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1 毫秒
1.
中国自然资源类法律中的“责令恢复”类行政命令是生态环境修复行政命令;污染防治类法律中的“责令治理”“责令改正”类行政命令无法解释为生态环境修复行政命令,指向行为时属于矫正违法行为类命令,而指向结果时是应急性危害后果消除类行政命令。行政修复比司法修复更具制度优势和实践基础。立法者应在《环境保护法》和各单行环境法中就生态环境修复行政命令做出原则规定,并制定专门的《生态环境行政命令实施办法》,系统设定该制度的发布程序、实施程序、异议程序、成本收回程序和制裁程序。行政机关启动司法修复应以用尽行政命令制度为前提,环保组织和检察机关启动的司法修复的定位是补充执法,政策修复应坚持“损害担责”“统一规划”原则。  相似文献   

2.
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律文明的发展赋予司法公正新的涵义--以实体与程序的和谐统一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为实现司法公正,亟待构建制度保障体系,即以法律自治与司法独立为基础实现公正、以实体与程序的公开为形式促进公正、以司法效率的提高为目标保障公正,以合理的制度设计保障司法的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3.
传统刑事司法制度把对罪犯的刑事制裁视为社会正义的最终实现,同时强调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期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价值,但往往忽略了对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在当前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同等重要的理念下,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备受关注。恢复性司法作为传统刑事司法的有益补充,对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有着积极影响,如何通过恢复性司法保护刑事被害人权益也已成为刑事司法的重要命题。  相似文献   

4.
现代司法理念的重塑——回归程序正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其程序与程序所实现的实体是两个互相无法包容的价值体系.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却始终没有得到重视,这大大影响司法作为解决纠纷、实现社会正义的功能的发挥,也阻碍了当前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重申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是当前司法改革所无法逾越.  相似文献   

5.
司法改革30年来,虽有丰硕的成果,各种法律制度都在不断完善和成熟中,但相比较,实体法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程序法发展速度,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比比皆是。但程序正义恰是实体正义的基础,程序正义是我国司法改革中重要环节,也是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因而中国在发展法治的进程中,在权利本位的社会中,必须确立程序正义思想,并以此作为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理念,将程序正义参透到司法程序申每一环节申.  相似文献   

6.
为实现“双碳”目标,我国已初步形成自上而下的国家政策体系与制度安排,启动法律规制体系的气候变化应对转型。流域是社会经济生态的综合系统,在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中具有重要功能。目前流域生态修复形成基于环境保护义务的行政修复与个体担责的司法修复两条进路,但受还原主义规制逻辑影响,流域生态修复法律规制体系不仅与流域整体性特征冲突,行政修复与司法修复也相互割裂,且司法修复有倒置成为主导的趋势,忽略了行政机关的核心修复职责。为契合“双碳”目标对过程与结果的双重要求,明确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功能定位,流域生态修复需要从立法目的、规划目标、修复标准以及规制逻辑等方面转型,激活流域气候变化调节功能,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未来应通过行政主导、司法补足的地位分配实现流域生态修复与固碳增汇的衔接,进行气候变化适应性调适,并协调生态修复与发展权的关系,积极回应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打造气候变化背景下流域保护的中国方案。  相似文献   

7.
环境罚金刑修复性易科制度乃罚金刑易科与修复性非刑罚措施的有机结合。该制度既可以为“恢复性司法”理念融入环境刑事司法提供制度载体,也可以为解决环境罚金刑的执行难提供变通方式,还有助于弥补环境罚金刑随时追缴制度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存在的缺陷。对于构建该制度必然招致的易科客体等价性与科罚体系匹配性的质疑,可通过论证“恢复性司法”理念对“报应刑论”极端化的克服、修复性非刑罚措施对论争范围局限性的突破、“并科制”下易科的可适用性以及易科制度嵌入的可匹配性得以理论纠偏。环境罚金刑修复性易科制度的构建需以嵌入《刑法》第37条为立法方式,以明确所判罪名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所判罚金无法执行以及所判刑罚未导致罪犯人身自由受限为实体要件,以申请、受理、审查、裁定与执行五阶段为必经程序,以期实现“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融入。  相似文献   

8.
司法正义包括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在实践中我们根据程序来判断正义。本文由莫兆军案入手阐述了程序正义的概念,分别论述了程序正义的五个标准,并就程序正义在司法实践中的不足与完善展开了讨论。  相似文献   

