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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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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刑院设于宋太宗淳化二年(991),废于神宗元丰三年(1080),在整个北宋前期,它取代刑部成为国家最高司法机构,与大理寺一起负责天下上奏疑难案件的复审工作。除了复审奏狱外,审刑院还承担多项与法律相关的职责,如编修法律、实施行政法令、参与组织各种考试和赦降诏书的审阅工作等。我们将这些相关职责称为审刑院的附带法律职责。  相似文献   

2.
宋朝中央政府的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审刑院)和御史台三个机关组成,地方的司法工作由州县的行政长官兼任。宋代建立了比较均衡的法政体制,在司法审判中充分体现了分权制衡的原则,所实行的鞫谳分司、录问与翻异别勘、皇帝决狱、宰相参与司法等制度,都起到了慎刑的作用;在这样的体制下,再复杂的案件也能得到妥善处理。但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长官参与司法,在北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必然最终使得司法沦为行政的奴婢,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相似文献   

3.
唐代中央设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大理寺为名义上的最高审判机构。全国的疑难案件、重要案件,除三大法司协同审理外,还要受到行政权的影响,尤其是皇权的影响和控制。唐代皇帝与中央其它行政官 员常常采用“三司推事”、集议、复议、设诏狱等方式参与疑案、要案的审理。  相似文献   

4.
北宋审刑院与宰相的司法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宋朝审刑院是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一个司法机构。由于种种原因,学术界对其设立原因和机构性质存在着这样一种误解审刑院设立的目的是分割中书司法职能,限制宰相权力。本文通过对大量宋代基本文献梳理解析而得出的结论是①审刑院设立于淳化二年,设立目的是“慎刑”;②审刑院并非分中书刑房而设,北宋中央司法审判程序中并未排除宰相机构;③北宋宰相权力得到皇帝和群臣的支持,并未因审刑院的设立而遭到削弱。在此基础上,本文指出各级行政长官兼理司法是中国古代司法体制一脉相承的基本特点,宰相兼理司法的历史链条在北宋时期并未中断,审刑院分割相权说不过是一种误解。  相似文献   

5.
宋代三司使作为中央理财机构——三司的最高首脑,有“计相”之称,成为皇帝以下主管财政的最高官员,在北宋财政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宋神宗元丰改制,以户部尚书取代三司使主管财政,但是,户部尚书无论是职权范围,还是在中枢的地位,都已不能和昔日之三司使同日而语。  相似文献   

6.
中国封建法政体制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得到重大发展。中央审判机关廷尉扩大为大理寺,尚书官逐渐向隋唐时期的刑部演变,御史台作为中央监察机关,其司法监督功用不断强化,审判职能亦明显加强。皇帝掌握着最高的司法审判权,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干涉和控制较前更加频繁和强化。中央机关基本上各有专司,但又都参与司法实践,这标志着法政体制逐渐走上司法行政与审判分离而又彼此牵制的道路,为隋唐法政体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7.
宋代皇权对司法的控制非常严密.宋代皇帝掌握了死刑的判决和复核权,有权直接下诏并选派官员承审案件;亲自虑囚,裁决狱讼,并可使用御笔手诏,对案件直接作出最后裁决;还通过裁决有争论的重大案件、增加司法监督机构、严格选任司法官员等措施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这些措施对改变唐末五代司法的弊端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8.
宋代皇权对司法的控制非常严密。宋代皇帝掌握了死刑的判决和复核权,有权直接下诏并选派官员承审案件;亲自虑囚,裁决狱讼,并可使用御笔手诏,对案件直接作出最后裁决;还通过裁决有争论的重大案件、增加司法监督机构、严格选任司法官员等措施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这些措施对改变唐末五代司法的弊端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9.
大理寺是唐朝中央审判机构,在唐朝前期,由于政治清明,社会安宁,大理寺的司法职能受到皇帝及其它行政机构的重视,有效地发挥了其审判职能,为唐朝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唐朝中后期,由于皇权下降,宦官与地方节度使专权,唐朝中央对全国的经济、政治、军事控制力减弱,唐朝中央审判机构大理寺的效率与地位也逐渐下降,大理寺的司法职能无法正常履行。唐朝司法秩序的紊乱,又进一步加剧了唐王朝的土崩瓦解。  相似文献   

10.
宋代秘书人员众多,位处机要,对宋王朝的政治形势产生过重大影响。因此,考查宋代秘书机构,探索宋代选拔秘书的制度,对于我们今天仍是有益处的。 1 在皇帝身边从事文字秘书事务的官员有翰林学士、中书舍人、起居郎、起居舍人等。翰林学士院是为皇帝设置的专门从事文字秘书事务的机构。有翰林学士四人,职责是代皇帝起草制、诰、令等文书。翰林学士位处机要,责任重大,  相似文献   

11.
本文论述了提点刑狱官的设立、置废、职责范围、属员等情况,并系统介绍了审刑院、御史台推勘官的设立及职责。在此基础上分析其相互关系、相似性及特点。  相似文献   

12.
宋代官员轮流奏对的途径有转对、次对和轮对,转对和次对只是名称不同,并无实质区别,而与轮对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均是在京官员实现面见皇帝的重要途径,具有开言路、防壅蔽、除弊政、选人才之作用.但是这些作用在宋代并不总是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因为皇帝、权臣和官员的行为和心态均对其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宋代首创通进司,掌受进呈给皇帝的官私文书并进行审查,将经皇帝批阅的文件颁下。宋代之通进司是中央文书传递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本文试对通进司的源流演变、职责作用等加以考察,并就其与进奏院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以期复原宋代文书传递的部分流程。  相似文献   

