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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的民事行为就是传统民法学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是其形式,民事关系的建立是其内容。法律行为实质是当事人之间的立法行为,意思自治是当事人之间立法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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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法律事实结构的研究相对薄弱,导致立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中概念混乱,这也是法律行为的概念举讼纷纭、晦涩难明的原因。按照内涵从少到多、外延从宽到窄的逻辑关系,梳理法律事实的相关概念,可把民事主体有意识的行为概括为“当事人的行为”。从体系的完善来探讨,法律事实的后果是民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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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法行为制度的问题及争论久已存在 ,在我国已经入世与制订民法典之际 ,有必要对此加以澄清。本文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有效、无效和效力可撤销三种法定化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制度化的法律行为模式两种情况 ;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构成交叉互动关系 ,从而提出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理解。本文观点相对于我国民法与传统民法的说法 ,可谓“综合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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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法律行为的重新思考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申卫星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6)
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是理论上的一个失误,它导致了民法学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乱,也违背了逻辑规则。应该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重新认识。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必备要素和成立要件,只能把合法性作为国家对当事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评价和法律控制的生效要件来对待。意思表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本质特征。在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阶段,强调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要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有利于激发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而取消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人类认识发展相统一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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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制度作为一项民事制度被规定于作为私法的婚姻法之中,但由于国家民政部门的介入又使其带有强烈的公法色彩。所以,人们对于结婚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并未获得一致的确认与认同。对由于结婚登记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进行法律救济时,司法不得不面临程序上的选择。这既给当事人带来诸多民事困扰,又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法律难题。结婚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直接关涉结婚登记机关的设置、职权,并影响着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结婚登记行为虽然糅杂了私法要素,但归根结底仍然是具体行政行为,从性质上分析应当是行政确认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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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程序中自助行为设立的制度功能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民事执行立法完善过程中,若能以法律多元主义的开放心态,通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设立自助行为制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执行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能力和作用,促进个人义务与社会责任的结合,从而弥补司法资源的不足,促进私权救济最大化实现;另一方面可以健全执行当事人参与执行的法律保障机制,并通过对执行自助行为进行立法规范,从而使执行机关公权运行途径与执行当事人的自我救济方法两者之间形成交错互补,共同服务于民事执行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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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与学生:两种法律关系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教育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和学籍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高等教育服务合同订立、生效和学籍许可程序包括考生要约人资格的行政确认、招生部门民事代理、高等学校承诺和学籍行政许可的申请、学校复查和学籍许可。转系 (专业 )与转学是合同变更 ;“退学”、“作退学处理”、“应予退学”和“勒令退学”是合同解除。学籍行政管理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表扬和奖励属于行政奖励 ;处分属于行政处罚 ;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属于行政确认。学校纪律可以分为三部分 ,学生违反纪律的不同部分应适用不同的法律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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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行为法律性质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健男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8(6):39-43
