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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润平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0(3):72-76
数额犯的本质是通过犯罪数额显现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数额是一种特殊的犯罪情节,在我国刑法中,数额不仅包括犯罪起点数额,而且包括法定刑升格数额。由于连续犯和同种数罪在通常属于处断一罪,这就使得累计数额成为必要,但由于多次犯罪行为有的存在未遂状态,计算犯罪数额时就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同时犯罪的停止形态也成为变质疑之处,进而导致司法实践的量刑出现差异。以累积性犯罪数额为前提,综合整体既遂说和整体未遂说,可以克服各自缺点,实现量刑公正。 相似文献
2.
黄丽勤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4):119-122,129
共犯关系之脱离可发生于共同犯罪关系存续的所有期间,包括犯罪既遂之后的阶段.成立共犯脱离不要求脱离具有任意性或取得他人认可,但需要脱离者向其他共犯表明脱离的意思,并有效地消除其行为对其他共犯的行为及结果的因果力,以实质上解除共犯关系.对脱离者原则上应按未遂犯论处,但是持间接故意,以及在继续犯、接续犯、连续犯等事实行为可以分割评价场合的脱离者,也可成立既遂犯或者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3.
杨金彪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4):87-90
依据共犯处罚根据论中的修正的惹起说,以及对实行行为的实质理解,在无身份者参与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场合,无身份者不仅可以构成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而且还可以构成共同正犯。甚至无身份者还完全可以利用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犯罪,构成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不过这种场合下司法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二者不再构成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4.
主从犯认定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小文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5(2):129-134
认定主从犯是准确界定各共犯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前提。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是区分主从犯的唯一标准;只有单一共犯人到案时,若共同犯罪事实难以全部查清,一般不宜认定主犯或者从犯,但确有证据证实其系从犯时,应当认定为从犯;实施望风行为的人是主犯还是从犯,得以具体犯罪事实为依据;单位共同犯罪中单位内部自然人可以区分主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开票人、受票人、介绍人是否构成共犯及如何区分主从犯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相似文献
5.
片面共犯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铭川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3(4)
片面共犯不是共犯。片面教唆犯不可罚;片面正犯只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承担罪责,认定时应注意与帮助犯和先后犯相区别;片面帮助犯是单独的帮助犯,处罚时应考虑其对法益侵害结果的因果力大小,类推适用从犯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真正身份犯(构成身份犯)的共犯问题是整个共犯与身份问题的核心。从可能性上讲,非真正身份犯完全可以构成真正身份犯的共犯;从范围上来讲,应以非身份犯是否能够参与真正身份犯的部分实行行为为标准来界定无身份者是否可以成立有身份者的共同正犯。在无身份者教唆、帮助有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定性上,宜从纷繁复杂的学说争论的迷思中脱离出来,以想象竞合犯原则并结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进行处理;在有身份者教唆或帮助无身份者实行犯罪的场合,宜将有身份者作为间接正犯处罚。 相似文献
7.
刘鹏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9(4):36-40
共犯同罪,为传统共犯理论之基石.然在我国刑法当中,已出现了割断共犯间的联系,根据各共同犯罪人的实行、帮助、教唆行为分别定罪处罚的立法例.这一突破,有实践的需要,亦有立法的浮躁性带来的困惑.其中,独立教唆犯的规定有其合理之处,有的教唆行为应当也可以独立成罪,而独立从犯的设计则是不合理、不科学的,从犯与主犯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共犯关系,不应分离. 相似文献
8.
贪污共犯中主从犯的认定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孟庆华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7(3):295-298
在贪污共犯中不分主从犯一律定为贪污罪,这属于立法上的特别规定。该特别规定与一般共同犯罪中确定犯罪性质时采取"主犯决定论"两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并且贪污共犯的特别规定内容,有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主犯决定论"。贪污共犯的特别规定,虽有利于统一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犯罪行为,但也存在量刑上轻重不一致的弊端。 相似文献
9.
片面实行犯是片面共犯的基本类型之一。片面实行犯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在复合实行行为的场合,片面实行犯即使只参与复合行为的一部分,也要对整个犯罪承担共同责任。 相似文献
10.
邹江江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85-90
我国刑法中,聚众犯罪的聚众性要件表述较为简单,例如聚众斗殴罪在刑法中即规定为“聚众斗殴”的客观行为,这使理论界与实务界长期以来对“聚众性”的认识存在偏差,始终将其作为一种客观的聚众行为进行处理,但在犯罪主体、犯罪形态、必要共犯等问题上都存在无法克服的困难,因此情势说成为“聚众性”合理的理论.将“聚众性”理解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应具有的情势务件,符合必要共犯的基本原理,是聚众犯罪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1.
