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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是法基于本位的追求。法的价值主要包括自由、平等、公平、秩序等理念形态。法价值的体制是法价值理念的载体。法的价值主体主要是个人与社会。市民法之价值核心是私主体个人本位性的自由和公平。在近代法典化时期,自由理念表现为完全之契约自由,并得以进一步蓬勃发展,成为整个法律正义哲学的核心。在当代,自由理念虽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削弱,但在市民法中仍保持着最初的重要价值。随着社会的发展,对自由意志的更新规范只能在对法律行为本身适法规格上,并非对自由理念的否定,且可通过公平之价值理念和原则来调适。法的本位价值取向决定法律制度作用的方向。民法以私主体个人权利为本位,所有规制旨在保证个人权利和利益充分实现。尽管从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看,民法也朝着社会化做出努力,但是,民法关怀的仍多是私主体个人,民法所做的努力多是尽力避免个人本位和社会的矛盾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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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西人性预设与社会治理模式中激励制度的建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西不同的人性论设定,导致了不同的治政方略和制度路径。性善论者强调通过统治者自身正向的道德激励,来实现对人民的管理,但其人性预设在本质上是与"法治"相对立的。性恶论者强调通过法律的负向激励,实现对权力的规范与制约,但却阻碍了人的主体能动性的发挥。只有在正视人性经济自利性的同时,看到人性的道德自律性,才能对当代中国社会治理模式中激励制度的建构作出科学的设计,使之成为现代公共行政的有机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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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商法的构成 民商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它是由民法和商法两个部分组成。 民法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古罗马把调整本国人民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市民法”。“民法”一词于清朝末年从日本传入中国,从此在我国的法制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建立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身份的基础上,直接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民法的目的便在于调整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在大陆商法历来被视为民法和特制法。从一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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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奎那认为,自由适用于发自理智和意志(即理性能力)的行为,阿奎那称其为人性行为。人性行为即伦理行为。人的伦理善之完成(道德实践)同时仰赖理智与意志两者的相互配合,而人的行动由潜能到实现的过程端赖自由意志的促动。追求伦理之善即追求人性的成全与自足。意志自由因包含“对已之爱”指向现世人生,又以终极之善为最终的超越指向,并遵循自然法或本性之律之规定,由此而在伦理之善的神圣与世俗间构架起通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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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善图说》仿照“太极图”重新呈现人、物化生的过程。陆世仪通过阐发“成之者性”来说明万物未生之前只是命,落入气质时才成性,又从人物之别的角度提出“人性之善正在气质”的性学观点。陆世仪力图重构性善以纠时弊,但也由此带出新的理论困境。首先,从“成”的角度规定性,使性的存在依附于气质,消解了性的独立性;其次,割裂了“性”、“命”,性善无法从命善中讲出,其结果是性先善后,使“善”下落成性中的一个属性;最后,人物之别的前提,使人性善只有在人禽之别的语境中才有意义,性善丧失了普遍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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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孔、孟、荀人性观的时代根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了人的本性中包含着从低层次 到高层次的五种需要学说,为我们理解历史上人性善论、人性恶论提供了心理学的根据。然 而,马斯洛对人的本性的解释仍然是静态的。从孔、孟、荀人性观的时代根据来看,可说明 两点:第一,人性虽是复合的,但在一定的时代背景下,常有某一方面突出地凸现出来,在 形态上表现出单一性;第二,人性的善恶之说,都有高低层次之分。这取决于其符合社会发 展必然趋势的程度。与追求物欲相联系的性恶说若符合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层次上仍高 于追求道德自律的性善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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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探索民法追求作为民法本位研究的逻辑起点,透过民法的历程,梳理国外、国内民事实定法本位的流变规律,探索民法本位演变的方向。回眸民法本位观及中西民法本位理念的源起与流变,正视民法本位观在现今的争鸣,破解民法本位社会化问题,质疑民法社会本位说,提出作者的民法本位观即近现代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论。采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人性等多学科、多视角的方法对民法本位的种种基础进行分析。民法本位即指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从一定意义上讲,民法本位就是民法最核心的价值,而民法原则则是民法本位价值取向的外载形式。以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观作导引,对民事实定法之物权法所有权个人本位的兴起及社会倾向进行辨剖,对债法合同自由中个人本位思想及社会化补修作些析辨,分析定式合同的主体本位自由与社会化制限的原因,结合司法实践案例,论析对于合同的社会顾虑与本位原则。