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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计算机病毒犯罪以计算机病毒为攻击工具,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具有危害面广、隐蔽性强、破坏力大、随意性强的特点。我国刑法将本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存在明显错位,应将本罪独立成罪并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未成年人和单位也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对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应定罪处罚;在刑罚上,应考虑增设财产刑和资格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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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3):304-312
我国对反腐败的态度仍然是坚决而明确的,在腐败犯罪的刑罚处罚上也在不断进行刑事规范的调整。我国刑法受贿罪经历了多次立法修订,《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的入罪门槛与刑罚档次有较大幅度的修订,“数额+情节”的刑罚模式得以正式确立。我国受贿罪的刑罚修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罚理性化与刑罚均衡化的现实价值,但是,受贿罪与贪污罪共用同一法定刑的格局应有所改变,单纯调整刑罚而不触动规范构成有其现实不足,受贿罪的终身监禁刑存在理论与实践层面的多元困境,应进一步积极推进反腐败追赃追逃的国际司法协助,改善我国法治化反腐过程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3.
英美法系与我国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在行为类型、处罚范围和归责原则方面存在差异。我国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和刑罚设置需要进一步调整,通过借鉴英美法系的刑事政策性内容,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同时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其他相关规定来解决我国危险驾驶入罪后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从立法上对我国危险驾驶罪作进一步扩张,可将风险社会的风险在刑法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降到最低。 相似文献
4.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6,(3):12-19
刑法立法的正当性根据分析作为一个宏大的系统命题,需要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多视角地展开。现代民主社会主权在民以及代议制之宪法思想,赋予人民代表代表人民立法之主体资格。市民社会的兴起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治国家的刑权力,判断行为是否应受刑罚处罚和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其价值判断主体——社会主文化群依据其利益欲求进行衡量的结果。法律本位的历史变迁要求实现国权主义刑法向民权主义刑法的转变;刑法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性决定刑罚的内缩性而非扩张性。适中的犯罪圈与刑罚是人类社会宽容精神在刑事法领域之具体化。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上的明确性和内容的适当性确保刑法实体内容的合理性。这些要素缺一不可地成为刑法立法正当性的基本元素。 相似文献
5.
我国"轻微罪"立法扩张带来了刑法结构和制度困境,需要进行深入的法理检讨,为"轻微罪"的立法与司法改革确定发展方向。传统理性主义刑法观与积极主义刑法观二者之间寻求适当平衡,既要正视当下社会有效防控非传统重大风险的现实需求,又要考虑如何控制风险刑法过度化,为"轻微罪"立法划定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边界。针对我国"轻微罪"立法扩张化趋势,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需要谨慎审视非传统重大风险预防性"轻微罪"立法扩张的正当根据;二是需要深刻检讨传统风险预防性"轻微罪"立法扩张的合理性问题。在确定我国"轻微罪"立法改革发展方向时,应当理性审查"轻微罪"的立法政策,深化改革现行"轻微罪"的司法政策,尽快启动并实现治安拘留的法治化改造。 相似文献
6.
陈历文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8(3):346-352
积极的刑法立法观与消极的刑法立法观之间的差异并不大,两者在立论依据和论证结果上有诸多的相通之处。它们的矛盾之所以表现得那么突出,表面上看是因为双方对彼此的观点存在误解、争论偏离了问题的实质以及缺乏客观的评价标准,深层原因则在于双方的刑法立场不同。化解这一难题的关键是,走出“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寻求两种刑法立法观的融合。这不仅是刑法学派之间从争论走向融合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为此,在今后的刑法立法当中,必须树立社会治理的整体性思维,重视刑法立法的实证化基础,并规范刑法立法的公众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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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出了计算机犯罪的概念。简单介绍了目前我国刑法中对计算机犯罪的惩治规定。分析了新形势下计算机犯罪的特点、危害和发展趋势 ,指出我国刑法中对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与当前计算机犯罪的形势相比已经严重滞后。在此基础上 ,结合我国刑法 2 85、2 86及 2 87条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规定 ,从计算机犯罪的主体、客体、依法定刑等方面提出了完善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的建议。包括将计算机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 ,将破坏计算机硬件后果严重的行为纳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范围追究刑事责任 ;计算机犯罪的主体应增设法人犯罪 ,同时计算机犯罪的客体应进一步完善 ;在量刑方面 ,提出对计算机犯罪及计算机关联犯罪应从重处罚 ,并增设财产刑和资格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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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彩霞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40(2):174-186
在刑法解释的立场上,存在着形式的解释论与实质的解释论之争。对我国当前九个刑法立法解释进行实证考察后发现,我国刑法立法解释均采取了实质的解释立场。这一立场具有两个积极功能 :合理入罪,促进刑法的规范正义;适当出罪,实质地保障人权。这一实质的解释立场值得继续坚持与维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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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刑法观的理论建设正深陷诸如“刑法适用泛化”“刑法工具化”等多重质疑之中,亟需对其核心主张与现实功能进行修正与重塑。在立法论维度,积极刑法观应当以民权刑法为核心,通过在立法实践中不断夯实刑事立法的事实基础,从而促进刑事立法的科学化发展。此外,还可以利用类型思维法、宪法教义学等理论资源,优化刑事立法的质量与品质。在司法论维度,积极刑法观应当在刑事归责的过程中发展需罚性理论,以求拓宽轻罪裁判的出罪空间。通过修正之后的积极刑法观理论来检视高空抛物罪的刑事立法,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该罪立法的增设具有保护公民个人法益的重要价值;(2)该罪的保护法益属于集体法益中的秩序安全法益;(3)对该罪的司法认定可以围绕该罪的法益内涵,从正向筛选与反向排除两个视角来展开。 相似文献
11.
