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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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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见死不救"的刑事责任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见死不救"的刑事责任问题,应从"见死不救"者所负的义务,"见死不救"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两方面来确定."见死不救"者如果负有法律、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以及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或由于受害人的求助并产生的信赖与期待,为维护社会内在秩序而形成的义务,当为而不为,应负刑事责任.但由于在不同情况下,不作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因果联系的差异性,应分别以杀人罪或不救助罪处罚.  相似文献   

2.
不纯正不作为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犯罪的范围,拓展了犯罪圈,使得对相关危害行为的定性更为合理。在区分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的时候,必须将行为的个数予以明确,不能将几个行为作为一个行为来判断和评价;必须明确行为不同的社会意义,并以此来区分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要区分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行为必须找到需要法律评价的部分,而不能将法律并不予评价的内容也纳入区分的范围;区分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要围绕法益的保护进行。  相似文献   

3.
在不纯正不作为犯情形中,只有义务人处于对刑法保护社会关系的排他性保护地位时,其不作为才能侵犯刑法保护社会关系;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值性"是不作为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当刑法保护的关系对行为人的义务形成依赖并且履行义务就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不作为和作为之间就具有等价值性;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主体分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主体、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主体、法律行为引起的主体及先行行为的行为主体;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主观方面要件与其对应的作为犯的主观要件是一致的,不能在此之外增加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   

4.
常识来说,信任的前提必须是对信任对象的信息有所了解,那么对象的信息,包括品格、身份、名誉等将成为信任的条件。但是,现代开放社会中面临的更多是一种陌生人之间的私人关系,这种关系的交往通常面对的都是对象道德品格信息的"缺场",而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习惯于对信任的"不选择"或不作为,这就导致了现代社会巨大的信任危机。而在现代社会中,却存在着其他形式的信任,即基于专门知识、体制和一种所谓商业精神的信任,这些信任虽然可以允许对象信息的缺场,但是其信任的根基却是规则或契约信息的完全"在场",而非对主体本身的信任。孔子曾提出"不逆诈,不亿不信"的原则,即不随意臆测他人是否相信自己的待人原则,这恰恰是现代社会所需要的信任品质,这种无条件的信任的风险和风险的担当诚然需要社会正义来支撑,但这种作为道德的信任上升为一种当代社会的伦理精神却是必要而迫切的。  相似文献   

5.
当代中国法治所需要的道德环境系统由社会主体的道德认知水平、社会主体行为合法性与合道德性的统一、社会道德评价环境共同构成。道德认知只有外化为道德主体的合法性与合道德性统一的行为才具有现实意义,而这则是由法权威的合道德性与合法性的要求所决定的,它也同样是法权威的获得依据和保障。一定社会的法治总是对它的社会道德评价环境有着其固有的要求。就当代中国法治而言,这种要求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道德的一致性、道德的先进性、道德追求目标与法治目标的同趋性。  相似文献   

6.
关于设定见危不救罪的可行性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见危不救行为纳入到刑法范畴具有可行性。因为见危不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纳入刑法调整范畴的前提。从刑法角度看,设定见危不救罪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同时重大道德义务可以成为见危不救罪作为义务的一个重要根据。国内外的相关立法,可以为我国刑法设定该罪寻找立法模式。在考虑到我国目前具体社会状况前提下,见危不救罪的主体暂时限定为三类。  相似文献   

7.
在当前中国法学的语境中,一说起"德治",人们似乎很自然地就有"德"--"道德"--"道德治理"的联想,中国传统社会则被认为是道德治理的典型.然而这种观念并没有说出"德治"的核心理念,只是一些学者想当然的结果.事实上,"德"在中国传统文化源头上并不具体指称道德,它主要是一个具有哲学本体意义的概念.相应的,"德治"也并非道德之治,它是中国传统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是贤人之治和民本之治两个核心内涵的有机结合.此外,由于道德具有更多的主观性、情感性等内在面相,它根本不能构成一种治理方式,法学界所谓的"道德之治"实际上所要表达的应该是伦理之治的意思.  相似文献   

8.
本土日常经验之中充斥着多样化的"快生早死"社会现象。在承接佩恩有关"快生早死"行动逻辑分析的基础上,本研究撇清心理学相关假设,从社会结构视角出发,结合本土社会中的日常经验重塑"快生早死"行动表达。在社会结构视角中,"快生早死"行动逻辑的主体是社会阶层结构中的底端人群。他们的"快生早死"行动实践呈现出的是一种非均衡化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其短视化的特征尽显于当下和以后的时间层面、形式和内容、手段和效用等方面。在类型方面,"快生早死"行动逻辑表现出物质贫乏下的"快生早死"行动逻辑和惯性作用下的"快生早死"行动逻辑;在社会影响方面,"快生早死"行动的出现是社会结构不平等的表现,同时也是社会不平等的起点,它制造了现实中的社会不平等,扩大了社会不平等的影响,而这主要体现在社会个体人生进程的社会不平等强化、代际传递中的劣势累计等方面。  相似文献   

9.
相较于刑事诉讼中公权力的滥用而言,刑事不作为是一种隐蔽的权力不当行使的行为,属于"懒政"的一种。其造成的社会危害并不亚于刑事滥作为导致的危害。刑事不作为包括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履行职责严重不当三种情形。我国《国家赔偿法》及其他法规对于因刑事不作为导致国家赔偿的规定存在明显的不足,导致实践中屡屡出现遭受刑事不作为危害的受害人合法权益受损且无从得到救济的现象。将刑事不作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不仅具有迫切的必要性,而且存在操作上的可行性。我国的刑事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应当从规范刑事不作为的情形、明确刑事不作为国家赔偿的主体与客体、细化刑事不作为国家赔偿的举证责任与赔偿标准方面进行全面构建。  相似文献   

