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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59 毫秒
1.
随着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变得越来越复杂且难以认定。比较和分析各国相关立法与我国相关规定,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操纵行为,可见我国“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方式的犯罪.现阶段主要包括蛊惑交易、虚假申报、特定时段交易、抢帽子交易和违反诚信的安定操作等5种。  相似文献   

2.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之认定与处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如证券市场充满变数般,证券市场中各种犯罪也层出不穷变化多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发生、发展也具有此特性。刑法在该罪上的认定与处罚的正确性基础在于罪与非罪之把握,而刑法规定的模糊性给认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增加了难点和疑点。这也是高风险、高机率的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必须面临的现实与挑战。  相似文献   

3.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新增加的罪名之一,它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消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等共同构成我国维护社会主义金融秩序,保障社会主义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刑事法律体系,由于在我国是第一次将有关破坏证券市场运作机制的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因此也就格外引人注目,有关对证券犯罪的认定及处罚等却还处在摸索与探讨阶段。所以,本文试图就操纵证券价格这一刑法规定较具体的犯罪,从其构成着手并就此类犯罪的关联犯罪及其共同犯罪和法人犯…  相似文献   

4.
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现有法律监管手段规制力度的不足“催生”刑法规制的必要。无论是援引技术中立原则还是“避风港原则”均无法合理证立恶意搜索引擎竞价排名行为的正当性。事实上,数字时代的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已异化为网络犯罪的“帮手”。对于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刑法规制,关键前提在于确立其广告服务及信息检索服务的双重属性。核心关键可依据正犯归责的路径,在实定法的基础上以虚假广告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中的重罪论处。若存在与搜索引擎企业刑事责任不相适应的情形,则宜采取共犯归责的路径,并通过将竞价排名限缩至与人身法益相关的领域以及援引“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理论等来合理限缩竞价排名企业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六)》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进行了修改,使本罪的罪名由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改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犯罪形态由目的犯(结果犯)转为行为犯,修改和完善了相对委托和洗售行为的罪状表述,提高了法定最高刑,扩展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研究刑法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新规制,对于正确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内地刑法将犯罪未遂作为一种犯罪停止形态,香港刑法则视未遂罪为“不完整的犯罪”。在犯罪未遂的构成上,内地刑法注重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香港刑法惩罚未遂罪的根据在于犯罪企图。从犯罪未遂的认定来看,内地刑法综合考虑主客观两个方面,香港刑法则有不同的标准。就犯罪未遂的处罚而言,无论在处罚范围还是处罚程度上,香港刑法都要严于内地刑法。  相似文献   

7.
全国首例“爬虫”入刑案表现出司法实践过度规制爬取公开数据行为的现象。司法实践以技术判断为主导,扩张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立法规定以数据控制者的技术授权为依据认定爬取行为形式违法性的情况下,以数据的技术属性取代法律属性判断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从而扩大本罪的适用范围。从法秩序统一原理和安全与发展并重的数据安全观来看,技术判断主导下的罪名扩张适用,不应成为刑法规制数据爬取行为的立场。相反,规制数据爬取行为应当坚守刑法谦抑性精神,将刑法规制手段的行使,限定在保护刑法已类型化规定的重要数据和维护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范围内。其中,对于爬取刑法已类型化保护的公开作品数据行为,基于个案全部事实应受刑罚处罚的,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对于爬取刑法未类型化规定的其他公开数据行为,不能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在爬取公开数据行为扰乱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且应受刑罚处罚时,可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相似文献   

8.
金融不法行为犯罪化的经济学基础是纯粹强制金融资源转让,强制是质的内容,以市场交易自愿性为判定.金融市场自愿性分为自愿交易、民商事型、投机型、完全型非自愿交易4类.投机型与完全型非自愿交易是破坏金融交易秩序罪规制的对象,前者与金融资源所有权减损值结合作为犯罪化标准,即结果犯立罪模式;后者与金融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减损值及其他情节结合作为入罪标准,即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并存的立罪模式.非违禁品的金融资源自愿交易与民商事型、诱发除金融资源所有权减损之外的投机型非自愿交易,应排除刑法规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行为是破坏金融交易秩序罪的预备、危险行为,以完全型非自愿为入罪基准,与之相悖逆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等罪应去罪化.  相似文献   

9.
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罪具有犯罪主体新颖、犯罪方式独特、犯罪情节复杂的特点。刑法学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问题以及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是否成立帮助犯问题未能达成共识,使得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面临着理论上的困境。我国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大多形成于网络云端技术诞生之前,网络云端技术的出现给网络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带来了新问题。在侵犯著作权罪刑法规则尚未作出更新性应对之前,应当积极发挥司法的自我适应功能,对于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以基于实质解释论的立场,在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复制发行”、“以营利为目的”、“犯罪主观”等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10.
乞讨作为世界性的历史现象,是各国均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对此,各国也都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规制,但乞讨的违法犯罪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在中国,乞讨有其存在的经济根源,并且本质上属于法律放任的自由,因此在合理限度内法律予以容忍.但是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乞讨犯罪,必然要进入刑法规制的视野,<刑法修正案六>关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规定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在实践中,应注意厘清本罪名的构成特征及与之相关的组织儿童卖花行为的司法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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