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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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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益与伦理:实质违法性的双重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法性的本质在于结果无价值的观点,在我国刑法理论界颇为流行.法益衡量说在理论设计上存在的缺陷,使得结果无价值论在刑法解释上难以自圆其说.建立在刑法既是裁判规范.也是行为规范基础上的二元结果无价值论,主张违法性的本质不但在于客观上的法益侵害,而且在于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但法益侵害应予以优先考虑.二元结果无价值论与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概念在内容上高度吻合,可以成为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的理论指导.  相似文献   

2.
本文详细探讨了不能犯理论的各种学说,针对观点的分歧,提出了从解决刑法规范的性质、违法性的根据和本质等刑法基本问题的立场的角度来研究不能犯的判断的理论路径,进而在"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上提倡"具体的危险说"。  相似文献   

3.
刑法首先是行为规范,其次才是裁判规范.纯粹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都无法说明我国刑法的基本性质,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考虑,才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法益侵害说存在缺陷,应同时考虑规范违反说才能正确解释刑法规范的性质.  相似文献   

4.
"客观归责"是德国刑法学界非常有影响的一种理论,其核心就是"危险原则".而"危险原则"主要内容是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构成要件的效力.而这一理论在大陆法系三要件中的地位有诸多聚讼,值得探讨.从客观归责理论的内涵看,其主要是对客观行为定性,很少涉及到主观方面.而且行为是否制造了某种不被允许的危险、是否实现了这种危险以及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效力,都是带有实质性的判断,是对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的判断.据此,客观归责应该是违法性的判断要素.  相似文献   

5.
刑法与民法在规范目的、调整手段等方面迥异,但不能简单地将两者对立化,刑法与民法的关系体现在两者"分"合"的理解上."分"是两者所调整的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的区分,"合"是两者对致害事件的规制互相补充、互相影响,两者对致害事件的处理不可或缺.刑法规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危害不大的行为则交由民法调整,且随着社会认知的变化而改变,刑法与民法的界分也应随之做动态调整.在对待刑法与民法的关系上,既要警惕刑法优先适用的思维,遵守刑法的谦抑性,也应注意不能以民事判断代替刑事判断,更应分别运用民法规范和刑法规范对行为进行定性.  相似文献   

6.
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刑民、刑行交叉案件对违法性判断的标准和程度都提出了新的理论挑战,亟需理论回应.违法一元论无法从逻辑上正确推导出法秩序统一的结论,而违法相对论可与法秩序统一原理更好地兼容.且作为违法一元论理论根基的二次规范理论,逻辑上并不妥当自洽,也无实践操作之可能.不同部门法的目的各异为违法相对论的合理性证成提供了理论支撑,同时可以为公民提供更加明确的行为指引.比较而言,违法相对论更为合理、可行.在以违法相对论为基础判断刑事违法性之时,应根据不同部门法所评价法益是否重合而区分对待.  相似文献   

7.
作为行政犯的销售假药罪,对该罪构成要件之核心要素假药的判断,不仅应遵循行政法的规定,更应站在刑法立场上进行独立价值之判断。未经批准进口国外合法药品,虽然具备行政法上的违法性,但其既不具备损害人体健康之法益侵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应当运用刑法实质解释方法,将那些不具法益侵害性的代购未经批准进口国外药品的行为排除在刑事犯罪圈之外,交由行政法规制。  相似文献   

8.
当下中国刑法学界所风行的“客观主义———结果无价值论”这种单线的、一元论的研究范式本身就存在缺陷,许多持一元论观点的学者对主观主义、行为无价值论带有偏见,对我国新旧两部刑法定位错误,导致其所得出的结论带有片面性。本文提倡一种二元论的研究范式,即在关注客观主义的同时也要关注主观主义,在客观主义内部既要关注结果无价值论也要关注行为无价值论。二元论研究范式的背后根据是“折衷”思想,它体现了一种“从主义转向问题”的思考路径。  相似文献   

9.
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认识不应仅局限于故意犯罪的场合来讨论.在把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认识分为实质的违法性认识与形式的违法性认识之后,违法性认识应被扩展到过失犯罪场合和刑罚论中予以讨论.实质的违法性认识即社会危害性认识也是过失犯罪的成立必须联系的一个因素.实质的违法性认识与形式的违法性认识通常互为表里.形式的违法性认识既影响罪之成立,又影响刑之轻重.  相似文献   

10.
功利主义源于伦理学,是功利主义学者针对义务论提出的观点.行为功利主义与递进式犯罪构成、平面式犯罪构成不符合,并与罪行法定原则相抵牾.规则功利主义不但与法治精神相协调,还有利于贯彻主客观一致的刑法原则.规则功利主义与违法性没有必然联系,其与犯罪构成符合性阶段相对应.在违法性判断上,应坚持规则功利主义的标准,行为功利主义只是补充.  相似文献   

11.
[提要]我国理论界通常对德国刑法教义学和日本刑法理论不加严格区分,经常在两个体系之下讨论不法的实质、实质违法性、违法性的实质等问题。这导致在研讨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时出现混乱。实质违法性的问题域所揭示的是刑法在实体上所追求的目的和任务;违法性的实质所研究的是行为与法秩序的关系,即如何确立行为的违法性;不法的实质是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如何证成不法的成立。以上三个理论的比较有助于更为清晰地界定“不法的实质”的范畴。  相似文献   

