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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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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行政伦理的价值生成——以行政现代性趋向为分析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伦理的价值体现在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的两个方面。从微观角度看,公共法律与制度规范体系的盲区,为行政伦理价值生成留下了空间,行政伦理发挥着“隐形制度”的约软束功能,是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的依托,也是行政系统运作的“精神存量资本”。从宏观角度看,以新公共服务为代表的现代行政的“责任中心主义”愿景及其道德价值蕴涵,折射出世纪之交公共行政道德化趋向与行政现代性追寻的历史耦合,不仅摆脱了传统官僚制行政的“技术主义”羁绊,而且开始走出新公共管理的“管理主义”、“效率至上主义”泥潭,展现出现代性行政所不可或缺的“公平正义”的价值面向,行政伦理的建构有了更深厚的价值合理性基础。  相似文献   

2.
依法行政是法治原则在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领域对公共权力的基本要求,它不仅要求行政行为依法作出,而且要求行政行为依照一定的行政程序作出,同时行政主体要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为了贯彻、实施依法行政,需要由宪政和法律制度基础予以保障,如权力分立制衡制度、司法审查制度以及行政组织法律制度、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监督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这些制度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作为一项政策工具,网络实名制在推行过程中引发了各方议论。这些议论背后,实质上是涉及多方的政治诉求,也隐藏着建构我国公共领域的风险。以网络实名制为切入点,梳理中国近年来实名制政策的变迁历程;以政府、公众和网络运营商三方为分析视角,探讨各自背后的利益诉求与风险。作为哈贝马斯语境下典型的“公共领域”,实名制无法将虚拟网络的公共性和批判性有效发挥,反而对其成长产生负面影响。基于对我国网络公共领域构建中的责任和困境的论证,总结网络实名制推进过程中的三种错误,即绝对自由主义,实名与匿名对立和推进过程中的一步到位;提出建构虚拟公共领域的两条路径和三个关键。  相似文献   

4.
网络实名制是伴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而处于演进过程中的一种制度现象,其本质是将主体在网络中言行的权责利对应到现实中存在个体的身份确认机制。网络实名制的产生及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降低网络社会中的信息成本,其演进历程兼具自下而上式的诱致性以及自上而下式的强制性的特点。网络实名制归根结底只是一项制度工具,需要在网络社会管理制度演化的边际上,以合理的方式,建立相配套的法律、政策,以及技术机制,才能较好地发挥明晰权责利主体、维持网络社会运行秩序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网络公共领域既非“乌托邦”亦非“敌托邦”,而是互联网系统的子系统。“微博上的小河案”表明,网络公共领域基于独特的技术设置,自主生产了案件的重大意义,使之独立于主流媒体广泛传播。然而,网络公共领域与法律系统的观察范式截然不同;塑造网络法律舆论的不是法律因素,而是大众传媒和意识形态因素,归根结底是互联网系统的结构。就法治发展而言,网络法律舆论有益于保障法律系统的封闭运作,但也容易消解法律逻辑和化约法律问题,甚至加剧法律共同体的内部分裂,迫使司法子系统寻求权力的庇护。  相似文献   

6.
近两年,“公祭”成为社会重要流行词,并很快风行全国。公祭的直接危害:一是劳民伤财,二是助长奢华之风,三是助长形式主义。因此,必须从严控制公祭,切实加强行政伦理建设。要从加强行政伦理立法、加强公务员的德性培育、重视组织改革、推进政务公开、完善行政伦理监督等方面,积极探讨加强行政伦理建设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7.
大数据在重大行政决策领域的应用,属于技术理性与决策规则的有机融合。凭借信息来源与技术革新,大数据可赋予传统决策向数字化转型的新动能。大数据的应用贯穿于重大行政决策始终,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多类事项中所发挥的实践优势较为明显,能够推动决策的高效化、提升决策的精准度、增强决策机关之间的联动。然而,大数据应用可能会引发决策安全的隐忧、个人数据存在的空间被挤压以及决策失误的责任承担等难题。对前述问题提出对策的过程,实乃数据治理向治理数据的转变,此阶段不能欠缺法律法规的引导,应尝试从决策数据安全体系的法治保障、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决策责任追究机制的科学建构等层面去推动大数据应用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8.
梁健 《兰州学刊》2024,(3):85-96
人工智能运用于我国社会公共行政管理创新方面具有提升社会公共治理的效率,提升行政管理决策的科学性,优化行政管理的流程,降低公共管理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预警突发公共事件,减少应急管理的损失等优势。当前人工智能已经应用于我国社会公共生活、政府公共决策、社会经济管理、社会教育管理等多个层面。人工智能运用于我国社会公共行政管理创新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风险和挑战,这主要表现在法律责任、行政伦理、大数据应用、复合型人才匮乏以及数据安全和隐私泄露等方面。今后,我国应完善面向智能行政场景的法律责任制度,健全技术伦理道德体系,加强大数据应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力度,并通过“政、企、校”三方共同推进人工智能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相似文献   

