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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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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跨流域调水水环境安全的法律保护,必须促进水量安全、水质安全、水环境安全和水战略安全的相互配合与协同演进,从体制与机制变革上寻求出路.应当立足系统研究的视角,界定跨流域调水水环境安全法律保护的基本含义,要从立法指导思想的综合性,法律体系的协调性,水权市场及其价格机制的完善,生态补偿方式的市场化等方面,构建我国跨流域调水水环境安全法律保护的框架.  相似文献   

2.
流域生态补偿是利用经济手段对流域生态的外部性进行矫正的一种手段。政府强干预型与市场主导型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都各有优缺点。当前,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存在法律机制尚不完善,水资源的产权模糊,补偿主体不明确,补偿方式单一,公民参与渠道不畅等困境。为构建高效的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必须制定专门性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自主性,健全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体系;既要在近期充分发挥政府在流域生态补偿中的主导作用,又要在远期着眼于建立市场手段为主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拓宽公众参与途径,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以及公众参与的经济激励机制,以提升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认可度与制度效用。  相似文献   

3.
为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在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中的应用,依托“流域”所承载、衍生的生态产品类型,从水资源产品、水生态产品和水环境产品三个维度,构建了由11个具体指标组成的流域生态补偿后评价体系,并以山东省为例,运用生态产品实物量和价值量相关核算方法,对流域生态补偿试点结束后研究区2016—2020年的生态产品价值展开估算。结果表明:(1)在生态补偿政策的推动下,研究区“三水”生态产品价值整体呈现逐年增长态势,其中,水生态产品价值最大,历年占比在74%-78%之间,远高于其他两类生态产品价值之和,意味着流域水生态安全保障效果显著;(2)各类生态产品价值增长差异明显,水环境产品增长最快,其现状年相对于基准年的增长率为149%,水资源、水生态产品价值增长分别为75%、67%,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明显;(3)各类评价指标中,洪水调蓄价值最高,历年占比均在30%-52%之间,其次为水源涵养、气候调节与环境净化价值,这四类生态产品价值构成研究区流域生态产品的核心价值。基于生态产品价值来构建流域生态补偿后评价体系,可以为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绩效评价机制的确立,尤其是市场化、多元化长效生态补偿机制的运行提供理...  相似文献   

4.
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方位推进的背景下,流域生态保护的制度构建迫在眉睫。现有关于流域生态保护的核心制度是生态补偿机制的合理构建。学界普遍认为生态补偿机制应发力于对上游地区的机会补偿,然而却不能兼顾流域水质恶化后上下游之间关系的处理。因此有必要在流域生态保护中厘清补偿以及与之相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关系。目前生态补偿机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就制度目的与运行机理上表现为广泛的"链接"与"交叉"。当下尚未有任何规章制度阐释二者之间的关系,应从生态补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入手,剖析并界定二者之间的制度真空、制度冲突与制度耦合等三种关系。同时从生态补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间的制度依据、制度配置状态角度对两种制度的适用情形、责任序位以及资金的配置使用关系做出合理"区分"。  相似文献   

5.
作为一种环境管理经济手段,流域水生态补偿对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流域水生态补偿的立法存在着没有国家层面专项立法、地方立法不一且差距较大等问题。为保护流域水生态和水环境,我国急需针对流域水生态补偿进行国家层面专项立法,并深刻认识流域水生态补偿的经济手段性质及其在流域水生态保护中的地位,推动地方流域水生态补偿立法。  相似文献   

6.
由于生态补偿资金不足、补偿标准难以确定等问题,导致流域内发展两极分化较为严重,普遍存在"上游保护地区发展缓慢,下游地区免费受益"现象。通过引入以水权交易为补偿模式的生态补偿机制,构建江西流域生态与经济耦合关系,有效实现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因流域生态保护失去发展权的补偿,平衡流域内不同行政区经济发展,为江西省统筹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提供方向。在机会成本法的基础上,引入水质系数1/IP综合、单位用水经济效率系数1/E以及协商系数β,建立江西流域生态补偿模型。以赣江南昌、宜春段为例,计算得出2012年的补偿额度应为20.890 3×β亿元。通过结合两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设定协商系数β的合理取值范围,最终确定具有实际操作意义和运用价值的补偿额度。  相似文献   

