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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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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国依据冲突规范适用某一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与本国公共秩序相抵触,则可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或限制该外国法的适用,保护本国的根本利益.但如果滥用公共秩序保留,则会适得其反.我国<民法典(草案)>虽然确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但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
公共秩序虽因其实质在于维护本国国家及其人民的利益而被称为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但由于它缺乏一个确定、统一的概念与适用标准,因而该制度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而公共秩序的滥用势必大大降低国际私法在协调各国法律冲突中的价值,妨碍国际民事交往的稳定和安全,有悖于当今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甚至走向国际私法价值取向的反面。正因为如此,所以有必要对公共秩序加以限制适用,且业已成为公共秩序的发展趋势之一。我国有关立法也应顺应这一发展趋势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一国依据冲突规范适用某一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与本国公共秩序相抵触,则可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或限制该外国法的适用,保护本国的根本利益。但如果滥用公共秩序保留,则会适得其反。我国《民法典(草案)》虽然确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但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对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我国一贯持肯定的态度。我国的相关立法已较为完善,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与世界各国对此制度的规定存在着一定异同。我国新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条对该制度进一步完善。本文讨论了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与各国立法实践之异同,并对该条规定做出了评论,提出了我国对该制度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论适用或排除外国法制度中体现的对立统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私法在数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一方面强调了适用外国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另一方面又制定了一系列限制其适用的制度,例如识别、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外国法内容的查明等制度。本文在对这些制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应正确认识和理解这些制度具有的双重性,即实质上具有的对立统一的基础——主权国家的利益,当然无论是适用还是排除适用外国法都只能站在国家民族的立场上来作出选择。同时,本文还提出了处理好这一对矛盾的若干看法。  相似文献   

6.
美国经济法的域外适用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二战以来国际经济的一体化进程,使得各国经济利益间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制约关系更加紧密。为保护本国利益免受来自域外的“不法行为”的侵害,一些国家开始建立和完善其经济法域外适用制度,美国的表现尤为突出。本文认为,从我国国情出发,应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和制度,在充分尊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经济法的域外适用制度  相似文献   

7.
国际人权条约具有类似宪法基本权利的间接第三人效力,对成员国的国际私法有直接影响。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必须以本国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为标准,对适用外国法的结果进行公共秩序审查。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中引入国际人权条约不会导致盲目排除外国法。  相似文献   

8.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充分考虑了对人权的保护,在保护弱势群体、法律选择的意思自治、人格权的保护及在婚姻和继承领域规定选择性冲突规范等方面都体现了保护人权的价值取向,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有些涉及人权保护的法律适用规则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有些规定则不能充分保障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人权。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要通过直接适用的法、公共秩序保留等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对人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本文对中国区际民事司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管辖权、公共秩序保留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作者主要阐述了以下观点:一是区际民事司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具有与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不同的特点,即法律适用的目的、标准、强制程度、种类和范围等方面的区别,区际民事司法协助中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适用被请求方法律;二是管辖权在区际民事司法协助中具有重要意义,被请求方审查请求方法院管辖权有四个标准:被请求方法律、请求方法律、请求方和被请求方双方的法律、区际协议的有关规定;三是由于各法域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道德等方面存在着重大差异,放在区际民事司法协助中有必要适用公共秩序保留,但应有一定限制,即从公共秩序的范围、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和适用目的四方面予以适当限制。   相似文献   

10.
各国诉讼时效制度在诸多方面存在法律冲突。传统国际私法解决诉讼时效冲突的方法是采用定性制度,将其识别为单纯的实体问题或者程序问题,被识别为实体问题则适用相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被识别为程序问题则适用法院地法。传统解决诉讼时效法律冲突的方法产生了诸多问题,也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本身的特点。因此,应当采用二步定性的方法解决诉讼时效的法律冲突。初步定性为国内公共秩序法,第二步定性为以实体法性质为主。从而,其法律适用应当以适用相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为主,特殊情况下适用法院地法。  相似文献   