9.
网络民意有序参与司法是新的时代背景下推进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内容。程序正义是公正、权威司法的前提和基础,是任何参与司法的外部力量必须遵循的一道底线,由此成为网络民意参与司法的基本限度和现实制约。程序正义、程序理性及其正当程序机制,为网络民意非理性因素提供过滤机制,为网络民意实体正义倾向和实质推理进路提供平衡机制,从而促成并推进网络民意对司法的有序和有效的参与。  相似文献   

10.
正义是全部司法活动所追求的首要价值。正义可以笼统地被区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更侧重强调令行禁止、定纷止争的实体合法性(实体正义)方面,对程序合法性(程序正义)问题缺乏足够的关注。程序正义由于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相左,亦不相容于当下的司法实践。探讨程序正义的价值及本土化问题,对当今的中国司法改革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内容。实体公正具有认识上的抽象性、模糊性和评判标准上的多元性的特点;程序公正具有可感知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司法活动的生命,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途径,提高法官素质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完善监督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  相似文献   

12.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破坏日益严重。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调研了长江经济带发展情况,主持召开了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当前,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政府积极主导,社会参与乏力;地方各自为政,缺乏战略规划;资金投入不足,补偿机制不健全;区域立法缺位,保护监督错位。为了实现长江经济带的高质量发展,需要通过提高环保意识、营造共抓环保氛围,建立互动机制、协调多方利益关系,创新融资方式、完善环保补偿机制,实现长江保护立法、推进环保监督升级等有效措施,积极打造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命运共同体,努力构建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齐抓共管机制。  相似文献   

13.
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行驶是法官在量刑中的必然现象,不仅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整个刑事审判活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影响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因素很多,文章主要从完善量刑裁量规则的角度,分析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造成行使自由裁量权偏移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基于不同的要求和所呈现出的不同状况,司法公开有全面公开、部分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形式公开、实质公开之分。尽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基本实现了由单纯的庭审公开向司法活动的全方位公开的转变以及由以审判程序公开为主向审判程序公开和裁判结果公开并重的转变,使中国司法公开制度初步具有了统一性以及全面性的特点。但也应看到,包括裁判依据、合议庭以及审判委员会的少数不同意见在内的重要环节和内容依然不在公开之列。实质公开的不足必然会影响公开的效果,制约着司法公开终极目标的实现。实现司法公开尤其是实现司法的实质公开,既需要各级法院各类信息平台的建设与完善,更需要不断深化司法制度改革的保障以及不断创新司法工作机制的支撑。从当前来看,应当重点解决司法流程信息还未真正全面公开,裁判依据未能做到详尽公开,合议庭以及审判委员会的少数不同意见不允许公开等问题。  相似文献   

15.
程序公正并不仅仅是追求实体公正的工具和手段,它和实体公正都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目标。程序公正可保障、促进实体正义的实现,可控制法官的恣意,防止人治在诉讼中的过度膨胀,可促进纠纷的真正解决。程序正义与效率均是诉讼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两者在价值趋向上既有矛盾,又有重合。  相似文献   

16.
《长江保护法》是中国第一部流域法律,也是长江绿色发展的法律基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以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总结了长江流域司法实践经验,指出今后长江保护司法格局的重点领域和走向。司法政策提供了新的生态环境案件类型,示范了多样化的环境资源诉讼程序,对提升《长江保护法》的适用性有司法指引意义。未来司法政策还需完善气候变化类和环境治理服务类的典型案例,推行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补强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国家正义和社会正义是犯罪事实调查制度的合法性标志。国家正义要求在犯罪事实调查制度中保障公民的平等和自由,并通过程序正义的立法确认、制度化的司法独立和伦理善的意识形态的文化观念得以实现。社会正义是犯罪事实调查制度中群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同等程度保护的社会原则。社会正义的个体权利观念和人权观念已经成为社会正义的实质内核。  相似文献   

18.
“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在社会层面形成大家共同遵守的保护生态环境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二在国家层面形成一种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体系。目的是要形成一种生活中保护环境的广泛的体制性力量,以确保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永续。然而,现实中“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正在并将继续遭遇人性违和、义利定位失当、价值取向混沌、他律与自律失衡等伦理困境,摆脱这种困境的根本途径是以道德自觉铸造制度之魂,以新的“生态社会人”人性观、生态价值观、生态义利观,构建以人为本、人自和谐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和道德体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