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影响评价是为预防和减轻拟从事的开发行为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而实施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公众参与是环评机制能够发挥效用的关键.我国目前的公众参与环评机制在适用范围、具体程序和法律责任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使环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为落实环评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对公众参与环评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方式等规定进一步完善,真正形成"阳光环评","民主环评"的机制.  相似文献   

2.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环境意识的觉醒,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态度逐渐受到开发方和环保主管部门的关注。公众参与已经成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参与机制为利益相关者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一个利益博弈机制和平台。文章以近期典型的环境群体性为例,简要分析了公众参与环评机制的理论基础和基本程序,从公众参与的主体、信息公开、反馈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等方面探讨了现行公众参与环评机制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认为,应从扩大公众的主体,提高公众参与的组织化水平;完善环评信息公开制度,强化舆论监督;构建和完善环评的司法审查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真正落实环评的预防功能。  相似文献   

3.
公众有效参与立法活动能够促进立法的民主性,提高法律规则的可实施性。2018年12月,美国《国家生物工程食品信息披露标准(实施细则)》公布于世。除具体条文外,另有详尽的公众参与制定该规则的全过程记录同时发布。通过对美国公众参与立法的全阶段进行分析发现,其公众参与立法程序较为完善且公众参与性强。结合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的现状,提出引入“立法预先公告”程序,扩大公众参与主体范围、增加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适当延长公众评议时间、完善公众评议反馈制度、进行充分的立法信息公开等具体建议,切实保证公众在参与立法过程中获得现实参与感,以促进立法民主化、科学化,为我国法治国家建设助力。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我国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在立法和实践上都不断完善,公开内容、范围、质量不断提高,但也存在问题和不足。对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实践中存在的公开主体范围窄、方式混乱、非常态化等问题,亟待扩大环境信息公开主体,明确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建立统一、便民的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完善环境知情权保障和救济机制。长远来看,可开展专门的《信息公开法》立法,构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建立"信息官"制度,提高政府信息管理水平和信息公开能力,并建立"阳光政府",强化环境问题的民主参与意识。  相似文献   

5.
社会公众参与立法是民主理念在立法领域的具体反映。公众参与立法主要体现在立法准备阶段,立法草案提出、起草、审议阶段,法律公布之后实施阶段。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立法正在朝着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向良性发展,但是,在公众参与立法的标准、过程、反馈机制、现实效果方面还存在着问题。解决以上问题,必须着力完善立法公开制度和立法听证制度。  相似文献   

6.
作为代议制民主的重要补充,公众参与立法是实现公民权利的重要形式。淮南市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起步较晚,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有必要结合实际,转变立法机关的观念,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公众参与的方式,由法律保障公众参与的效力,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完善立法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立法信息反馈机制。  相似文献   

7.
美、英、德、日诸国的城乡规划立法对于公众参与程序均有详细的规定,信息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公众参与计划诸建制化与非建制化程序安排贯穿于城乡规划的立项、编制、审议、批准、实施许可与修改全过程.反观我国有关城乡规划立法,公众参与之信息公开、听证程序基本停留在规划草案编制阶段,而其余阶段几乎未有任何具体的规定.我国法律关于城乡规划机关承担告知、说明理由义务的规定亦极为狭窄.借鉴上述诸国关于城乡规划中公众参与程序的立法规定,希冀在检讨我国城乡规划中公众参与立法规定之不足基础上对之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8.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性质决定了政府的主导地位。目前,中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中,存在着公众参与机制与利益脱钩、重要参与制度实施不到位、环境信息公开问责中的公众缺位等诸多缺陷。鉴于公众参与的价值以及政府的重要作用,以信息公开制度为重点,以完善政府信息发布职责、政府信息发布问责制度、政府内部政绩问责制度为内容,建立完善的政府责任体系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9.
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英国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内容清晰、完整,所建立起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完善,操作性强,能够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我国现行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存在较多限制,并且缺乏有效的救济机制,无法真正实现环境信息公开,应当借鉴英国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新的立法。  相似文献   

10.
公众参与是环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程序正义。对于公众参与法律法规等虽有明文规定,但由于许多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致使其规范密度不足而无法达到立法旨意。面对这一现状,在对环评中影响公众参与的相关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建议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的细节规定;对专家学者、专业人士和环保团体等人群的参加可以不受"存在利害关系"或受项目直接影响标准的限制;强化环评机关主动向公众征求意见的功能;将公众参与这一程序性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调整公众在风险决策中的地位,增进公众的实质参与。  相似文献   

11.
环境权是伴随着人类环境危机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权利。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律机制对于维护环境权、保障公众有效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现行环保公众参与的法律机制在信息公开、参与公共决策以及参与救济机制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完善我国环保公众参与的法律机制,应提升信息公开有关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公共决策公众参与制度予以实体与程序性保障,建立适合于各类监督参与主体的监督方式,完善环保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公益诉讼三大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2.
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不仅有助于克服市场失灵的弊端,也能够减少政府环境决策失误,提升环境监管的水平。为使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活动能够正常进行,需要相应的知情机制、表达机制、制约机制、救济机制和激励机制作保障,为此,我国应当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相关立法,加强环保宣传教育,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并搞好民间环保组织建设。  相似文献   