9.
抽象的内在本质和价值只有通过外在结构和机制的表达,才能够得到清晰的呈现。在解读公共领域结构性要素及其运行机制的基础上,肯定了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并从生态学的视角对网络公共领域进行了解析。分析了网络公共领域中个体网民的行为失范、网络种群的极化倾向、网络群落的民意稀释以及网络环境与社会环境的不和谐因素等生态失衡现象,并从公共理性的培育、网络空间的把关、信息鸿沟的弥合、法律制度的供给及网络公共领域的现实回归等方面提出了网络公共领域生态治理的思路。  相似文献   

10.
在智能化和法治化的新时代,公共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综合应用已成为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和专业化的重要方式。公共视频监控系统成为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保护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项目。公共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技术手段和法律属性需要以立法形式加以规定。公共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综合应用需要在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中进行,尤其是视频监控图像信息公开使用与信息安全、隐私权保护之间的法律制度设计。因此,公共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法律规制工作应对法律主体、基本原则、权利体系、法律监管、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1.
数据挖掘作为大数据技术,是信息增值的必要条件、数字经济发展的技术引擎以及政府数据开放的内在要求,具有正当性.但其同时产生隐私侵权、社会歧视、利益分配等个人自治以及社会治理难题,引发正当性困境.对此,应构建数据挖掘的法律规制路径,确立"鼓励挖掘—安全保护—平衡协调"相统一的规制目标,完善数据立法以明确数据挖掘规制的规则,选择个人数据主体、数据挖掘主体、政府合作规制的规制方式及规制手段,赋予个人数据主体事后选择权,明确数据挖掘主体的保护义务并落实政府的数据推进和监管职责,以期实现技术与法律规制的互动融合,促进我国数据产业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2.
共识与争议: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目标   总被引:3,自引:3,他引:0       下载免费PDF全文
忽视对隐私与个人信息的保护,将它们描述为过时的理念并把它们视为反进步的、花费高昂的、不利于政治体福利的主张,会形成两种系统性风险。第一,损害到民众批判性地践行公民权的能力与范围;第二,损害到社会创新的能力与我们看重的政治、思想、商业文化的持续活力。自由的个体与自由的社会一直是人们追求的共生理想,个人信息保护的目标是为了尊重个人的人格尊严与自由,保护公民隐私;避免个体与社会的共同价值观沿着因循守旧的老路前行;培育民众的批判精神,促进自由、民主、多元社会的建构。而保护信息控制者合法地处理信息的利益、减少数据贸易壁垒、维护国家信息主权的多元价值追求,不宜成为个人信息保护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3.
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数据有助于政府宏观把控事态的发展,做出相应的决策.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国暴露出不少数据利用问题:数据的利用存在存储分散化、原则不明确、重利用轻保护、监督机制缺位、确诊患者数据泄露引发网络舆论失焦和尚未形成跨国数据共享规则等.在梳理并总结我国数据方面立法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对欧洲、日本个人数据或信息的立法思考,归纳国外数据立法中值得我国参考的规定.我国应完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数据共享机制;科学构建立法框架;明确利用原则;通过数据分类,协调利用与保护问题;健全数据利用监督机制;规范网络空间中关于确诊患者数据的传播及舆论导向;尽早积极研究并制订跨国数据共享规则,为今后的联防联控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14.
张建文 《兰州学刊》2011,(3):120-124
在现代科技条件下,对于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提取和留存,涉及个人的重大隐私利益。在不当处理的情况下,可能会严重侵害被提取者的基本权利,损及人性尊严及人格权利。对于指纹资料的隐私保护而言,其近期目标在于,对具体办法的制定应当坚持"资料当事人权利保护"和"宜细不宜粗"的原则,尽可能地降低处理此类敏感个人资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机会;长远之计在于,尽快推动个人资料保护法的出台,以个人资料保护的基准立法,全面规范个人资料的隐私保护。  相似文献   