对于民事立法实践,建议以带有社会顾虑的私主体权利为本位构设中国民法典体系、原则、制度和具体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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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民事实定法本位不断变迁。民法社会本位说多存疑问,所谓民法本位观,即近现代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论,则有经济、社会、政治、文化、人性等理论基础。民法本位即指民法的价值标准和中心任务,从一定意义上讲,民法本位就是民法最核心的价值,而民法原则则是民法本位价值取向的外载形式。以带有社会顾虑的私主体权利为本位构设中国民法典体系、原则、制度和具体规范是进化的理性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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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部门,是指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现行法律规范的总称。法的部门的划分标准是法的调整对象,即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由于法的部门的划分标准是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因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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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黎明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96-99
新的《企业破产法》和《物权法》颁布之后,取回权有了新的内涵。它在性质上属于在破产程序进行中行使的实体法上的财产权,是取回权入可不依破产程序直接从管理人处取回自己财产的权利。在相对人破产的程序中,应认定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对标的物享有的所有权、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让与担保中担保设定入对担保物的所有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般取回权,同时排除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人的一般取回权。一般取回权,在标的物毁损灭失或标的物因添附被破产人取得所有权时转化为一般破产债权。特别取回权除法律规定的出卖人取回权以外,还应包括行纪入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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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儒家主张“人治”,法家主张“法治”。他们的分岐是:治理国家主要依靠什么?是道德还是法律?人治论者认为国家主要应由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贤人通过道德感化来进行治理。法治论者则认为主要应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通过强制性的法律(实际上指刑法)来治理。他们在政治制度设计上虽有分歧,但在维护封建专制制度这一根本问题上是完全一致的。他们的思想分歧并非现代“人治”与“法治”思想在治国方式上的根本对立。尤其是古代法家的“法治”并非现代中国人正在建设过程中的法治,现代“法治’,是根本否定“人治”即专制的,是以“人民主权”“法律至上”“依法行政”“权利平等”为基本原则的治国方略。而古代法家的“法治”是维护专制的手段和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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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作为投资人可以选择缔结公司合同,进入公司这个广义的投资合同束,成为利益相关方的重要一方,也有权利选择通过股权转让合同离开公司。而公司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也应当得到公司法的维护,故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也接受一定程度的契约性限制。法律适用是法律制度设置优劣与否的客观标准,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审判实践和法律适用方面就存在很多争议问题。只有充分理解商法不同于民法所具有的独特的法律适用思维和规则,细化商事法律适用理念,才能更好地解决法律适用难题,同时这也是商法部门力求通过运用多学科的综合解释方法,建立自身独特的适用方法论的学科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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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欣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3,3(4):62-65
亲权是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中规范亲子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在我国民法和婚姻法中都无此规定。鉴于我国亲子法律关系在立法上的缺陷与不足,笔者提出要建立亲权制度,将亲权和监护分别规定,以监护作为亲权的补充,来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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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法学编辑在设置栏目、策划选题、组织作者创作法学作品的活动中表现出强烈的主体性特征,即自主、主动、自由和有目的地开展策划活动的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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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不同于“法制”和“依法治国” ,它的实质是一种正义、自由精神 ,而这种精神与伦理道德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法治精神的外化即法律的基础在于伦理道德原则 ,不论是其合理性还是其秩序的建立 ,都要以伦理道德为保证 ,而且法治的具体实施即立法、执法和守法更是需要道德的支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