13.
中美两国的战略环评立法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应当部分借鉴美国的相关规定对战略环评立法进行完善:在战略环评对象方面,应当通过名录的方式进一步明确需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并考虑将政策纳入评价范围;在战略环评主体方面,应扩大行政监督范围,大力发展公众监督,并增加相关部门对战略环评的支持义务;在战略环评程序方面,应将战略环评程序有机融入战略决策程序之中,根据环境影响大小确定评价范围,并增加有关替代方案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公众有序政治参与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政府决策领域的公众参与取得一些进展,但不足之处相当突出。公众参与政府决策需要在公众中遴选代表,但是代表遴选程序缺乏公开性与科学性,遴选的代表参与能力较弱、专业性不强,遴选的代表“政府化”倾向严重,代表遴选过程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完善公众参与代表的遴选机制,需要拓宽公众参与的信息公开渠道;健全参与代表的遴选制度;建立遴选代表的培养体制,提高遴选代表的参政能力;完善代表遴选的监督机制。只有立足于完善的代表遴选机制基础上的公众参与,才能满足公众的维权需求,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相似文献   

15.
信息公开是海洋污染突发事件治理的第一步。及时、全面、真实的环境信息公开不仅是海洋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公众维护健康、财产等权益以及积极有效参与事故处理的前提,同时也是公众监督企业和相关部门事故处理力度的必要条件。蓬莱19–3油田漏油事件给渤海海洋生态和渔业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其重要原因在于漏油事件中的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完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贻误了事件的处理时机。该事件暴露出目前我国海洋污染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存在责任主体履职不到位、信息公开时间滞后、信息披露内容不实、主流媒体消极被动等问题。要改进和完善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需要在推动信息公开立法、构建突发事件应急平台、探索建立企业与媒体环境信息协议公开模式、健全环境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进行不懈的努力。  相似文献   

16.
公众参与一直被认为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虽然一直在研究公众参与,并不断实践,但对于具体操作却没有详细规定,由于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线路一般选择在城市中心繁华地区、城市交通主干道,环境影响的范围较广,受影响的人口数量较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均应比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的要求高,因此,重视轨道交通规划环评公众参与的信息馈给和反馈,可以有效利用公众资源,进一步优化规划方案,促进轨道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完善。  相似文献   

17.
公众立法参与权利的实现和公众立法参与行为的真实有效都需要完善的立法参与制度来保障。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运行由一系列行为规则、规范和具体制度维系支撑。代议制民主制度、授权立法制度、立法信息公开制度等为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与运行提供了制度基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体系由程序性参与制度、非程序性参与制度、基础性制度等三个层面构成。建构完善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需要明确制度目标,科学定位制度功能,要有利于发挥不同主体立法参与作用。  相似文献   

18.
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公众参与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我国新出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公众参与的内容和程序方面的规定明显不足 ,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 ,设计尽可能明确具体的公众参与程序 ,尤其是相当重要的信息公开程序、说明会程序、听证程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程序等 ,并辅之以司法审查的保障机制 ,才能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从而使环境影响评价在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9.
 公众参与是我国环境行政决策程序建构的基础和重点,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具体表现。公众参与旨在通过公众平等参与的理性协商、对话过程而形成科学、公正的决策。环境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属于公众参与中的一个类别,既具有公众参与的一般性,也具有环境行政的特殊性。公众参与过程作为环境行政决策程序中的核心环节,对决策的正当性、合理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现阶段我国环境行政决策程序中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决策初期,环境信息公开程度较低,公众参与主要体现在末端参与;决策中期,公众参与的有效方式单一,行政机关主导,缺少各方利益群体的论辩与质证环节;决策末期,公众参与的结果难以得到及时反馈,公众积极参与决策过程的信心以及政府的公信力被严重削弱。因此,在思路上,以“事前环境信息的公开透明、事中环境行政决策过程的细节性完善以及事后必要的评估与审查机制”为环境行政决策程序构建的着眼点,以“拓宽环境信息公开渠道,加强环境行政决策参与形式的组织化程度,完善对环境行政决策结果的反馈机制”入手,构建公众参与的相关具体制度,使我国环境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得到量与质的同步提升,从而增强我国环境领域的法治与民主建设,为今后拓宽我国环境市场的发展空间提供理论上的可行方案。  相似文献   

20.
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反映出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地方法制建设的热情,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表征。尽管我国的《立法法》等相关法律都不同程度的体现了扩大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思想,但实践操作过程中仍有许多现实问题亟待解决。如何在立法程序提案阶段和审议阶段建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机制,以及完善起草阶段的参与制度,将是公民全方位参与地方立法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