15.
在互联网时代,当人们享受着大数据、云计算、虚拟现实等高新技术所带来的便利服务时,不得不承担信息泄露、数据滥用的风险。Facebook数据滥用事件引起的轩然大波,便源于剑桥分析公司滥用个人数据信息。该事件违反了限制收集、目的特定、使用限制以及安全保障等多项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则。同时,Facebook所使用的Cookies、API、VR以及AI等技术是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以及滥用的高发领域。以此为鉴,加强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应从提升个人安全意识、自律互联网行业规则以及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等多维度共同推进。  相似文献   

16.
为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各国积极开展双边或多边的执法合作,其中对个人数据的保护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执法领域个人数据保护的全球标准尚未形成,美国和欧盟因数据保护立法的差异性和对隐私权概念的不同理解,在致力于协调两国数据保护立法上进行了诸多尝试,美国和欧盟签订了一系列数据分享协定,比如《欧盟—美国双边法律互助协定》《旅客订座记录协定》《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协定》等,但这些数据分享协定有不同的数据保护标准.为了重建跨大西洋数据流动的信任,美国和欧盟达成了《欧美数据保护总协定》,为美国和欧盟提供综合性的执法领域数据保护框架.根据美国和欧盟的经验,我国应积极参与全球多边规则的制定、统一国内个人数据保护规则、针对执法领域个人数据保护进行专门立法、分阶段和分部门与境外执法机构订立双边协定.  相似文献   

17.
网络个人数据安全刑法保护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凸显了“数据”的重要性,网络数据的安全随之成为一个重要的时代议题。在对大数据时代的网络数据安全进行研究的同时,必须注意到与个人信息紧密相关的“小数据”,这也是体现数据犯罪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网络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融合成为事实,这为我国现有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体系在大数据时代的适用提出了新的研究问题。回顾了我国刑法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发展历程,对现有的刑法规范进行了反思,通过对相关概念的细化和厘清,明确了网络数据的含义、范围和类型,结合《刑法修正案(九)》中相关条文的修改,提出了我国未来公民个人网络数据安全的刑法保护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18.
个人信息类型化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个人信息可依三种不同标准作类型化划分.依能否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标准可分为直接个人信息与间接个人信息.一切需要借助其他信息确定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均属间接个人信息.依敏感度的标准可分为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应包括医疗及健康信息、性生活及性取向信息、身份识别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依信息主体身份的标准可分为普通人的个人信息与特殊群体的个人信息.特殊群体的个人信息指的是未成年人、公众人物、公务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控制人的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19.
作为一种新型个人信息权,被遗忘权的产生是为了调整搜索引擎上的过时个人信息。通过删除或隐匿搜索引擎上脱离情境的个人信息,信息主体的人格权益得以实现。欧盟法院在谷歌诉冈萨雷斯案中确立了被遗忘权,并强调了信息处理和传播行为的适度性和适时性。传统隐私权理论无从应对网络个人信息散播行为,也难以为规范搜索引擎上的过时个人信息提供充分法理支持。鉴于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差异性、过时个人信息的负面性、以及删除过时个人信息对于社会和解的积极意义,我国有必要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引入被遗忘权。然而,被遗忘权与公众知情权等权利间的潜在冲突也值得注意。在决定是否删除过时个人信息时,比例原则可被用来进行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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