远影响。虽然两汉罪己诏存在一定的虚伪性,但仍然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等提供了丰富的文化资源。  相似文献   

3.
西汉“罪己诏”的产生,既是禹、汤以来君王罪己传统的延续,也是西汉国家建构中道统和政统博弈的结果。儒家学说地位的隆升,使得圣王、圣人之说成为评判政治的理论依据以及衡量政治行为的标准。在决策政治事务时,西汉皇帝的个人看法常与儒生相绌,此时多用“罪己诏”来调和彼此的矛盾,正体现出道统与政统的相互适应和不断调整。  相似文献   

4.
天谴思想、民本文化和儒学的发展演变,从思想文化上有助于两宋皇帝罪己观念的养成。罪己观的形成同样也是出于政治需要,是人君证明其"天子"身份诉求、获取臣民信任和调整政策的契机。作为天水一朝祖宗家法的重要一环,与罪己责躬相关的教育贯穿大多数宋代帝王的一生。两宋士大夫政治主体意识的加强和与君王"共治天下"的责任感,促使他们更加自主地监督君主,推动统治者在潜移默化中关注自省自查。除此之外,游牧民族连绵不断的内侵也是激发宋代帝王罪己责躬的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5.
明代皇帝的修省与罪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明朝皇帝的修省活动较以往历代更为频繁,成化以后表现尤其明显,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常规化的政策反思手段.皇帝修省包括因自然灾害或天象异常而进行的消极的应对式修省,以及日常化的、为主动求过进行的积极式修省,修省范围只限于干天合之事,并不为人事而举.当修省不足以显示反思之诚意时,即颁布罪己诏书,这是皇帝反思活动的极致表现.明朝皇帝的修省和罪己行为反映了儒家圣王之责任担当的意义,具有弥祸、祈庥的宗教意味,也是安抚臣民、调整政策的承诺.明朝皇帝和士大夫对待修省行为的态度体现出帝制体系内君主与士大夫政治角色、理念之间的契合之处.修省与罪己作为一种内在的反省机制,对君德、君责的履行提出了要求和保障,使君主之行为具有极限,但这种对君权的限制仍相当朦胧.  相似文献   

6.
出土秦器物铭文和封泥中有“诏事”或“诏使”“诏吏”二字,辨析众多隶释意见,实指同一职官。一般认为诏事是负责管理制造器物的职官,与属邦有关。但从职官命名原由来看,诏事本职实非负责管理制造器物,而是负责接待来朝聘的诸侯、友邦使者,是典客的属官。秦汉易代,文献和出土材料未见再设诏事之职。由于“诏”字作为皇帝专用的禁忌,“诏事”作为职名并未见有原来意义的设立,而汉代诏使与秦诏事名同实异。  相似文献   

7.
从公元前89年汉武帝颁布《轮台罪己诏》,到公元前81年汉昭帝召开的“盐铁会议”,标志着汉武帝、汉昭帝之际对匈奴政策转变的开始,即由“武折”为主,转为“武折”与“德怀”二者相结合。这一转变自轮台诏肇始,以盐铁会议及桑弘羊被诛标志其完成,既是对前代民族政策的吸收和继承,又是汉前期处理匈奴问题的经验总结,并为后世中原王朝处理民族关系提供了重要范式。  相似文献   

8.
《劝勉婚嫁诏》是唐太宗登基之后颁布的第一个婚姻诏令,它集中体现了唐政府对婚姻与社会发展的总体指导思想。本文认为,隋末战乱及唐初平定战争所造成的社会经济凋敝、人口锐减等是该项诏令颁布的主要社会动因。诏令的推行与实施,对于乱离之后唐代社会的稳定以及社会经济和社会风俗等方面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唐代社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宋大诏令集》所载儆灾诏令是自然灾害及特殊天文现象发生之时北宋君主颁布的诏令。就其内容来看,此类诏令的重点并不是诸如蠲免赋税、放粮赈灾等具体救灾措施,而是君主罪己思过、赦降罪囚、遣使巡察等针对百姓进行精神和心理抚慰的应对举措,蕴含着宣示君主仁德、树立君主权威、稳定社会秩序的文化、政治意义。  相似文献   

10.
《宋大诏令集》西夏目诏令汇集了北宋皇帝所给西夏的各种诏令共计66条。内容涉及进官、赐物、答问诏、赐佛经等诸多方面。其内容多取材于政书及档案,原始性强,对研究宋夏关系有重要的史料价值。其中,西夏目诏令有一些未收其中,散见于宋人的文集中。就笔者所见的23条特以辑补。同时对一些未系年的诏令略加考订。  相似文献   

11.
关于宋太宗诏修《太平广记》的意图,有消弥五代士怨与娱乐休闲两种主要观点.考察《广记》的内容和宋初的文化语境,则会发现宋太宗诏修《太平广记》实际还隐藏着更为重要的“神道设教”政治意图.  相似文献   