14.
清末改革中,清政府将大理寺更名为大理院,作为清代的最高审判机关,专门掌管审判工作。沈家本作为第一任大理院正卿,利用自己一身多任的身份,有条不紊地在经营办公衙署、筹措创办和运行款项、奏调法政人材、接受各部现审工作、争取司法权限等方面为大理院的开办做出种种努力,使得大理院在短短半年变成了一个具有现代国家最高法院性质的审判机构,为我国现代司法审判体系的建立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相似文献   

15.
召试是指宋代皇帝或皇帝指派其秘书机构、亲近臣僚对特殊人才进行的考试,召试合格者可以获得授官、除职、赐科名等优待。因进献诗赋文章而获得皇帝特旨召试的事例,称为"献文召试"。宋代献文召试所献之"文"包括家集、逸书、赋颂、诗词经义等类型。北宋前期,献文召试频繁举行,形成了一套严格规范的制度;宋神宗元丰改制后,献文召试明显减少。南宋初年,宋廷对北宋末年献文召试进行清算后,至南宋末年这种铨选形式几乎绝迹。宋代献文召试是一种选拔人才的方式,是"右文国策"的体现,也是特定时期君主特权与官僚特权相结合的产物。随着宋代科举、宗室、荫补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献文召试最终消融于制度化的皇权之中。  相似文献   

16.
中国自古以农立国,管理农业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宋朝统治者对农业相当重视,从中央到地方一系列机构均负有农业管理的职能。中央农业管理机构方面,在元丰官制改革之前主要为三司,在此之后主要为户部、工部、都水监、司农业寺。宋朝地方实行州、县二级行政机构。在州县二级地方机构中,负责农业管理的主要官员为知州和通判、知县(县令)与县丞。路级监司如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与安抚司亦负有农业的职责,此为宋代农业管理机构不同于前代的显著特点之一。  相似文献   

17.
宋代赠官扩大了赠谥的范围,对赠谥资格可谓有力的补充和完善。宋代赠官与赠谥都是对官员身后盖棺定论的重要评价,二者有着十分紧密的关联。宋代赠谥资格有所变化,宋初至宋真宗景德年间文武官阶至正三品、宋真宗大中祥符年间至元丰改制文武官阶至正三品与赠官至正三品、元丰改制后至南宋寄禄官阶或武官阶至正三品与赠至正三品者均可得谥。与此同时,宋代也存在部分官员官品未至上述标准因特殊原因而获得谥号者。从宋代文官、武将、宦官赠官出发,可知赠官达到一定级别可以赠谥。赠官与赠谥对宋人具有强大吸引力,是宋朝时代价值观的一种体现。  相似文献   

18.
北宋时期,皇帝临时派遣使臣巡察地方是逐渐完备的官僚政治体制的应急措施,往往运用于地方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或地方官忿争等突发事件之时。从宋太宗到宋神宗时期,皇帝派遣的巡察官员出现由宽泛向专业化变化的趋势,即皇帝逐渐倾向于选择与应对地方突发事件相关的中央机构官员。这些官员到达地方后,着意解决赈恤百姓、清理狱讼、按察地方官、导扬壅遏等具体问题。尽管被遣官员是秉承皇帝旨意巡察地方,但其权力还是受到一定的限制,惠及百姓之事可“便宜从事”,若关涉监察地方官的重要事务,则只有举奏权,不可擅自处置。  相似文献   

19.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考证的方式,考察了唐代服饰礼服管理机构、相关官员以及服饰礼仪管理状况。唐代建立了细密的服饰礼仪管理体系,由礼部主管服饰礼仪,刑部负责相关法令执行,户部掌管服饰赏赐,各部由左右丞统领。内廷另设机构管理服饰礼仪,殿中省下设尚衣局掌管皇帝服饰,内侍局下设尚服局掌管皇后、内命妇及女官的服饰。尚功局负责宫内的服饰制作。织染署负责皇帝、太子和百官的衣冠制作。太子府另设机构管理服饰礼仪。通过官员上表和皇帝敕书实现服饰礼仪修订,后由礼部、刑部等具体执行。即使有严密的礼仪管理制度,唐代服饰僭越的情况依旧常见。  相似文献   

20.
现存的宋朝官品令,载于《宋史·职官八》,但属于南宋时期的官品令,为元丰改制后的产物。改制之前,北宋前期的官品令已经亡佚。它究竟是唐代旧制,还是宋朝新制,学界持有不同观点。宋承唐制,品阶制度也不例外。自宋朝初年至元丰改制前,基本沿用唐代官品令。元丰改制,才形成了本朝新制。《旧唐书·职官一》所载《永泰官品令》,与《唐六典》所载官品令并无大异,它记录了唐德宗以前的品秩变动,并为五代、北宋沿用。《宋史·职官八》所载《建隆以后合班之制》,记录元丰改制之前行用的唐代职事官。《宋史·舆服四》所载康定二年行用的部分官品,《职官分纪》所载若干官品,以及唐后半期至宋元丰改制前的相关零散史料,大体可以复原北宋前期的品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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