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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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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结合传世文献与简牍材料对汉代赎罪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探讨,并对密切相关的汉代赎刑制度作了必要的分析。汉代"赎罪"有三种含义(一)指依照法律条文应处以"赎刑"之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的概念;(二)指舍弃本刑而易科赎刑或以其他法定的方式除罪,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三)指在法律制度外,通过缴纳钱财、削除爵位、提供战功或劳役及其他途径除罪、减刑。这三种意义上的"赎罪"在汉代一直存在,而其具体内容则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和时代变迁而变化。  相似文献   

2.
汉代的罚金和赎刑——《二年律令》研读札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高叶青 《南都学坛》2004,24(6):1-13
罚金和赎刑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要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经济制裁,属财产刑。由于史料缺乏,这一问题在张家山汉墓竹简等简牍出土以前一直未得到系统研究。汉代的罚金分七个等级:半两、一两、二两、四两、八两、一斤、二斤;它既适用于一般百姓,也针对官吏的罪行进行处罚,不限定一定的身份和阶层,所不同的是汉代罚金所涉及的官吏名称较秦律为多,但大都是较低级的官吏。汉代罚金的适用罪名很多,有以下犯上、任人不廉、盗窃、学业不精、打架斗殴等罪行,涉及政治、经济以及文化教育各方面,森严的等级性是其本质特征。汉代的赎刑小到赎耐、赎迁,大到赎死,几乎全部刑罚都可以赎。赎宫、赎死已不像秦代时只有特权阶级才可以赎,汉代法律原则上规定平民百姓也可以赎死、赎宫。汉代赎刑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以黄金为主,铜钱为辅,兼及爵位、竹、谷、缣、粟、马、军功等形式。汉代赎刑适用对象很广,各类赎刑从法律表面规定的情况来看没有等级及特权的限制,即官民通用。  相似文献   

3.
汉代赎刑中的赎死可以区分为"独立赎刑"性质的赎死,以及"附属赎刑"性质的赎死。独立赎刑性质的赎死主要存续于西汉初期至吕后时期,执行方式主要有以金赎死、以钱赎死及以爵赎死。附属赎刑性质的赎死在西汉初期鲜有记载,盛行于汉武帝时期,后一直延续至东汉时期。附属赎刑性质的赎死执行方式则更为丰富、灵活。通过对《张家山汉墓竹简》《史记》《汉书》及《后汉书》的研究,两汉时期赎死制度的施行情况得以较为清晰的呈现。受特定社会条件的影响,两汉赎死制度不断发展变化,并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较大影响。  相似文献   

4.
探讨明代赎刑的具体运作,分析司法实践中赎刑的初拟和最后决定程序,然后分别探讨缴纳财物和服劳役两种赎刑方式的具体执行过程,从而揭示明代赎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实施情况。  相似文献   

5.
陈勇 《南都学坛》2010,30(4):20-23
一般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学者都是"刑罚"连称,不加区分,但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法律条文来分析,刑与罚是有分别的。秦律中有谇(斥责)、废(免官)、赀(罚钱或物)等名目,这三者都属于罚的范畴。秦律中还有"居赀赎债"、"居赎刑罪"两种人,由于他们都与徒刑一起劳动,也都被认为是刑徒,其实这两种人的身份有明显不同。  相似文献   

6.
文章从宋律(<宋刑统>)对唐律(<唐律疏议>)内容紧密承袭的事实出发,通盘论述赎刑制度自宋代以来的演变,揭示了赎刑作为一种官僚的法律特权在宋代所呈现出的日渐下移的趋势,同时就夷俗与汉法在宋代边疆地区的冲突,给赎刑制度以应有的历史评价.  相似文献   

7.
赎刑制度,是指犯人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创设于夏朝,东汉时成为定制,至唐朝趋于完备,并为以后各王朝所承用,直至清末修律时赎刑制度才被取消。赎刑制度对我国古代刑罚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8.
罚金刑作为当代刑法中规定的重要刑罚方法,已经引起了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我国的刑事立法对其也青睐有加,但在同时,对罚金刑的适用产生了立法和司法的脱节,缺乏对外国罚金刑普遍适用的背景研究是导致这一局面的根本原因,本文拟对中外罚金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指出中外对罚金刑适用的背景有别,所以我国对罚金的规定和适用都不可冒进,而应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方为上策。  相似文献   

9.
赎刑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三千多年。希望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之中发现能够为现实适用的制度,探讨在中国当代建立中国特色的短期自由刑易科制度。  相似文献   

