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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进行制度完善的同时,需要观念的同步转变,诉讼观念的转变说到底是诉讼文化的转型。刑事诉讼文化转型的核心目标在于使办案人员能够按照现代诉讼观念的要求所思所想、所作所为,关键是面对诉讼中的利益选择能够按照程序正义或者无罪推定的要求开展诉讼行为,这内在地需要一种稳定的诚信伦理来支撑。办案者诚信伦理的达致需要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信原则以及与此对应的诉讼制度来推动,需要加强辩护权、引入程序性诉权、落实程序性裁判机制和强制追责机制,使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受到保护,使追诉权等的行使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只有追诉权等违背程序正义要求的行为受到程序制裁、行政制裁乃至刑事制裁,才会使办案人员对程序正义和无罪推定的内在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会使刑事诉讼文化转型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2.
对于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我国确立了旨在宣告无效的程序性制裁制度。这种制度根据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的不同,可分为绝对的撤销原判与相对的撤销原判,前者是因为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侵害重大的诉讼利益所引发的不可补正的无效,后者则属于由一般程序性违法行为所引发的可补救的无效。撤销原判制度的适用对象还可以分为积极性程序违法行为与消极性程序违法行为,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所带来的制裁后果也有所区别。未来的刑事司法改革需要针对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行为重构程序性制裁体系。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是法治社会重要的诉讼方式,也是国家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坚持程序性法治思维。刑事诉讼程序性法治思维的养成不仅体现在刑事司法中,也体现在刑事诉讼立法和刑事执法中。刑事诉讼立法者培养程序性法治思维需要以法学知识、逻辑思维以及包容性思想作为支撑。刑事司法者培养程序性法治思维需要以法律自觉性、独立性以及中立性为内容。刑事执法者培养程序性法治思维需要以文明性与追责性为内容。只有立法、司法、执法各环节的参与者都养成程序性法治思维,才能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才能推进刑事法治的快速发展。  相似文献   

4.
我国《宪法》规定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宪法监督,《立法法》制定了违宪审查条款,目的是运用政治程序或是准法律程序进行宪法监督。但就目前来看,这种制度缺乏程序性保障,不能有效地制裁违宪行为,使得宪法监督往往流于形式。“无诉讼即无宪政”,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的司法化是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5.
当前权力机关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存在国家法律规范的供给不足和迟缓、监督工具不够丰富具体、监督程序公开不到位且衔接不足等问题。同时,监察机关“位高权重”,使得权力机关监督略显乏力。因此,应进一步健全《监督法》,扩大监督主体范围,创新监督举措,完善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增设法律责任章节,完善监督程序的具体法律规定;丰富和具象监督“工具箱”,加强对监察相关法律的执法检查,对监察机关发布的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强化监察机关的询问与质询;推动监督程序公开,加强各种监督方式间的衔接,完善跟踪反馈环节,切实增强权力机关监督监察机关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6.
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分离,是根据检察权配置规律、检察职能运行特点和属性以及工作模式所进行的机制创新。职务犯罪侦查属于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属于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职务犯罪侦查与法律监督调查的有机结合,既有利于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力度,也能体现法律监督调查的独立价值,促进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7.
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与掠夺在触犯法律的同时也危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制裁过程的监督,主要包括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人的监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以及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近年来,面对日益严峻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形势,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及行政检察职能,积极开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监督工作,面对检察监督中所存在的检察监督能力不足、监督手段刚性不够以及对行刑衔接监督力度有限等现实问题,可以通过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能、不断提升检察监督能力水平、提高检察监督刚性和强化行刑衔接工作监督力度等措施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8.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正处于全国发展阶段,存在着采购程序设计缺陷、监督权力虚置、供应商质疑监督程序不足等问题,需要建构完备的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体系、监督程序机制以及分工明晰、责任明确的监督管理体系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9.
违法侦查不仅具有诉讼终止、排除非法证据、要求补正或合理解释等程序性法律后果,也可以引发以减轻刑罚为代表的实体性制裁。作为一种实践理性,以国家机关整体利益为制裁对象的实体减轻根源于程序正义对刑罚正当性的影响,与程序性制裁共同形成违法侦查的双重制裁体系。在量刑层面上,违法侦查动摇了国家机关作为处罚主体的适当性,属于影响责任刑的量刑情节。在程序定位上,实体减轻针对的是违反程序规范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造成实质侵害的违法侦查行为。因此,在适用范围上,实体减轻仅与技术性违法侦查和应适用诉讼终止的严重违法侦查存在排斥关系,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程序补救规则的适用对象分别属于并列关系和交叉关系。实体减轻不仅可以彰显程序正义在刑罚正当性要素中的重要地位,也为被告人提供了一种新型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过程中应当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强化其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关系。进一步改革刑事执行程序,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一体化刑罚执行体系。以加强诉讼民主、强化公民合法权利保障、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调整和改革现有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完善和统一刑事诉讼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1.
侦查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部分,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却存在诸多问题,如立案监督缺乏操作机制与程序保障、撤案监督无章可循以及强制措施监督缺乏等.要解决以上问题,发挥侦查监督的保障作用,文中认为通过建立刑事立案备案、撤案备查及强制措施的事后备查制度,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机动侦查权,检察机关当前面临的问题与困境能得到很好地解决.  相似文献   

