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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与我国金融犯罪立法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卢勤忠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9(1):79-87
从《刑法修正案(六)》关于金融犯罪的修正中,可以发现我国金融犯罪立法的进步:我国金融犯罪的罪刑设置更加细密化;罪刑的内部结构更加合理。当然,刑法修正中也存在一些新问题,如立法修改过于频繁,修改内容过于庞杂,公布之日即施行等。因此,需要在以后的金融刑事立法中相应地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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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修正案立法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卢勤忠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09,46(3)
刑法修正案已成为我国未来立法修改的主要方式,但目前刑法学界关于刑法修正案立法的研究还不是很多,对此问题还未引起充分重视,我们有必要从理论上加以深入探讨。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行使有一定合理性,但《立法法》应对增设新罪是否属于"制订"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或解释;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生效时间不宜一律采用公布之日即施行的做法;刑法条文修改后个罪归属可作适当调整;刑法修正案的修改不宜过于频繁,其修改内容应该注意严密性和科学性;刑事判决书中应同时援引刑法修正案与刑法条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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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勤忠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1(1)
就基金犯罪的具体刑事立法政策而言,总体上应该采取严而不厉、轻重得当、具体明确、及时应对的政策思想.我国基金犯罪立法宜采用刑法典与附属刑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从法律严谨性要求看,部分基金犯罪的罪状和刑罚设置仍存在着不足之处,有必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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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违规、违法只有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并且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时才构成基金犯罪。灰色私募基金,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挪用社保基金行为可根据犯罪主体不同作出不同定性。基金“老鼠仓”犯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并不完全相同。网络基金诈骗犯罪应根据有无采用集资或传销方式予以不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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