10.
我国绑架罪罪名最早设置于1997年刑法,虽历经几部修正案的进一步完善,但对其法定刑的修订并不彻底。绑架罪依然存在刑罚层次偏少,起刑点过高,加重量刑情节有限,列举立法违背罪责刑相互适用原则、减轻处罚情节的模糊性诱发司法量刑不均衡,以及"必罚制"的财产刑设置模式不妥当等问题。对此,通过降低基本法定刑、增强减轻情节的明确性、增设加重处罚情节类型,以及取消财产刑的"必罚制"等路径实现绑架罪法定刑的科学化配置。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经济赎刑”出现较早。《尚书·虞夏书·尧典》:“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这里的“金作赎刑”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讲的“经济赎刑”。“金作赎刑”就是用黄金赎罪以免除刑法认定应受的刑事处罚。“经济赎刑”则是用钱财赎罚以免除刑事处罚。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赎刑”也较为盛行。仅就罚金一项来说,资产阶级的《刑法》中适用范围很广,连遗弃罪和诽谤罪等条文也规定了处以罚金。英国《刑法》中有罚金条款的竟然占条文总数的90%,日本《刑法》中罚金占条文总数的84%,法律明文规定,可以用金钱赎免刑罚。实质上这就是“经济赎刑”的具体体现。资产阶级的“经济赎刑”是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刑法》只能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刊法》的任务就是要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适用刑罚中,不允许犯  相似文献   

12.
论赎刑     
本文概述了赎刑制度在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的产生和发展,分析了赎刑制度的本质、作用和特点;指出赎刑制度是一种维护君主和贵族特权的司法制度,是加强对广大劳动人民统治的反动制度。这种制度以儒家“尊尊、亲亲”为指导思想,特别具有欺骗性,祸害性极大。文章指出了赎刑制度的流毒的种种表现,提出进一步批判肃清这些流毒和特权思想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一项长期的任务。  相似文献   

13.
近几年来,各类重大责任事故频发使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研究成为关注的焦点.本文是对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配置进行的专题研究,着重研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量、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种、重大责任过失危险犯的法定刑配置等三个问题.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配置的立法缺陷表现为,在刑量上配刑偏轻,在刑种设置方面过于简单.应调整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幅度,增加罚金刑、资格刑等刑种;增设重大责任事故过失危险犯,其法定刑设置应轻于实害犯的法定刑,更多地适用罚金刑或资格刑.  相似文献   

14.
赎刑在我国历史上出现得很早。《周礼·职金》载:“掌受士金罚,货罚。”西周时期之有赎刑,已为考古发掘所证明。据陕西岐山县新出土的铜器(纟朕)匜铭文载,法官伯杨父让罪犯牧牛交出三百锾铜的赎金,即可免去其应判的墨刑和减少五百鞭子的鞭刑。《尚书·吕刑》中有“训夏赎刑”一语,据此可知周的赎刑源于夏代。《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尚书大传》说:“夏后氏不杀不刑,死罪罚二千馔。”夏代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这时已有包括赎刑在内的刑法当是可信的。  相似文献   

15.
刑法第12条将本条适用局限在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这一立法存在缺陷,缺乏预见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案例部分弥补了立法的缺陷。立法将追诉时效不纳入到轻重比较的范围,但司法解释却反其道而行之。死刑复核程序适用溯及力,是错误的。"处刑较轻",包括法定刑和涉及刑的事项,还包括构成要件的改变,如果改成"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更好。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中的"多次"规定按其规范功能可以分为三种法定类型,即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多次"、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多次"和作为累计载体的"多次".以"多次盗窃"为代表的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多次"和以"多次抢劫"为典型的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多次"都体现了立法者的从严态度."多次"从严的根据来自两个方面,即客观方面的违法性增加和主观方面的罪责增加,其中,罪责的增加是"多次"从严的首要根据,而违法性的增加仅为其次要根据."多次"从严的上述根据对于"多次"的立法、解释与适用具有重大意义,尤其在解释论上意义尤为突出.  相似文献   

17.
论管制刑的废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作为我国所独创的一种限制自由刑,其雏形出现于民主革命时期,并在解放区得到广泛使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中对其仍予以保留.但经过几十年的刑法实践,管制刑赖以存在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基础已消失,使得管制刑的适用率极低,近乎"名存实亡",加之管制刑的存在有损于刑法体系结构的科学性,因此,有必要将它从刑法中废除.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六)》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进行了修改,使本罪的罪名由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改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犯罪形态由目的犯(结果犯)转为行为犯,修改和完善了相对委托和洗售行为的罪状表述,提高了法定最高刑,扩展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研究刑法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新规制,对于正确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罚金刑初探     
1.罚金刑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属于财产刑的范畴。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是一种附加刑,它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或与财产有关的一些轻罪,我国刑罚分则中适用罪金刑的犯罪共有二十条。我国不仅立法上对罚金刑规定的比较少,适用面很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罚金刑的数量也微乎其微。据某省的统计资料,适用罚金刑和没收财产两项加起来,1985年为十四人,1987年仅有九人。由此看来,我国刑法虽然把罚金刑作为一个刑种规定下来,但并没有充分发挥它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传统法文化对立法和司法的影响,限制了罚金刑的广泛适用。  相似文献   

20.
从法律性质看,交通肇事罪和交通肇事不救助行为是刑法上性质各异具有独立构成要件的数罪,但基于两罪的关联性,由刑法条文明文规定,将其作为结合犯处理,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第二档法定刑的适用情形。从而进一步析出"因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不救助的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的罪过形式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适用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档法定刑。结合犯的观点提出了解决关于交通肇事罪不救助行为在刑法性质问题上理论冲突的合理方案,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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