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我国民诉法第六十五条虽然是为完善举证时限制度而制定,但是实际上也起到了明确划分在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关于案件事实的探知和解明的权限的功能.这种权限的划分符合协同主义的理念与基本内容,相应地,人民法院承担了证据提供的释明职责,当事人了承担诉讼促进义务.据此,在有限司法资源的客观现实中,两者共同推动民事诉讼过程中案件事实的发现,追寻实体正义的实现.  相似文献   

2.
从程序性义务的角度看待当事人真实义务,其目的在于推进法院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进程中的协同运作。在我国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辩论主义改革的进程中,提出当事人真实义务有利于保障其充分行使诉权的同时也要求诉讼酿造善意行使诉讼行为,保障案件事实真实发现及诉讼程序的安定。  相似文献   

3.
案件裁判是法官依据证据认定事实并适用法律做出判决之过程.民事诉讼体系要求法官认定事实必须适用自由心证.然而,即便在自由心证原则下,事实认定结果依然会限于真伪不明的困境.为使法院避免无法裁判之尴尬,证明责任予以适用,即当自由心证用尽之时证明责任开始发挥作用.自由心证与证明责任之间存在着联系与对抗关系.就二者而言,法官认定事实应当树立以自由心证为主、证明责任为辅之原则,而事案解明义务可视为缓解二者冲突之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4.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是克服辩论主义缺陷的需要,是防治实务中不诚信诉讼行为的需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履行真实义务、诉讼促进义务、事实阐明义务,禁止滥用诉权,禁止滥用诉讼权利,禁反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提醒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告知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依法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5.
论民事诉讼中程序选择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程序选择权本质上属于程序人权,理论依据为程序人权保障理念、程序主体性原则及处分权主义,内容包括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对诉讼程序的选择权与对诉讼手段的选择权。程序选择权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适应世界各国民事诉讼发展趋势、实现民事诉讼目的、降低诉讼成本,提高程序效益和实现司法公正等实践价值。在我国立法中,程序选择权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因此,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改革与完善我国现行立法;增设某些程序选择权;明确法官的阐明与告知义务;明确律师的正确建议义务。  相似文献   

6.
试论辩论主义的新发展--协同主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协同主义是在克服传统辩论主义缺陷的背景下产生的。协同主义下当事人相互之间以及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不再是完全对立与消极中立的关系 ,而是相互协作促进诉讼。协同主义所发挥的基本机能是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与防止诉讼突袭 ,它应是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发展的方向。  相似文献   

7.
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责任和举证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条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为主,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为辅的诉讼模式,即以当事人主义为基础,吸收职权主义优点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这一模式既体现了现代民事诉讼立法的公正与效益的价值取向,又符合我国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法律服务业发展水平较低的国情,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建设的意义必将是积极而深远的。…  相似文献   

8.
以辩论主义作为民事诉讼模式界定标准的核心难以真正揭示民事诉讼的体制性特征,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要反映的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作用分担的状况,并以何者在证据的收集和事实的调查以及诉讼程序的推进占据主导性作用为其主要的外在表征,对民事诉讼的体制更具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因此,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作为民事诉讼模式的界定标准比之辩论主义更为合理。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作为民事诉讼模式的界定标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应当归结为同一民事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9.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走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模式调整的是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当事人主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的基本方向;民事诉讼程序的结构模式调整的则是诉讼各阶段之间的关系,实行集中审理主义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演变的基本规律。二者相结合,其实是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双重兼顾。平衡保障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应当成为新民事诉讼法所明确的目的。新法应当纯化法典,实现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大分家”。  相似文献   

10.
在民事诉讼中,关于程序运行中当事人与法院的作用分担存在着"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职权进行主义"的划分.针对传统分类的缺陷,加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已成为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调整法院与当事人作用分担的共同趋势.在我国,协同进行主义的引进有助于修正因过于弱化法院职权所引发的法院实体性诉讼指挥权的缺失,明确当事人在程序运行中的权能与责任.在制度建构层面,协同进行主义需通过强化法院的释明义务与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1.
周湘雄 《社会科学》2007,1(3):101-109
鉴定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保障鉴定结论的客观性与鉴定程序的正当性。在这两个方面,我们可以从英美国家的中立专家证人制度中得到很好的启发。与英美对抗制专家证人相比,中立专家可以很好地保障专家证言的客观性和程序的效率;与大陆法国家的鉴定人制度相比,中立专家可以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程序的公正性。因此,为了适应诉讼制度的发展要求,我国的鉴定制度改革可以采取这样的路径:在民事诉讼中主要采取对抗制专家证人为主,中立专家为辅的制度;而在刑事诉讼中则采取中立专家证人制度。  相似文献   