10.
对“见死不救”的法理学再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传统的中华文明,悠久的道德传统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中发挥过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中国法制的不断完善,依法治国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单纯的道德诉求已不能满足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当纯粹的道德已不能达到其社会制衡作用时,就应该适时地将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对人的行为进行强制约束。这也是解决“见死不救”现象的途径。  相似文献   

11.
对"次道德"现象的伦理学解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次道德"现象受到社会公众及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但多数人所指的"次道德"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因先恶而后善"的行为."次道德"作为"道德之次",应该是在道德底线--法律之上的,它不应该是不道德或违法行为的"衍生行为"--这是"因先恶而后善"行为的根本特征."次道德"作为道德现象和伦理学范畴,只能从道德理想、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的层次性与实践中社会成员的道德行为、道德品质的个体差异性的角度去理解,而不能把道德价值较小的较低层次道德完全等同于危害性较小的不道德行为或非法行为.  相似文献   

12.
不作为是一种隐藏的行为,可能隐藏在"静止"或者"与法益变动无关的行为"或者"作为"之中。正是这种隐藏性,造成了界定不作为概念的困难。形式的不作为定义使得"不作为概念"与"作为义务"这一主体要素纠缠不清,不作为被作为义务所"吞噬"从而丧失了独立性,成为"无血的幽灵"。实质的考察不作为的概念,以"法益"为视角,更加注重从"存在论"或者"事实性要素"的角度来界定不作为概念。这样能够解除作为义务对不作为概念的束缚,更使得不作为概念本身与刑法的目的相联系。实质的不作为概念更加清晰独立,在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问题、不作为犯的着手以及作为义务的种类判断中起到了更好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救助义务是一种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特殊关系是引起作为义务的重要根据。目前对恋人之间见危不救或见死不救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源主要是先行行为,而对于无先行行为的恋人之间是否存在救助义务亟待法律对其适当性扩张。  相似文献   

14.
对己无害危难救助是指无特定义务人在对自己无危险的前提下,对有生命安全危险的人提供救助的行为。对己无害不是完全没有损害,而是相对于被救助人的生命权而言,其救助行为对己无损害或者损害较轻。传统理论认为对己无害危难救助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公民道德素质日趋下降的今天,见死不救或见危不救靠道德谴责达不到应有的社会效果时,将对己无害危难救助这一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实属必要。  相似文献   

15.
个人道德记录制度把个人道德层面的"善举"与"恶行"纳入联网数据库,可供某些机构或个人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查询。它将道德主体当前的行为与其未来的发展"强制性"地关联起来,因而将会对道德主体产生强大的鼓励或制约作用。个人道德记录体制虽然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但其本质上依然是一种道德手段,而法律仅仅是"介入"而已。个人道德记录制度是对传统道德调节方式的一种突破,是针对当前我国日益严重的道德败坏问题而提出的一种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6.
论孔子的“仁者爱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仁者爱人"是孔子伦理学思想体系的核心命题之一.它既是氏族血亲之爱自然情感的遗留,又是维系社会人际关系的普遍存在的道德义务和责任.它强调个人对他人、对社会自觉地履行道德义务和责任,讲求"克己"的无私奉献精神.同时,"仁者爱人"是人的一种本性,"爱人"的内驱力来自于人自身,"爱人"的行为是此本性的外化.  相似文献   

17.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职责 (或职权 ) ,应当履行且有可能履行而消极地不为的行为形式。构成行政不作为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要件 :主体为行政主体 ;主观方面具有过错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政主体负有积极作为的法定义务而消极的不为。行政不作为具有违法性、单方性、法定义务的作为性以及行为方式的消极性四个方面的特点。它有抽象行政不作为和具体行政不作为、不行使法定职权的行政不作为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两种基本的组合分类  相似文献   

18.
"以罚代葬"是农村殡葬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较为普遍的变通行为,然而学界对其出现的归因,却论述得过于简单。事实上,"以罚代葬"这种变通行为的产生既不是基层政府的先验政策设计,也不完全是由村民的愚昧落后所引发。它并不是一个单方面决定的事情,而是一种双方在既有的社会结构中博弈互动的不期然后果。  相似文献   

19.
陈伟东 《社区》2012,(22):9
现如今,"小悦悦事件""碰瓷事件""跌倒老人无人搀扶"等社会现象突破了道德底线,社会陷入了以邻为壑的冷漠。好人"吃亏"成为一种大众心态。转型时期的中国,公民责任和志愿精神成了最稀缺的社会资源。我们面临的现实是不缺乏志愿行动但缺少公民责任和志愿精神,因而志愿行动不可持续。  相似文献   

20.
从整体的角度看,"道德"本体论是陶渊明哲学思想的核心所在,这一本体论思想与老子、孔子、庄子、孟子、荀子等为代表的中国哲学家的传统具有一致性,陶渊明是这一传统的重要承继者、表述者和实践者。对于陶渊明而言,"道德"本体最终不是书本上的深奥不可获取的结论,也不是滞留于形迹无从显现的奥秘,它是在主体"自贵""独立""自信"的确立过程中,既切实又超越的发生和显现,如同"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情景一样,清晰可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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