12.
蔡万进 《南都学坛》2007,27(2):9-13
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的竹简《奏谳书》,是汉高祖七年谳疑狱诏法律化的产物,其所汇集的诸案例,具备规范整理为判例的法律基础;它们在经过因案生例、定期修例、引例入律等程序后又同时具有与汉代律、令同等的法律效力,成为汉代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比。竹简《奏谳书》是汉初一部宝贵的司法文献,其法律地位不容置疑。  相似文献   

13.
秦始皇二十六年,统一事业刚刚完成,有很多重要的政务需要君臣协同处理,皇帝出巡,既无充足的时间,也乏充分的理由。更重要的是,秦始皇二十八年出巡时,曾下令伐木赭山以惩罚敢于兴风作浪的湘山之神湘君,如果禁伐树木诏发布于二十六年,二十八年以后将失去法律效力。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秦律令抄录于秦末,说明这条诏令直到此时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也证明其发布时间应该在秦始皇二十九年的出巡期间。  相似文献   

14.
诏除郎是在制度规定的拜郎之外,由皇帝临时特诏拜除的郎官。东汉官吏荫任子弟为郎非硬性规定的例拜,而是由于皇帝临时性的恩拜或特诏拜除,与西汉的任子制有异;皇帝从上计吏中拜郎与否,也全凭自己一时之兴,"一切之诏",没有一个制度化的规定存在。因而东汉的荫任除郎与计吏拜郎均为诏除郎。诏除郎体现了皇权在郎官外朝化过程中力图保持郎官家臣性质的努力,它的存在使三署中形成了诏除郎与孝廉郎的区分,其背后的根源则来自于皇权与官僚政治的博弈。  相似文献   

15.
诏令是以皇帝名义颁布的命令文书的统称,是带有法定权威性与强制执行性的国家下行公文。诏令体制在汉代正式确立,在此之前,命令体制经历了一番由口头下达到书面形式命令的漫长发展过程,亦为诏令体制的确立奠定了基础。作为皇帝发号施令的载体,诏令类文体在演进和发展过程中,其名称也随之经历了一个由模糊到精确的过程。  相似文献   

16.
苏颋是初盛唐之交最重要的诏敕起草者之一,其诏敕作品与张说合称“燕许大手笔”。在张说的诏敕作品几近佚失的情况下,今人要想窥见“大手笔”的风采,就只能从苏颋的诏敕作品中一探究竟了。本文综合梳理了苏颋的210多篇诏敕以后发现,他执笔的诏敕骈散间用、融散入骈,用典的时候以熟典为主,骈对的形式和句法多变,同时以雄健的笔法展示出一种独特的时代精神气质。总的来说,苏颋的诏敕创作笔法雄健、气度雍容、辞藻壮美、格局明朗,既具风骨又不乏声律,为初盛唐之交的文风和诗风劈出一条新路。在诗歌领域“声律、风骨始备”的开元十五年到来之前,苏颋的诏敕创作已经率先在散文领域实现了声律和风骨的融合,为盛唐诗国高潮的到来导夫先路。  相似文献   

17.
李伟 《社区》2010,(20):13-13
“奉天承运,皇帝诏曰”在宫廷戏里大家耳熟能详,那么,是否真的在皇帝的圣旨上皆由这八个字开头呢?  相似文献   

18.
目前,学术界认为汉代的所谓国有土地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公田”,主要指皇帝私人占有的土地,包括山海池泽、苑囿园地、诸陵祭田,以及散在三辅和郡国各地的公田;另一部分为屯田。“问国君之富,数地以对山泽之所出。”①自周厉王“专利”以来,山海池泽等一类土地,一直沿袭归国王或皇帝私人占有。秦时由少府掌管,汉代同。这一类土地上的收入都“以给私养,自别为藏”②,归皇帝私人享用。诸陵祭田,由奉常掌管,显然也归皇帝私人占有,并为之服务。  相似文献   

19.
汉代的家族与同居——汉惠帝诏“同居“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同居是秦汉时期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指共门出入、住在一起的同母兄弟,其中含摄着共财的内涵.家族范围内的同居在汉代并不具有普遍的意义,因为汉代家族是极少共财的.汉惠帝元年诏,"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家唯给军赋,它无有所与",无疑具有鼓励与父母同居的精神.但笔者认为,该诏令之同居是动词用法,即共同生活的意思,诏令的精神主要是对六百石以上的官吏所给予的经济奖励,而条件之一便是与父母同居.  相似文献   

20.
再论“矫制”——读《张家山汉墓竹简》札记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矫制”是汉代的政治罪名之一,它的立法宗旨在于防范和惩治臣子借用皇帝的名义行事。《张家山汉墓付简》公布的《二年律令》中有关“矫制”的条文,表明汉代的“矫制”之法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矫制”之罪存在着由二级制(害、不害)向三级制(大害、害、不害)的转变;“矫制害”与“矫制不害”之间在量刑定罪上存在着巨大差异;对“矫制不害”的惩治仅仅是“罚金四两”,这是强调根据案件的客观效果来量刑定罪,它关系到对汉代法律思想的总体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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