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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确认违法判决存在“适用要件解释不同”和“与其他类判决衔接适用不当”的内外双重困境。《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第1项和第2项应适用于被告作为违法的情形,第3项应适用于被告不作为违法情形。在与其他判决衔接时,针对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仅作出履行判决而不适用确认违法判决,体现履行判决的优先性,同时在判决理由部分对被告的行政不作为作宣示性否定评价。针对被告作为违法情形,基于利益衡量、撤销意义缺失和及时救济环境公益考虑,应慎用撤销判决,适用具有补充性的确认违法判决,同时亦应体现确认违法判决较之补救措施判决的基础性作用。  相似文献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是"公共利益"实体范围在部门行政法的首次展开。比较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模式发现:我国公共利益的实体范围的界定,采用了过于原则的"列举方式",列举具体情形不够详尽;部分内涵和外延超越了公共利益的范畴,主要体现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的纳入方面;公益优先的立法精神,与物权法公私益平等保护原则相悖;行政权力行使与私权保护方面没有体现"比例原则;"在兜底条款中,将公共利益的解释权扩大到"行政法规",与立法法相违背。  相似文献   

3.
行政诉讼重作判决是撤销判决的辅助判决,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其有明确规定,但未明确其适用条件。重作判决的适用有利于全面实现撤销判决的实效性和维护客观法秩序。重作判决的适用条件应包括:存在撤销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问题应当重新处理,被告对应当重新处理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定管辖权,被告能够依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4.
中国行政变更判决存在"适用范围单一"和"适用稀少"两个典型特点。考虑域外立法和中国变更判决适用现状,司法变更权可以扩大适用至以下情形:针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予以直接剥夺的行政争议,行政给付争议,具有民事争议因素的行政争议,羁束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和"裁量收缩至零"的行为及行政机关违反《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行为引起的争议。在扩大法院司法变更权的同时,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5.
安理会通过的实践《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16条的三个决议始终伴随着安理会内部及国际社会各方对其合法性的质疑。分析该条款的适用情况及实践中存在的质疑,追溯其起草历史,分析适用该条款应当注意的问题,对正确适用第16条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确认违法判决是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判决方式,也是其法律适用现有主要纰漏的集中体现。因客观诉讼与主观诉讼的法理冲突,以及司法实践中对确认违法判决法律定位认识不足,以及诉前程序的过滤功能未能充分发挥等原因,目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确认违法判决存在起诉条件不一,审查期间不明,违反检察建议制度的法律后果不确定,判决结论适用混乱等主要问题。应通过遵循复合式起诉条件,准确确定审查范围,确认逾期或未予回复检察建议的行为违法,详细释明判决结论适用标准等举措来加以规范,从而有效督促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稳妥实现。  相似文献   

7.
比例原则被称为行政法中的"帝王条款".文章从比例原则的传统内涵入手,讨论了比例原则的价值取向.并通过对总成本(行政成本和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失之和)与总利益(公共利益)的分析,探讨了规制性行政行为与受益性行政行为在适用比例原则时的不同.  相似文献   

8.
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美国政府进行232调查不符合GATT第1条和第2条,且实质上为保障措施。DSU的严格规定导致中国的反制困难重重,其合法性的证明只能从WTO体系外的国际法入手,因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0条“重大违约”有成为DSU例外条款的可能性。在DSU无法为我国提供反制依据的情况下,一般国际法在特殊法领域可能存在适用的空间;通过引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可以使得引用WTO体系外条款具备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进行利益衡量后认为需要公开的,可以公开。然而,从实施现状看,该制度存在不确定的个人隐私概念导致对类似信息的定性不同、行政机关在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中怠于行使裁量权、征求权利人同意的程序不明确等问题。结合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个人隐私的方法及该规定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保护制度应当明确个人隐私的判断方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为,法院在判决时也应当选择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的判决类型。  相似文献   

10.
对于受让方不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合同成立未生效、合同无效两种不同的观点。究其原因,要么忽略了《矿产资源法》第3条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7条有关"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之规定的适用,要么对该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之规定的规范性质认识不一。由于该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之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应将该强制性规定识别为"效力性强制规定"。矿业权受让方不具有资质的,转让合同因违反该效力性强制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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