刑法应积极回应而非回避风险社会带来的风险,为推进实现刑事法治贡献其力量。就风险刑法视域下的中国经济刑法的立法而言,其立法走向应是扩张式而不是紧缩式。经济刑法的立法基础在于刑事政策的导向性与部门法之间的关联性,通过风险与危险犯的经济刑法的扩张性立法路径,确定经济刑法的范围、厘清经济犯罪的类型,更加理性地调控刑法介入经济行为的限度,以实现法律之安定性;对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采取不同程度的扩张性立法,提前介入、及时惩治,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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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刑法视野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规定,集中体现了风险刑法视野下刑罚前置化、预防积极化等主张。由于我国刑法“重罪重刑”的特点较为明显,随着犯罪圈的进一步扩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一轻罪进行处罚时要格外慎重,避免刑罚权滥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所以,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我们要按照罪行法定原则等要求,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等相关概念予以规范,而且要明确关联犯罪的处罚原则,最大限度避免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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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鸿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23(9):108-109
本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 ,从受贿罪的罪名设置和处罚两个方面 ,分析我国刑法与港台地区及国外刑法的异同 ,并由此提出完善受贿罪立法设置的三点建议 :采取罪名多元化的立法模式 ,丰富处罚受贿罪的刑罚种类 ,制订从重处罚高级公务员和司法人员受贿犯罪的特别条款 相似文献
14.
张亚平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5(2):42-51
当前,人类社会正由传统工业社会逐渐过渡到现代风险社会。现代风险社会之风险不同于传统工业社会之风险,环境风险是现代风险社会之风险的典型表现,环境风险社会是当前社会的真实状态。我国学者构建的"风险刑法"理论,并非基于风险社会之风险,因而受到批判,但若因此彻底否定刑法在应对风险方面的作用,则又走向另一极端。刑法作为社会安全的最后保障,应当积极应对环境风险。《刑法修正案(八)》前后的刑事立法均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污染环境罪)采取结果犯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有不少缺陷,不利于风险社会的环境保护。以危险犯的模式重构污染环境罪也同样存在弊端。以行为犯的模式重构污染环境罪,有利于风险社会中对污染环境行为的严密惩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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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修正案立法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卢勤忠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09,46(3)
刑法修正案已成为我国未来立法修改的主要方式,但目前刑法学界关于刑法修正案立法的研究还不是很多,对此问题还未引起充分重视,我们有必要从理论上加以深入探讨。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行使有一定合理性,但《立法法》应对增设新罪是否属于"制订"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或解释;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生效时间不宜一律采用公布之日即施行的做法;刑法条文修改后个罪归属可作适当调整;刑法修正案的修改不宜过于频繁,其修改内容应该注意严密性和科学性;刑事判决书中应同时援引刑法修正案与刑法条文。 相似文献
16.
陈琦琦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1(3):95-102
历经多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始终坚持为高空抛物行为设置独立罪名入刑,然而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到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的性质转变并不能改变高空抛物本身不具有独立入罪的法理依据与现实必要性这一事实.将高空抛物独立入罪造成了刑法罪名体系的分散与不协调,也暴露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情绪化立法与现象立法趋向,容易造成国家刑罚权的扩张.对于高空抛物的刑法规制,应根据高空抛物的行为类型,分别依照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类犯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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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立法已成为当前我国刑事立法的特色与趋势,学界对轻罪立法与刑法谦抑原则关系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由于刑罚具有严厉性,应将刑法谦抑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刑法谦抑原则的核心理念是最后手段性,传统观点将其他法律的有效性作为最后手段性的判断标准。但是,有效性的标准是难以操作的,且有些犯罪并不处于后置地位;宜将最后手段性的判断标准重置为前置法对刑事违法性的预警功能,具体可从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个人法益与集体法益的区分、前置处罚规范的非象征性、必要程序性要素的配置四个方面实现。判断轻罪立法是否谦抑应附带审查立法目的的正当性。当前受到质疑的一些犯罪有的并不违反刑法谦抑原则,但有的犯罪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调整。轻犯罪法的制定将对刑法谦抑原则形成挑战,坚守刑法谦抑可能需借助程序机制。 相似文献
19.
徐光华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2(1)
犯罪既遂、未遂是故意犯罪发展阶段中的停止形态,各国刑法对未遂犯处以与既遂犯不同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也不例外.我国刑法分则采取了定量、分阶段的立法模式,即对于具体犯罪,在犯罪既遂的基础上,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刑罚.从罪刑相适应、主客观相统一出发,应当将刑法总则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贯彻于这种立法模式中,而不仅仅是既遂犯与未遂犯在刑罚适用上的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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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催生了大量危害网络安全的涉罪行为游离于刑法之外,使得恪守稳定与谦抑的刑法规范在罪名体系、犯罪主体、刑罚措施以及立法理念等方面脱轨于当前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并存的“双层社会”.因此,立法应通过扩充罪名方式避免刑法真空,严密刑事法网;加大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人追究,进一步完善刑罚梯度;更新刑法理念,通过实质解释寻求“一揽子”解决网络安全问题的途径,最终实现刑法规范的与时俱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