7.
流域生态补偿中存在广泛的利益冲突,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利益平衡机制具有迫切的现实性,公众参与在流域生态补偿利益平衡机制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公众参与存在严重的法律障碍。应通过完善环境公众参与制度和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公众参与制度实现流域生态补偿公众参与机制的构建。  相似文献   

8.
流域生态补偿是河流综合治理的发展方向.湘江流域水权交接能够有效解决水资源“行政外部性”矛盾,生态补偿可以解决水资源“经济外部性”问题,两者的有机结合的水权交接补偿机制是湘江流域综合治理的有效手段.设计湘江流域水权交接生态补偿机制,还需要针对湘江流域特点,在界定交接点的基础上找准水权交接生态补偿机制的路径与方式,才能有效运作.  相似文献   

9.
针对水环境已经遭到严重破坏的一类流域的生态补偿问题,通过建立3种情形下的演化博弈模型,递进地分析这类流域的生态补偿策略。研究发现:建立没有流域政府参与的演化博弈模型,证明了流域上下游在生态补偿问题上的演化稳定策略是(不修复,不补偿),该策略显然是无法达到生态修复目标的;引入上级政府参与生态修复,依然无法得到上下游间的理想演化稳定策略(修复,补偿);假设上级政府既承担生态修复成本又制定约束机制规范上下游的行为,当上游选择“修复”获得的自身收益增加和政府补贴大于其生态修复成本,且下游支付的补偿金额小于政府对其惩罚金额时,则上下游的演化稳定策略为(修复,补偿)。此结果证明:在市场交易模式尚不成熟的当前,由流域政府和下游共同承担的生态补偿模式必将成为水环境严重破坏流域的理想补偿模式。  相似文献   

10.
新安江生态补偿协议:法律机制检视与实践理性透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涉及安徽省与浙江省的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试点是我国首个跨省界流域生态补偿试点。作为一种流域环境治理的新型协议,新安江协议在法律上具有对赌协议的性质,它确立了一种推动流域相关地区之间环境合作博弈的一种新型的契约法律机制。地方政府之间这种通过法律契约形式进行环境合作博弈的方式,改变了传统意义上中央政府对于跨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的垂直命令式的单一环境管制方式,其推动、激励相关地方政府相互合作、共同治理的做法,对于解决我国跨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的实践意义。环境法的勃兴源自于当代社会的环境危机,立足于解决当代社会所面临的环境问题,倡导与践行环境保护的实践理性精神是环境法的应有之意。对于新安江协议这种地方性法律合作与创新,因而应当秉持鼓励与包容的实践理性精神。  相似文献   

11.
流域生态补偿是应对流域资源外部性的制度创新,在国际上已有广泛的研究与实践。该领域的研究体现了以经济学科为根本兼具多学科交叉的特点。因此着重从经济学的视角梳理了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本质属性、研究现状与基本内容,作了相应评述,并揭示出这些研究回答了流域生态补偿的三大关键问题,即由谁补偿,怎么补偿和补偿多少,最后指出了我国流域生态补偿今后研究应该突破的四个方向。  相似文献   

12.
经济学视角下的流域生态补偿机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流域生态补偿是协调流域上下游之间利益冲突的关键所在.流域生态经济补偿理论包括外部效应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和生态资本理论.流域生态经济系统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流域生态经济系统是一个开放的复杂系统;是一个非平衡和复杂系统;存在着非线性作用机制;并且系统内外存在着大量的随机涨落及其涨落的放大机制和突变性.因此,需要从生态补偿主体、生态补偿对象以及生态补偿方式等方面构建流域水资源的生态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13.
流域生态补偿: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比较与选择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流域生态补偿是利用经济手段对流域生态外部性的矫正,常用的有以政府为主体的政府补偿和以市场为主体的市场补偿两种形式.其中政府补偿主要采用财政转移支付、政策补偿、生态补偿基金等方式,具有强制性、间接性等特点,存在资金来源单一、环境资源定价低以及权责利脱节等弊端.政府补偿交易成本低,但制度运行成本高.市场补偿是流域生态服务受益者对保护者的直接补偿,主要采用产权交易市场、一对一交易、生态标记等方式,具有直接性、激励性等特点,存在补偿难度大、短期行为严重等缺陷.市场补偿交易成本高,但制度运行成本低.一般而言,规模较大、补偿主体分散、产权界定模糊的流域适宜于政府补偿,规模较小、补偿主体集中、产权界定清晰的流域适宜于市场补偿.  相似文献   