12.
徐峰 《北方论丛》2020,(1):57-66
长久以来,我国海商法中船货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平衡的,它更偏向承运人利益,并表现在船货双方权利义务总量不对等以及权利与义务不对应两个方面,形成海商法下的“正义”。《中国海商法》的相关条文有待补充与完善。回顾海商法发展史,从罗德—罗马法到国际商人法,从海牙—维斯比规则到鹿特丹规则,船货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历经了一条从货方“义务本位”发展至“权利义务本位”的发展道路。《中国海商法》的修改也应遵循这种精神,平衡船货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形成民法上的“正义”。  相似文献   

13.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私法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更是以其诚实、善意、公正的理念受到了人们的推崇。根据合同成立的不同阶段,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的具体内涵主要包括:一是磋商中的诚信,即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恶意隐瞒、欺诈及胁迫等形式促使合同的成立;二是诚信履行。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阶段应当按照交易的本旨勤勉的履行合同,不得滥用权利,违反诚信、恶意履行;三是合同终止后的诚信义务,通常表现为合同终止后的通知、协助及保密的义务。在以合意为中心构建而成的古典契约法理论和绝对契约自由遭到抨击之时.诚信原则犹如普罗米修斯之火给合同法带来了新生,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的关系契约论的兴起,限制了绝对的契约自由,将传统的“铁面无私”的合同法重塑为富有“人类真情实感”的合同法。  相似文献   

14.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可的一种多数人债务。这种债务与连带债务不同,两者不能混淆。鉴于不真正连带债务具有许多独立的价值,且适合当前司法实践需要,我国应当建立该制度,在民法典中对之做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5.
婚生子女否认诉讼是人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其诉讼标的的特殊性,德国、法国等大多数国家都相应建立了这种诉讼程序。并且,贯彻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已成为当前指导亲属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反观我国亲属法和民事诉讼法,婚生子女否认诉讼还付之阙如,即便学界在制度的设计上有所见解,但仅该诉中适格原告和被告问题就无法达成一致,其性质、诉讼时效等也有待明确。借鉴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比较成熟的立法经验,为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实有必要构建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并对其性质、适格当事人等作出合理界定。  相似文献   

16.
通过对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制度的借鉴和分析 ,提出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撤销权的主体是发出可撤销的意思表示的人。撤销权在行使方式上 ,应当赋予权利人以自行撤销的权利以提高其社会效益 ,在相对人有异议时 ,才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我国法律对撤销权的相对人以及撤销权的效力也应明确规定。此外 ,我国撤销权行使的起算期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规定 ,同时应规定一个不要过长的除斥期间 ,以稳定社会关系。  相似文献   

17.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起源于美国,是美国众多司法ADR方式中的一种。早期中立评估制度对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节约国家司法资源以及缓解诉讼迟延具有重要意义,对我国民事诉讼改革,尤其是民事审前程序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  相似文献   

18.
在网络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民事责任是一个长期面临且需要不断深入研究的问题。因网络技术迅速发展致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断出现,目前,法对其无明定,宜在司法解释中界定。本次修改著作权法时应明定,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形式审查的事先审查义务,违反规则则承担自己过错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应对过错所致损害全面赔偿。  相似文献   

19.
我国法律规定商标评审乃注册商标争议诉讼之前置程序,但在先权受到侵害的利害关系人仍有权依其他相关法律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这种循环诉讼体制下,必然造成大量的行政司法资源浪费。此外,商评委与法院分别审查商标案件事实的双轨制模式也无可避免地会出现矛盾裁判。有鉴于此,我国应当重构在先权救济机制,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在先权纠纷的职能转移给各地法院。由法院继承相关审理职能,一方面可以缓解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压力,缩减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时间,节约司法行政资源,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法院间的协调,消除矛盾裁判。  相似文献   

20.
张旭勇 《浙江社会科学》2012,(5):51-59,64,156
村民是否有资格对村委会的集体财产处分行为提起诉讼,是当下我国村民自治实践中急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在实证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背景下,法院都把集体财产处分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但对村民的原告资格问题却给出了两种相互矛盾的回答。而且,不管法院是肯定还是否定村民的原告资格,都分别隐含了把集体财产等同于村民共有财产,或者把"村"定性为私法人的理论错误,充分暴露了村民原告资格在民事诉讼制度框架下的解释困境。实际上,对依据法律和政府行为设立并承担大量公共管理职能的"村",我们只有把它定性为大陆法国家行政法上的公法人才是准确的。一旦恢复"村"的公法人面貌和地位,把村委会处分集体财产纠纷纳入行政诉讼,集体财产的均等分配性特征使村民个人和集体财产之间构成"法律上利害关系",每个村民对集体财产处分行为就都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