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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介绍了我国电子商务间接税立法现状,通过对我国电子商务引起的间接税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阐述了我国应如何完善电子商务间接税法律制度,从而实现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迅速发展与防止税款流失,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相似文献   

2.
通过直接税与间接税的配比,针对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不合理进行了分析,间接税方面:商品和劳务流转领域两税并存,导致了产业之间的税负不均衡;间接税过多,加重了消费者的税收负担;间接税偏高,容易引发大量的消费外移,不利于扩大内需。直接税方面:个人所得税小修小补,框架上没有根本突破,制度上没有实质的变革;个人房产持有环节缺失,加剧了财产贫富差距。并对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的思路、难点提出了对策建议:一是通过改革流转税,降低间接税;二是推进直接税建设,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分配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进行了阐述,指出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不仅可以促进该种商业方法的创新,也能为电子商务的经营提供制度保障。美国、日本已通过立法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进行专利保护,并在我国申请该种专利。认为我国在加强电子商务领域创新的同时,还应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制度,以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  相似文献   

4.
在处理欧盟税法具体细节问题之前,需要对欧盟制度、机构及相关程序有基本的了解。从欧盟的发展入手,在介绍欧盟自有财源之后,对共同体条约确立的基本原则及相关制度进行论述,涉及欧盟机构设置及其权限、共同体的立法形式及司法体制,最后论述欧洲间接税和直接税的发展进程、最新发展状况及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5.
电子商务促进了全球化贸易的发展,产生了新的广大的税源,但是也对我国税法尤其是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带来了一系列挑战。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多数是在传统贸易环境背景下建立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有许多税收征管问题亟待解决。为此可以从税收征管法、关税法和其他现行税法等法律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措施。  相似文献   

6.
《南都学坛》2015,(6):60-65
随着中国电子商务产业的蓬勃发展,新的交易模式在提供交易便捷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风险,我国对电子商务交易争议的权威数据统计及分析却很少,现阶段电子商务法律的位阶、层级较乱,并以规章、规定为主,法律效力偏低。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有序发展,也降低了消费者对电子商务发展的信心。我国于2013年将电子商务法正式纳入立法日程,标志着我国着力发展电子商务产业的决心。因此,电子商务争议法律风险的防控需要健全的法律和制度保障,这就包括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消费者的保护、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以及争议解决制度等。我国应该在传统的部门法律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的立法发展,结合电子商务法的起草,逐步将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与传统部门法相关领域对接,从而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及不健全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引发了我国税收征管困难、税源流失日益严重的问题。通过对各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制度的比较和借鉴,提出我国应当结合国情,批判和吸收各国的经验,应当在坚持税收中性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税收法律制度,在纳税税种及资金流监管等各方面进一步完善和构建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体系。  相似文献   

8.
电子商务主体责任追溯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互联网的虚拟性导致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与现实经营主体之间的对应关系隐性化,交易主体责任难以追溯使网络市场监管面临挑战。对电子商务而言,电子是手段和载体,商务才是本质和核心,电子商务方式上的拓展并不能使其脱离现行法律对商务活动的规制。相关政府部门从主体资格规制的角度对电子商务监管作出了积极探索和实践,但存在制度效力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等缺陷。借鉴国外商事登记制度及其对电子商务主体资格规制的经验,应从完善相关立法、坚持电子商务企业主体登记及信息公示、对个人网商实行任意登记、明确网络交易平台开办者的连带责任、推进电子商务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对我国电子商务主体责任追溯制度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9.
政府应该充分发挥税收在二次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致力于分析我国间接税的设计机理,探讨间接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认为当前我国税制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远没有充分发挥,以流转税为主体之一的税制设计甚至恶化了初次分配状况。提出政策建议,为税制的进一步改革提供一点启示。  相似文献   

10.
从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商标权制度带来的影响出发,分析了电子商务中新的商标侵权形式和主要的侵权行为,并对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的保护提出了相应的保护策略。  相似文献   

11.
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使电子商务成为现代企业经营的一种大趋势 ,与此同时 ,电子商务对传统的税收征管体系带来巨大的冲击。本文分析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以及适应电子商务环境的税收对策。  相似文献   