11.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香港回归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依然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和价值,但鉴于国际私法发展的大趋势,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民商事交往中应该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限制适用,这是我国区际问经济横向联系的需要。  相似文献   

12.
论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之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的适用 (即 :承认与执行 )问题 ,一直是当今各国争执不下的焦点问题之一。惩罚性损害赔偿在美国的适用最为广泛 ,同时也引发的争议颇大。对外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在本国的适用问题 ,各国的态度极为相似 ,仅属很有限制的接受 ,甚至拒予接受 ,多以公共政策保留加以解决 ,但须有国际社会的全面协调。我国已在立法上确认惩罚性损害赔偿原则 ,也未明确排除外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 ,但仍有明确不足 ,应尽快完善之。  相似文献   

13.
由于各国有关所有权保留方面的法律规定很不一致,在涉外所有权保留法律关系中,就需要作出法律选择,以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借鉴其他国家有关货物所有权保留的法律适应,中国国际私法对所有权保留的法律适用宜规定为:所有权保留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适用买卖合同的准据法,所有权保留对第三人的效力适用第三人购买所有权保留标的物时的物之所在地法.  相似文献   

14.
论公共秩序保留的功能与限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共秩序保留具有消除隐含在冲突规范中的某种危险性的功能,并作为国际私法的安全阀而存在。但由于公共秩序保留赋予了法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常常会滥用这一制度。各国主要从立法措辞、立法标准、排除外国法后应适用的法律等方面加以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我国也应该结合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合理、正确地进行立法。  相似文献   

15.
环境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环境犯罪本身的特殊性、复杂性;环境犯罪处罚理念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念的冲突;环境利益与认罪认罚获益之间的关系平衡问题。基于环境犯罪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程序皆与检察机关的职权密不可分,可以建立以“两山”理念为基础统筹,以“混沌理论”“利益平衡理论”和“利益对等交换理论”作为基础理论处理三大难点问题,以“环境正义理论”和“检察教育理论”作为补充性理论处理其他问题的整体理论架构。环境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推进,需要以解决环境犯罪的特殊性问题为基础,推动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完善,实现环境犯罪认罪认罚从宽的精准适用。  相似文献   

16.
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有效方法,已被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用。但尚有问题须探讨。本文从三个方面加以阐述:第一,从法理上论述了公共秩序保留的含义、作用以及正确理解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意义。第二,系统介绍了各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第三,我国有关公共秩序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并就公共秩序保留提出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17.
论述了我国《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意义,分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适用场合、举证责任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以确保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不因权利滥用行为而破坏。  相似文献   

18.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国家根据属地管辖或保护性管辖的原则,对境外的垄断行为根据本国的法律加以规制,这一制度既为各国的反垄断法普遍接受,我国于《反垄断法》中确立了域外适用制度。借鉴美国和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实践,对于我国确立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必要性、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导致的法律冲突进行了分析,并就我国应采取的对策提出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9.
国际私法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在于分配主权国家之间司法管辖权和划分法律适用的效力范围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应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利益的民商事法律选择适用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只是引起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一种事实或原因 ;国际私法的“涉外因素”应是指与本国法以外的某种法律体系的一种联系 ;国际私法主要由识别问题、冲突规范、反致制度、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准据法及其确定、外国法内容的查明等一些列与解决法律选择适用有关的基本理论和制度以及具体类别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所构成的 ,同时 ,先决问题及其准据法的确定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亦应包括在国际私法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20.
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是指定适用外国法的法律根据。但是,在依内国的冲突规范指引本应适用外国实体法的时候,国际私法的各种学说和各国的司法实践却都表明,还有各种各样可以拒绝外国法适用的根据。公共秩序便是其中最常加采用的一项制度。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一般是指法院在根据内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作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时,因其适用会跟内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可以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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