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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被害人学"的勃兴,被害人的主体地位、权利救济等在刑事政策的变迁中得到彰显,由此影响到刑事立法对被害人利益的尊重与考量。反观我国刑法,除了亲告罪,几乎没有对被害人主体利益特别是自我决定的尊重与保护,这不利于扩张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与贯彻刑法谦抑性理念。为了让被害人利益在我国刑法中得到彰显,不仅要在完善亲告罪立法体例基础上适度扩张其适用范围,还要对被害人承诺进行适度的法定化,明确被害人承诺的概念,并就被害人对身体健康权的承诺进行限定,以与新增设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设置保持协调。  相似文献   
2.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和解从地方性的制度实践上升到国家程序法层面,但这改变不了包括刑事和解在内的整体被害人行为被刑法忽略、漠视的现状。实际上,被害人行为存在于犯罪发生的全过程,不仅影响着行为人犯罪性质的认定,也会作为刑罚处罚条件影响着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与刑罚的裁量。因此,将被害人行为引入刑法视野有着深刻的必然性,这不仅是部门法之间协调统一的需要,也是刑法自身的公平理念的实现、法益保护机能的扩张、社会危害性的合理评价之需求。  相似文献   
3.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是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主要类型,也是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危害与威胁最严重的一类犯罪.如何从刑罚适用的角度探讨打击方法,是有效遏制此类犯罪、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的必然要求.在当前形势下,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具有重要的历史与现实原因,但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西方法哲学史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古希腊的先哲们以非凡的洞察力关注着整个世界,从哲学的角度提出了某些关于正义与法律之性质的观念与思想,成为法哲学的滥觞。本文拟就对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念和国家统治方式这两个法哲学中的基本问题进行比较分析,力求探寻大师们的思想足迹,让我们有所启迪,有所思考。  相似文献   
5.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关系一般来讲,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堵截性规定,即当行为人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主观目的无法查明的时候,往往就会保底性地追究其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责任。当然,这必须以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为条件。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必然持有毒  相似文献   
6.
被害人的认识能力是刑法学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被害人不具备相应的认识能力,那么其承诺在刑法学上可能就难以成立,这在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互动关系的犯罪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整体而言,被害人的认识能力属于构成要件的范畴。如果被害人不具备认识能力,那么,在我国刑法中涉及被害人认识能力的一系列罪名就因为不符合构成要件,而无法展开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而被害人认识能力的判断,必须结合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正确的解决。  相似文献   
7.
乞讨作为世界性的历史现象,是各国均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对此,各国也都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规制,但乞讨的违法犯罪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在中国,乞讨有其存在的经济根源,并且本质上属于法律放任的自由,因此在合理限度内法律予以容忍.但是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乞讨犯罪,必然要进入刑法规制的视野,<刑法修正案六>关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规定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在实践中,应注意厘清本罪名的构成特征及与之相关的组织儿童卖花行为的司法认定.  相似文献   
8.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空白罪状中"非法"一词的使用,导致可援引的前置性金融规范无论是法律位阶还是范围都不甚明朗,并进一步影响到行政不法即非法性的判断标准,"非法"内涵的不明确使得本罪有走向"口袋罪"的危险。因此,从个案的明确性角度出发,应明晰本罪前置性金融规范的法律位阶,以立法的方式将部门规章列入补充规范的重要来源,并由司法解释明确其作为补充规范的适用规则;采取"法益同一规则"筛选具体的金融规范;对非法性的判断不能以单纯的违反程序作为标准,应采取形式标准基础上的"形式+实质"的二元标准,并对实质标准结合规范目的进行限缩解释。  相似文献   
9.
被害人的认识能力是刑法学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被害人不具备相应的认识能力,那么其承诺在刑法学上可能就难以成立,这在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互动关系的犯罪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整体而言,被害人的认识能力属于构成要件的范畴。如果被害人不具备认识能力,那么,在我国刑法中涉及被害人认识能力的一系列罪名就因为不符合构成要件,而无法展开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而被害人认识能力的判断,必须结合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正确的解决。  相似文献   
10.
张洪成  黄瑛琦 《兰州学刊》2014,(12):118-122
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我国已经对刑法典进行了八次修正以回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修正案所涉及的罪名、法定刑变更,整体上呈现了"以严为主、宽严相济"的特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过分考量民意,导致部分罪名之设立违背了刑法谦抑性之基本要求;部分行为独立成罪违反类型化的刑事立法技术;对总则内容的修订主体与程序有过于随意等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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