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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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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司法权来监督行政权是现代各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成功经验。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的能力取决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建构,在一般性的理解中容易把法院受案范围的大小作为衡量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能力的唯一标准。而事实上,行政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确定,司法审查的强度和标准以及诉的形式和种类等也是考查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能力所不能忽视和缺少的视界。  相似文献   

2.
用司法权来监督行政权是现代各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成功经验.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的能力取决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建构,在一般性的理解中容易把法院受案范围的大小作为衡量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能力的唯一标准.而事实上,行政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确定,司法审查的强度和标准以及诉的形式和种类等也是考查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能力所不能忽视和缺少的视界.  相似文献   

3.
行政案件起诉审查制度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联结点,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时,必须遵循司法审查适时性三原则,即初审权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和成熟原则,妥当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以规范权力行为,保障公民权利。司法审查适时性问题的实质是协调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实现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这两种国家权力行为的规范化。司法审查的时机是否适宜,对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这一基本关系具有深刻的影响,与公民权利的保障直接相关,解决这一问题,必将推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4.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并未涉及行政指导行为是否具有可复议性,但由于行政诉讼制度将行政指导行为明确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尤其是不适当地强调行政指导行为的非强制性以及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的衔接,行政指导行为一直被排斥在行政复议的大门之外。从严格依法行政的角度看,将行政指导行为纳入行政救济范围不仅具有现实必要性,而且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也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依托行政救济机制,国家可对行政指导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并可实现包括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在内的相对人的权益保护。  相似文献   

5.
司法审查是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源于权力分立和制约的需要,既是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也是对公民权利最有效的保护手段。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司法审查在内外因的推动下,向着一个新的方向发展,这个趋向主要表现在司法审查制度的体系化、司法审查范围的扩大化、司法审查案件类型的多样化以及司法审查标准的灵活与多元化。  相似文献   

6.
对行政行为提出争议可以通过两条途径:司法途径和行政途径。行政途径是行政复议,司法途径是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相同点,也有很大区别,在实践中应用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是建立行政复议制度的关键问题,即建立行政复议制度不能脱离行政诉讼这个背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应坚持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和行政复议并非必经阶段原则。在诉讼理论上,一是认为行政复议作为诉讼先行阶段;二是认为为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采用自由选择的形式。从总体上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比,具有程序简便、易于纠正错误、范围广泛和经济有效等特点,更能适应行政活动的需要。  相似文献   

7.
为了对行政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实现行政诉讼的宗旨并与国际立法接轨,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建议立法上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范围、法律身份和地位以及适应的诉讼规则等问题作出特殊规定。  相似文献   

8.
200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把一些不属于受案范围的问题作为受案范围予以规定,混淆了受案范围与其他受理条件乃至本案审理内容的区别,使“受案范围”承受了不能承受之重,加剧了行政诉讼立案难。今后在修改《行政诉讼法》和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应借鉴域外实体判决要件制度的经验,厘清受案范围的范畴,删除不恰当的否定性列举,简化受案范围条款;降低起诉“门槛”,弱化受案范围条款的权力界限划分功能;增设“一般权利保护必要”或“狭义诉讼利益”审查环节,以防止司法资源被滥用。  相似文献   

9.
行政权是我国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时考量的重要因素.现代行政民主化、法治化的要求,导致行政权多元化与非专属性的加强,行政权的发展变化导致行政主体多元化,行政主体是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其多元化的趋势意味着行政行为的范围的扩大,部分公共行政行为也将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0.
行政诉讼的受案制度制约着行政案件的起诉与受理,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犯时能否实现司法救济,直接关系到行政行为能否有效的接受司法监督,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司法审查能否与WTO切实接轨,因此,应当借鉴西方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在这方面成熟的经验,修改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制度,使其更加符合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的目标。  相似文献   

11.
行政指导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行政权力行为 ,围绕这种行为是否应当或言可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 ,学术界有过争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不得对这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不仅存在文字问题 ,也有“违法”之嫌。从行政指导行为的本身性质、特征以及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来看 ,行政指导行为应当而且可以纳入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2.
解决争议是诉讼制度的根本,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突出背景下,行政争议的持续扩大,突显了行政违法问题的严重性。然而,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低能、缺位现状,使人不得不思考问题出在哪里,解决机制又当如何?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时,应从受案范围的扩大与诉讼类型制度的构建来提升行政诉讼的制度功能,构建动态、完整的司法程序,发挥司法审查的潜在功能,以此才能整体性地增强并整合行政救济制度的功能。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当改变原有的排除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规定,而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中。法院应当享有对部分行政法规及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原告和第三人既可以在起诉时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请求;法院在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应当奉行合法性审查原则、附带性审查原则和拒绝适用原则。  相似文献   

14.
从法律文本变迁的角度审视,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呈现出逐渐扩大的趋势。通过对F市基层法院受案具体数据的分析,得出结论:实践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整体呈不断扩大的态势,但效果不如预期明显;行政诉讼立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特别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民众的权利救济;实践中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逐渐向非治安行政案件集中,反映了中国政府角色转变的时代特征。  相似文献   

15.
中国的现代行政法与中国古代法律传统没有多大的延续性。相比较而言,英国行政法有着其引以为荣的绵延数世纪的历史,其重心在于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国行政法的结构与英国行政法的结构截然不同。在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就司法审查的范围而言:首先,抽象行政行为不受司法审查;其次,内部行政行为不受司法审查;再者,《行政诉讼法》只授权对某些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就行政行为的审查理由或标准而言,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要比英国或香港的较为有限。但就一方面而言,中国法律提供的审查空间和力度似乎比英国或香港更为宽泛,这便是对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的审查。  相似文献   

16.
为理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的关系,使行政诉讼易于运行,从制度建构和思想观念变革诸方面分析了行政复议强制前置模式重建的一系列社会影响因素。分析认为,应在立法上简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采取行政复议强制前置的模式符合中国传统诉讼文化基础、行政权的社会功能、民众对权益保护实效性的需要以及提高法院诉讼效率等要求。同时认为,采用行政复议强制前置模式利大于弊,而且可以通过制度性设计弥补其弊端,从而实现不同制度配置的合理化和各自功能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7.
负面清单模式体现了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治理念,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充分保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归根到底是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了公民行政诉权的性质,理应以符合权利属性的方式来表述.当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虽不断扩大可诉范围,但其设计模式存在问题,难以实现对公民权利充分保护的目的,必须引入负面清单模式进行重新设计.先以肯定的方式对受案范围作概括性规定,然后将不予受案的各类事项以排除方式明确列举,而未予排除的其他所有符合概括性规定的行政案件,均在应受理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8.
比例原则是德国首创的行政法原则,有不少国家予以运用。它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相称性原则。该原则的价值在于从权利的基本性质和法治国的实质精神出发,对行政权进行有效控制,体现出法的正义。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将其作为司法审查的标准,可以缩小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提高审判的可操作性和司法权威性,有助于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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