12.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析了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的巨大冲击和挑战,结合国外电子商务实践经验,提出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的基本原则、基本设想和一个简要的模型。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应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但宜采用减税政策;要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和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信息化体系。  相似文献   

13.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贸易模式开始走入到日常生活。它的出现也伴随着诸多问题,是否能将其纳入现行税制进行征税也是其中之一。一方面,免税论者认为电子商务虚拟化的特点使得它缺乏与来源地的地理连结,难以确定具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另一方面,征税论者认为对电子商务的免税会导致国家税收利益的流失和市场歧视,更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的要求。后者的观点更加符合公平原则,电子商务没有理由成为现行税制下的免税区。  相似文献   

14.
在施行约50年后,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正式被废止。此后,农业生产者缴纳农业税的义务宣告终结。时至今日,农业税退出我国历史舞台已逾七年,然而对其本身合宪性的反思以及对后农业税时代农村财税法律体系之状况的考察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税收国家与刚性税法理念为理论指导,对我国后农业税时代的农村财税法律体系改革与重构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15.
文章首先从田赋附加税与正税、田赋与地价之间的比率即从法定田赋负担角度,考察出1927-1937年湖北农民实际田赋负担是沉重的;然后从实际负担率的角度综合计算出农民实际田赋负担是法定田赋负担的7倍左右;最后指出,造成农民田赋负担沉重的主要根源在于"新政"太多、养兵太多和征收中的蛀虫太多.农民实际田赋负担沉重的直接后果,是农民不能维持对农业生产的简单再投入,从而造成农村经济的破产,进而影响和制约着农村社会的进步.  相似文献   

16.
无论税制设计如何完善、税法规则如何复杂,偷逃税、避税、税收筹划始终是税法运行实践中无法消除的事实,也是各国税务机关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税收征收究竟是以形式还是以实质为标准,始终是税法领域存在争议的话题。实质课税原则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和发展有着十分相似的路径。在大陆法系国家,无论是肇始于德国的经济观察法,还是经日本学者升级后的实质课税原则,二者在税收立法中的确立最初都是源于反避税的需求,都是为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而对当时税法进行修改的结果。从实质课税原则在英美法系的演进过程来看,实质课税原则经历了被否认到被允许的过程。由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实质课税原则主要通过法院的判决被确立,这与大陆法系通过税收立法确定实质课税原则存在明显的区别。从实质课税原则的产生背景来看,反避税是实质课税原则在两大法系税收立法或税收司法实践中产生或确立的直接动机或最初原因。法律实质主义和经济实质主义在税法中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场合,法律实质主义应当运用于"法律关系"的形式与实质不一致的情形,而经济实质主义应当运用于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不一致的情形。只有将法律实质主义和经济实质主义结合起来,才能应对纷繁复杂的各类税收问题,使税收的经济性与法律的权威性相契合。尽管实质课税原则在两大法系中有着不同的称谓,理论和实务界对实质课税原则的内涵和功能定位存在诸多分歧,但从实质课税原则的诸多争论中可以发现,实质课税原则并没有被全盘否定,而是实现税法上税收公平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的技术性、手段性原则,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补充,其目的是要求纳税人按其实质的税负能力来纳税,最终实现税负的公平分配。需要注意的是,实质课税原则适用于税法运行的各个环节,但并非适用于税法运行各环节的全部领域。  相似文献   

17.
我国税收立宪之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西方国家税收立宪的法哲学基础和社会条件在于自然法思想和多元权力的相互抗衡,其法律价值旨在制约政府的征税权和控制立法权.中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市民社会力量的薄弱等诸多原因导致的税收宪法缺失产生了"税收行政立法膨胀"等弊端.当务之急是在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根据国情在宪法中写入税收条款,并建立税收宪法发挥作用的保障机制,以实现税收宪政.  相似文献   

18.
税收遵从协议作为一种新型执法方式被广为应用,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学界对其性质、合法性等方面的认识,争议颇多。从对现有文本的观察来看,税企双方签订税收遵从协议并不会引起税收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协议大部分内容只是对税收法律规范的重申与复写。税收遵从协议以合同为载体,实际上并不能被认定为行政合同,而只是行政指导的一种类型。同时,税收遵从协议以意思自治为原则,但必须遵循税法的基本规则,必须在税收法定主义的框架内运行,行政两造不能以协议方式变更法定的税收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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