14.
巢湖流域是以农业为基础的经济区域,巢湖流域生态补偿,很大程度上是流域中下游地区对上中游地区和城市对农村地区的补偿。巢湖流域应以农村地区环境与流域水资源保护一体化为原则,完善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包括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发展生态农业、建设生态农村等系列补偿措施,实现城乡协调、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15.
流域生态补偿作为一种创新的环境保护制度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许多国家已展开对流域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本文根据生态补偿的付费主体,将国内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划分为政府付费型和使用者(受益者)付费型,发现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选择受到生态服务的类型与性质和交易费用等因素的影响。在总结流域生态补偿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太湖流域现有生态补偿机制及存在问题,尝试设计多地区—多主体—多层次的太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框架,为太湖治理提供政策参考,进而推广到其他流域。  相似文献   

16.
《史记》中“战国四公子”形象略论(修订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流域生态危机的严重性和上下游区域之间矛盾的尖锐性,决定了流域生态补偿立法的必要性。为了使区际流域生态补偿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实施保障,应该建立完善的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综合立法和单行立法相结合、程序性立法和实体立法相配套的立法体系,确立"流域生态系统服务受益者向该服务提供者付费"这一指导原则,并对生态补偿金、补偿主体、补偿对象和补偿标准等内容作出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7.
流域生态补偿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在生态环境危机日益加剧的社会背景下,流域生态补偿已成为恢复和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在生态保护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不到位、流域生态补偿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错位、流域生态补偿市场缺失以及流域生态多头管理的弊端。鉴于此,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和法制完善的途径,为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有效运转提供强力的管理机构、完善的市场和充足的资金支持。  相似文献   

18.
流域生态补偿是一种以流域水资源保护为核心,调节流域经济发展和水环境保护关系的制度激励手段,也是一种促进跨流域协同治理的重要制度设计。基于外部性以及协同治理理论(SFIC模型),构建流域生态补偿“动力-主客体-行动”关系分析框架。通过应用分析框架对田纳西河流域、易北河流域、墨累-达令河流域、新安江流域、赤水河流域、黄河流域等国内外流域协同治理生态补偿典型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归纳出权威管理机构主导下“输血式”、市场主导下“造血式”、中央主导下“混合式”、跨区域政府间“输血式”四种类型的生态补偿模式,且每种模式类型都有其特定的应用条件和制约因素。借鉴国内外经验,黄河流域协同治理生态补偿模式可以从法制保障、平台支撑、市场引入、绩效考评等方面进行重点优化。  相似文献   

19.
基于社会公平原则的流域生态补偿标准计算案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福建省主要流域闽江、九龙江为研究案例,计算了流域上下游城市生态补偿的数额。基于社会公平的原则,提出计算流域生态补偿标准应以环境损益为基础,根据各区域水资源的权属比例和受益大小,合理分配各区域应承担的投入和应享受的收益比例,考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流域生态保护的绩效,通过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协商机制,以合约的方式确定。  相似文献   

20.
太湖流域在实现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面临着水环境污染的问题。概述太湖流域水环境现状,指出尽管政府加大了流域水环境的治理力度,但是在治理过程中还存在投融资渠道狭窄、治理设施与资金管理落后以及生态税收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并指出探索多元化融资渠道、健全市场机制、增加投资力度和构建税收补偿体系是解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投融资问题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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