徐莹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7(3):66-68
片面共犯属共同犯罪范畴 ,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就片面共犯的存在范畴而言 ,教唆犯与帮助犯可以构成片面共犯。对片面共犯的处罚分为暗中帮助他人犯罪的场合和在暗中教唆他人犯罪的场合两种情况。 相似文献
12.
论连续犯概念的存废--以法律效果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彩霞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6):79-82
连续犯的处罚缺乏统一的标准,很多直接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即可,而排除连续犯的概念,以同种数罪论处,在处罚实际效果上差异甚微.作为连续犯法律依据的追诉时效的规定纯属多余,仅依时效中断的理论就能确定,且更为合理.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制约,连续犯的既判力及于事后发现的部分犯罪行为,容易使行为人避重就轻地脱罪,也使这一概念广受非难.此外,这一概念存立的诉讼经济意义也非常有限.因此,连续犯的概念应予废除. 相似文献
13.
焦云娜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5):61-64
根据共犯从属性理论,帮助犯未遂在正犯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时成立,但帮助犯未遂与正犯未遂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在失败帮助和无效帮助的场合下,帮助者的行为不属于帮助犯未遂的范畴,应当比照教唆未遂的情况对帮助者以独立帮助犯论处。对于帮助犯未遂的处罚应限制在帮助犯参与重罪的情况,坚持以帮助犯的既遂犯而不是以正犯为参照标准的必减主义。 相似文献
14.
王志远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8(4):7-12
我国共犯制度以"共犯关系"为核心范畴为参与犯设定了统括式的处罚条件,对参与犯的处罚则采取了"在共同实施的犯罪的刑罚限度之内,根据各共同犯罪人的参与性质及其对于犯罪事实的作用个别化确定各自所应承受的刑罚"的原则。上述处罚条件设定导致了实践中的逻辑困境和刑事政策困境,而上述处罚原则设定也可能因为"共同所犯的罪名难以确定"和"诸参与犯之间主从关系不明"的情况存在而难以贯彻。 相似文献
15.
“对合犯”之本土化新探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肖扬宇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1(2):71-74
“对合犯”一词是个舶来品,从属于最广义的共犯之类型的必要共犯,而必要共犯的范畴又不同于我国的共犯,所以有必要引入“准必要共犯”、“准共犯”来解决我国刑法理论中共犯、必要共犯和对合犯的矛盾之处。另外,在对合犯双方均成立犯罪的情况下,总则中主、从犯的规定与分则的关系应当具体分析。对合犯的停止形态又应根据罪刑相同和罪刑不同的对合犯两种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判断准则。 相似文献
16.
纯正身份犯是刑法规定的以行为人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在混合身份共犯中,非身份者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与身份者共同构成纯正身份实行犯的共犯,可以构成纯正身份犯的教唆犯、帮助犯;非身份者在与身份者构成共犯划分责任时,如果利用了身份者的身份,应以身份者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定罪量刑;如果没有利用身份,则应具体区分. 相似文献
17.
陈洪兵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4):59-63,79
关于共犯的处罚根据,主要有责任共犯论、违法共犯论和因果共犯论(又称为惹起说,包括纯粹惹起说、修正惹起说和混合惹起说)。责任共犯论、违法共犯论和修正惹起说坚持绝对的违法的连带性;纯粹惹起说坚持绝对的违法的相对性;混合惹起说肯定部分的违法的相对性。必要的共犯,分为多众犯和对向犯。法律明文规定处罚以外的对向方的行为,不能作为共犯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18.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61(6):53-58
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在犯罪进程中可以发挥主要作用,这对将帮助犯一概认定为从犯处罚的传统评价模式形成挑战。对此问题,"帮助犯主犯化"的归责路径具有理论依据与现实必要性。在我国双层区分制的犯罪参与体系下,应确立形式的正犯概念,正犯等同于实行犯但不等同于主犯。而且在双层区分制中,不同层次下的分类功能与评价标准不同,使正犯与主犯、帮助犯与从犯之间不成立一一对应关系,对于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应认定为作用分类中的主犯。此外,从解释论的角度也不应将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的"辅助作用"解释为"帮助作用"。贯通帮助犯通往主犯之路,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均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9.
赵辉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3(6):730-733
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是基本犯罪的故意犯与加重结果的故意犯或基本犯罪的故意犯与加重结果的过失犯的复合形态。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只能肯定前者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犯,而否定后者的结果加重犯之共犯的成立。对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某种具体犯罪,由于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过失导致了较重的结果时,虽然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犯,但对加重结果的发生具有过失的其他共犯人,也应当承担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0.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一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对本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不能脱离对其法益的理解。"组织行为"可以表现为暴力、胁迫、雇佣、引诱、拉拢等方式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不仅包括一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还包括犯罪行为;不仅包括应受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还包括不受处罚的纯客观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本罪与共犯的竞合问题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及犯罪的数额大小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