12.
在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代表的多层次刑事诉讼体系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监督机关,应当立足审前主导角色定位,从注重规范起诉裁量权,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发挥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流、过滤作用,集中行使强制措施适用审查决定权四个维度来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  相似文献   

13.
我国目前关于刑事诉讼客体内容的几种主要观点都存在值得商榷之处。通过对刑事诉讼客体的定义、语源的分析和运用诉讼目的、诉讼结构和诉讼行为等理论对刑事诉讼客体进行考察,可以看出刑事诉讼客体就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应当适用的实体法、程序法。刑事诉讼客体具有多方面的特征。   相似文献   

14.
陈在上 《南都学坛》2012,32(6):77-81
刑事处罚令程序是由法官通过书面审以签发刑事处罚令的方式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对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也是简易程序实现方式多元化最为有益的方式之一。我国客观真实主义的传统、书面审经验的丰富、量刑建议的规范化、辩护制度的完善均为刑事处罚令程序的构建提供了较为成熟实践经验与制度环境。我国刑事处罚令程序具体构建的思路是:案件范围限定为判处缓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为益;启动权应该交给检察机关,法院具有决定权,被告人具有程序否决权;具体审判组织是基层法官独立审判,辅助以有经验的人民陪审员或书记员代为负责前期的审查;在程序救济上,保障当事人的知悉、辩护权和否决权,尤其是对被告人判处人身自由刑的时候,更应当及时有效地保障其获得律师辩护人的帮助。  相似文献   

15.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纵深化推进,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呈现出二元独立共存之实际格局,即“调查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其中,调查程序受监察法调整,而刑事诉讼程序受刑事诉讼法调整,两者衔接的枢纽为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程序。这一程序衔接体现在: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必须经过审查起诉程序方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其正当基础既在于审查起诉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也在于法律监督职能的正常延展,还在于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的角色扮演。当然,“以审查起诉为枢纽”的制度衔接模式目前还存在一系列的现实问题,因而需要通过检察机关切实承担主导责任,着力提升被调查人的主体地位以及提升法律监督的实际效果等措施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与世界各国刑事错案的成因相比较,我国刑事错案与其有相当多的共性,但与其它国家刑事错案的纠正相比,我国刑事错案的纠正显得是那么慢、那么难,"再审难、有错不纠"与"无限再审、有错乱纠"现象突出,作为我国刑事错案特殊司法救济程序的审判监督程序,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立法之初所预想的纠错功能。以联系的观点,运用法社会学的知识,分析我国现行刑事错案审判监督程序的先天性根本缺陷,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现行制度设计忽略了利益机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法实行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等共同构成完整的刑事诉讼监督体系。立法规定的欠缺和实务中的不规范,使得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难以落实,刑事个案的立案监督流于形式。进一步厘清和准确认识刑事立案监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健全我国刑事立案监督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刑事申诉是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的最后救济手段.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侦查申诉、不起诉申诉、生效判决裁定申诉等三种申诉.但由于条文规定的粗略,司法实践中形成了申诉滥、申诉难等诸多问题.为了完善刑事申诉制度,须对当前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重构的方案.  相似文献   

19.
目前,监察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监察法》对监察机构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规范化、法治化具有促进作用;但司法实务中依旧存在诸多问题,如监、检、法在程序对接与转化层面衔接不畅,职务犯罪案件处置中监察与司法部门之间未形成科学的衔接与转化,监察措施适用环节存在诸多争议与模糊之处。由此,应进一步畅通监察与刑诉程序的衔接,为监察委员会权力运行机制的法治化与科学化构建刑事司法路径,促进其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良好互动与相互制约,以规范监察机关权力运行程序机制。宏观制度设计方面,监察程序中应恪守程序正义与分离原则,在遵循以审判为中心的大格局的基础上理顺监察与司法机关权力配置。微观机制运行层面,推行职务犯罪分流处置与司法审查机制,完善留置程序运用,在调查、审查起诉与审判等各阶段中通过适用非法证据排除、构建职务犯罪案件智能管理平台等方式,构建合理的监督制约模式。  相似文献   

20.
程序性违法是指程序参与主体违反某一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程序性违法具有侵权的特征,同时也是对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因此,对程序性违法,应当有相应的救济渠道。民事司法实践中,法官程序性违法行为非常严重,并且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建立司法性的法官惩戒程序,以程序性制裁的方式对法官程序性违法行为进行救济,应当是一种很理想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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