12.
在中外刑法理论上,有关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众多,主要有意思标准说、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构成要件标准说和犯罪构成标准说.根据行为的层次性安排以及刑法规范的"义务性"特征,犯罪构成标准说相对符合逻辑,但是在我国理论上仍存在理解和运用上的偏差.通过比较分析,犯罪构成的核心是主观罪过,而非传统见解的危害行为.依"罪过"来判断犯罪行为的特殊性质和个数,比犯罪构成更加明确.基于"罪过"标准的运用,想象竞合犯实质是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而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在本质上应属于数罪.  相似文献   

13.
大陆法系违法性理论存在的法理根基是对个人自由独立性的保障,此亦是该理论所要求和体现的价值,其新客观违法性理论弥补了主观违法性理论与旧客观违法性理论在解决实际问题时所表现出来的缺陷与矛盾。行为无价值是以结果无价值作为自身存在的基础,这对我国目前的刑法犯罪论体系的改革与重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来说,在司法过程中仍应坚持"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的行为无价值二元论",这是由法制社会所要求的形式合理性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14.
利用紧急避险侵害他人法益,是指存在紧急避险之客观情状,但行为人主观上却存有利用此情状以达犯罪目的之意思的情形。以“类电车难题”为例,根据行为无价值的立场得出无罪结论,根据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导出有罪结论。违法性的判断,结果无价值更具优势。据此,紧急避险阻却犯罪或者是因为行为的违法性阻却或者是行为人的责任阻却,而偶然避险阻却犯罪只能是行为的违法性阻却;在符合紧急避险客观条件的情况下,如果行为造成了生命法益侵犯的后果,并不阻却违法,而且行为人有犯罪故意,则成立故意犯罪;如果行为本身没有造成生命法益侵犯的后果,只是造成财产法益或身体法益的侵害,在仍然满足优势利益的条件下,则阻却违法性。行为人故意引起危险,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法益的事例,其违法性的认定在于法益侵犯事实可以归属于前行为,此认定思路与利用紧急避险侵害他人法益的情形又略有不同。  相似文献   

15.
要把握违法性认识,必须理解什么是违法性。汉语中的"违法性"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不同。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中的"法"理解为抽象的、概括的法,取决于其刑法理论体系本身的逻辑。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逻辑中,证明行为"违法性"的方式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证明方式是不同的。德日刑法理论中"违法性"所代表的"法益侵害性"和我国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的意思应该是一致的。不应该将"违法性"混同于刑事违法性和法律认识错误。  相似文献   

16.
从对刑法规范根本属性的理解、刑法机能(目的或任务)的认识和主观违法性要素(主观的正当化要素)的选择以_及行为与结果的判断等四个方面进行初步探究,指出刑法中违法性本质理论的不同学说之间存在根本分歧的根源在于学者们不同的刑法哲学观和方法论,即不同学说分别建构于不同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17.
刑事违法性的概念是刑事违法性理论的起点,对其作出恰当的定义是刑事违法性理论不断深化的需要.刑事违法性的概念应在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属种关系以及刑事违法性的刑法功能中加以把握.为了明确刑事违法性的内涵,必须进一步深化对刑事违法性的分类以及刑事违法性与一般违法性关系的认识.形式与实质的统一生成了刑事违法性的构造性,并可从犯罪的法律概念和犯罪构成的系统性中得到解答.刑事违法性的构造性是刑法保障人权价值的内在要求.刑事违法性的功能由其构造性所决定,当然的具有出罪功能.  相似文献   

18.
刑法视域下警察防卫权正当行使之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警察防卫权是警察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刑法上的性质应被界定为阻却行为违法性及排除行为犯罪性的法令行为,与表面行为类似的正当防卫存在明显差异。人民警察在实施这种作为行政职权的防卫权时,应当 恪守迫不得已原则、严格比例原则以及损害规避原则,审慎冷静地遵循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限制条件、限度条件等行使条件,谨防不当防卫行为的发生,从而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人权的平衡协调。不当行使警察 防卫权的行为一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应犯罪之构成要件时,即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判罚。  相似文献   

19.
经济犯罪条文中的共犯规定是注意规定,不是法律拟制;经济犯罪司法解释中关于共犯处罚的若干规定,是把中立行为的帮助等同于一般的帮助犯对待,而不具有合理性;根据刑法目的、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及实质的违法性论,可以认为法益侵害或者危险没有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不是规范意义上的帮助行为;即便明知对方从事经济犯罪的意图,为其提供贷款、运输、仓储、保管、邮寄、房屋租赁或向其归还款物的,都没有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  相似文献   

20.
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但是由于不作为存在结构上与作为有较大差异,使得对其行为性历来争论不休。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人格行为论都试图从不同的角度对不作为之行为性进行论证,但是都存在缺陷。对不作为行为性的研究应在具体的犯罪构成体系之中进行,而不应当脱离具体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抽象的探讨。就我国犯罪构成体系而言,不作为行为性判断应经历一个从实然判断到应然判断的过程,是一个将存在论与价值论相结合的判断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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