正确界定存款行为的法律性质,无论是对于存款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还是对于信贷资金的正常高效运转,都是具有前提性意义的重大问题。对于存款行为到底属于何种法律性质的行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存在明显的分野。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未明确存款行为的法律性质,并因此导致了实践中的一系列矛盾。正确认识存款行为法律性质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作为存款合同标的物的货币资金的特殊性,以及由此决定的货币所有权的特殊性。据此,可以得出结论:第一,存款行为导致存款所有权的即刻转移;第二,存款合同不是所谓的“混合合同”;第三,存款行为是一种消费寄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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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方法是法官审判实践中的重要方法,无论法律制度多么完备,都有利益衡量的空间。从法治的沟架看,法官的自由裁量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必须符合公平原则。但在个案中,利益衡量是不可能有具体的标准和具有操作性的方法的,它取决于法官的个人背景和现实情况。因此,在具体的实践中,法官的利益衡量,很容易带上不公正的痕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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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包括过程介入、平等对待、获取信息、说明理由、事实论辩、适当处置、权益处分和救济选择等方面的程序权利.对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的法律保护必须形成一个机制:树立程序正义的价值准则、强化行政主体的程序义务、完善行政过程的程序规则、建立实体权利的程序检测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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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行为的伦理决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所谓伦理决策,实质上就是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和选择适用的伦理准则、道德规范作为行政行为的指导方针。行政责任的履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政行为责任人的伦理决策水平,即必须能够在多重利益关系及其矛盾冲突中正确地理解和把握自身的伦理责任,并依据自己的伦理责任来恰当地权衡和选择自己的行政行为方式。伦理决策作为行政行为主体在履行责任过程中所进行的利弊权衡、价值判断和目标选择,其可能前提是行政行为人的自主性和自觉性。行政行为伦理决策的有效性,需要在确认行政制度合理性的前提下,依靠行政制度的健全性来保障。只有健全的行政制度才能保证行政行为主体既效忠于行政目标,又对行政对象高度负责,并以积极、灵活、有效的方式来寻找二者之间的一致性,追求行政行为的实际效果。行政行为主体能否坚持伦理决策的宗旨,并通过恰当合理的伦理决策来选择并规范自身的行政行为,不仅关系到行政行为的得失成败,而且也关系到行政行为主体的是非进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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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的民法学体系化思维模式是"对象分类式的体系化思维",以作为经验对象的"人"、"物"、"诉讼"等为逻辑基点组织民法知识与原理并使之体系化.在近代理性法思潮以及科学方法的影响下,民法学上出现了"要素分析式的体系化思维",把权利分解为若干要素并以之为逻辑基点构筑民法学的理论体系.这种思维模式至今依然在民法学中处于主导地位,但需要在某些方面对其予以调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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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5(1):54-57
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对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而受到处罚后易导致对举报者的打击报复。依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着眼于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在探究用人单位报复性行为表现方式及其深层次原因的基础上,运用比较与实证的方法,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程序完善、赋予并有效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异议权和明确与强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等方面,创新性地提出对用人单位报复性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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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话语幽默是人类交际活动巾重要的语言现象,它既是人们行使其他青外之力的有效手段,又有助于人们更好地实现交际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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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露藜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0(4):20-24
本文以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为基础论述了国家豁免在国家从事侵权行为中的适用,阐述了与国家豁免有关的侵权行为的认定、外国侵权行为与法院地国之间的领土联系与国家豁免的关系以及在征收中如何适用国家豁免,结论是:外国国家在法院地国境内的行为造成了人身伤害时,不论其行为的性质是“主权”的还是“商业”的,该法院地国的属地管辖权可以延伸到对此类案件的管辖,但是,这一管辖权是以严格的管辖联系为前提的,如果不顾此类行为的性质,对发生在外国境内的类似行为实施域外管辖就构成了对外国国家本身管辖权的干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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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经济行为的内部性与外部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下经济行为是从事地下经济活动的经济主体的一种经济行为,这种经济行为在逃避政府规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具有较强的内部性和外部性。地下经济行为具有正内部性和正外部性,也具有负内部性和负外部性,而且地下经济行为的负内部性和负外部性远远大于其正内部性和正外部性,因此,政府必须对地下经济行为进行规制。鉴于地下经济行为内部性和外部性的特点,对地下经济行为的规制必须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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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法治实践中由行政主体依法定要件实施的具有行政行为外型但与行政相对人权益没有直接关联的内部行政行为或外部行政行为。其包括貌似外部行政行为的内部行政行为、貌似给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以第三人为对象的行为、貌似具有特定对象的对象不特定性行为、貌似实体性的程序性行为、貌似执行性的决策性行为、貌似设定义务的赋权性行为、貌似法律行为的事实行为等类型。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并非完全没有诉讼地位,它是具有部分诉讼地位的行政行为,即当事人有将其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人民法院有裁定不予受理的权力,原告资格转移后有再诉的可能,人民法院应作出适当的司法处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