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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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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钱矛锐 《阴山学刊》2003,16(1):86-89
权利的主观形式性决定了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在后知识产权的合法性 ,其与在先的合法权利构成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关系而非侵权关系 ,因此 ,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不应单一地适用保护在先权原则 ,而应坚持保护在先权利与遵守正当法定程序并用的原则。  相似文献   

2.
我国传统医药知识特殊保护制度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外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立法与实践表明,发展中国家欲从根本上消除“生物盗版”现象,最有效的办法是取得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话语权,通过建立特殊知识产权制度,明确传统医药知识持有人的权利,从制度上肯定传统医药知识的价值。就我国而言,从国家战略的角度考虑,建立特殊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传统医药知识是一个明智的战略选择。我国应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实践,探索建立满足传统医药知识保护与利用需求的知识产权特殊制度。  相似文献   

3.
《江西社会科学》2017,(9):179-186
遗传资源专有权作为知识产权的在先权利,与知识产权之间既有利益冲撞相对立的一面,又有与人权意蕴相容的一面,并且在国际保护体制上也存在制度协调的空间。二者应该一体保护,并同时降低独占性。具体规则包括:将遗传资源知情权作为专利授权的适度刚性的实质条件;将遗传资源许可使用权作为专利授权的绝对刚性的实质条件;而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则在专利制度上不作要求。  相似文献   

4.
广西有着开拓东盟中医药市场的知识产权基础和政策支持,但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尚无法完全保护在东盟市场的广西传统医药遗传资源,且广西的中医药企业在本国和东盟诸国申请的专利数量也不容乐观,广西应对民族医药遗传资源结合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改变传统的保密保护方式,鼓励医药企业在本国和东盟申请专利,对道地中药材实行地理标志保护并建立和完善原产地规则,加强与东盟各国在中医药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  相似文献   

5.
遗传资源信息权:遗传资源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田红星 《河北学刊》2012,32(1):199-202
为了有效保护遗传资源,有必要创设一种新型权利。根据遗传资源的内在属性,将此种新型权利称为"遗传资源信息权"。遗传资源信息权是一种不具有明显创造性的新型权利,具有无形性、地域性、强复制性等特征。权利创设必然涉及利益分配,有关遗传资源的权利设计应当实现土著社区与现代生物技术公司、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公平利益分享。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及法律传统,结合遗传资源信息权的权利内容,建议遗传资源信息权的设计采用国家主导下的集体所有模式。  相似文献   

6.
秦天宝 《江汉论坛》2014,(6):125-131
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作为一种决定人类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根基性要素与战略性资源,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尽快研究对策对其加强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已经毋庸置疑。鉴于生物遗传资源问题的复杂性,任何一项单独的机制可能都不足以对其进行充分保护,因此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应采取多元路径,整合采用知识产权、特别权利、合同约定、事先知情同意、习惯法、集体主义方法论等,以综合发挥他们的优势和作用。  相似文献   

7.
随着生物技术的长足发展,植物遗传资源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我国作为植物遗传资源异常丰富的大国,由于保护和管理力度不够,资源流失严重.要完善立法,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健全相关程序,加大保护力度;引入农民权的概念,加强保护农民在植物遗传资源上的权利;完善植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国际化市场机制.中国应致力于制度创新,逐步建立起遗传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尽快建立我国遗传资源国际合作开发管理机构.  相似文献   

8.
贵州民族民间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民族民间医药是指我国少数民族在历史上创造和沿用的传统医药的总称,民族民间医药知识产权是指民族民间医药领域的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在贵州,民族民间医药主要以苗族医药为代表,也包括以汉文献方式记载和各民族口头传承的侗族医药、布依族医药、水族医药等其他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对民族民间医药保护的主要途径是知识产权保护,其保护方式主要有:专利和技术秘密的保护;商标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地理标志及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等等.要达到完全有效地保护民族民间医药知识,仅靠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适用是不够的,需采取一些特殊的保护方式,以弥补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民族民间医药方面的制度缺陷.  相似文献   

9.
名牌的法律内涵应当是商誉,其在法律上对应的核心权利应当是商誉权.我国目前关于商誉权的法律保护制度还不完善,从落实自主创新发展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及名牌战略的角度出发,应当在明确确认商誉权的知识产权地位的基础上,通过制定专门的商誉权保护法律、修改现行商誉保护法律规定等方式来建设与完善我国的商誉法律保护制度,以实现我国的名牌的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10.
系统考察遗传资源的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后发现,现行知识产权法对于保护遗传资源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存在着间接性、局部性、低效性和被动性等缺陷.在很多情形下,遗传资源实际上就是现行知识产权客体的例外,如果仅以现行知识产权模式保护遗传资源,不仅不能完整地维护社区和土著居民的遗传资源权利,反而会使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更显不公,最终会导致现行知识产权法价值的伦理迷失.因此,建立专门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成为全面保护遗传资源权利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1.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价值,我国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大国之一,需要利用知识产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以法律的手段设立合理可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分享和保护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可知识产权的融合性,它在保护传统、信息本质等方面与知识产权制度存在许多契合之处,对其加强基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综合手段保护模式并辅以适当的行政保护手段,便有可能逐步形成合理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有的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体系松散且缺漏,但是,2008年第三次修订后的《专利法》确立了申请专利中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和审查机制,我们可以也应该利用《专利法》确立的制度,借鉴《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保护机制和印度遗传资源保护的实践经验,促进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  相似文献   

13.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存在给权利的正常行使带来了障碍,同时也使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产生了困难和混乱。冲突的解决必然是利益的平衡过程,而基本原则的正确确立是实现平衡的首要前提,保护在先权利、利益平衡、诚实信用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必要原则,对其正确理解和运用是解决冲突的关键。  相似文献   

14.
《新学术》2007,(2)
传统文化资源是指在传统基础上形成的民间文艺、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等。它并非踌躇于历史范畴中,而是通过历史的积垫不断向前发展的,它是我们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本文主要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传统文化资源面临的生存危机;二是研究保护传统文化资源的理论困境和出路,包括权利归属和公共领域这两个理论问题;三是探析传统文化资源的法律保护模式,阐述在现行知识产权体系下怎样进行保护、修正现行知识产权体系的漏洞与不足、知识产权体系外的保护以及国际上的保护。最后阐述笔者对传统资源法律保护的展望。  相似文献   

15.
《生物多样性公约》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是目前规范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最重要的两大国际性法律文件,《生物多样性公约》确定了遗传资源的主权原则,《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确认了农民权的原则,但它们均未授予国家对遗传资源的财产权。这使得遗传资源在获取与惠益分享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寻租成本以及保护成本过高。因此,应通过制度创新,确立遗传资源财产权来保护遗传资源。  相似文献   

16.
基于保护个人数据权利和反垄断目的的数据可携带权的制度设计,会导致个人数据主体和数据处理者之间的冲突。以数据生产为视角审视数据可携带权,该项权利可以有效降低数据生产的成本,并有助于构建统一的数据市场。将个人信息主体与数据处理者统一于数据生产,可以有效弥合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以数据生产指导数据可携带权的制度构建,数据可携带权的客体应涵盖衍生数据在内的所有个人数据。同时,在制度设计中要协调数据可携带权与知识产权、他人数据权利的冲突。  相似文献   

17.
有关生物多样性的若干知识产权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知识产权制度与生物多样性有着密切和复杂的关系。为了充分利用和分享遗传资源带来的惠益 ,应当给予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和做法以知识产权保护。在技术转让问题上 ,既要对有关技术实行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又要防止违反 CBD公约目标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在授予生物技术专利权的问题上 ,要充分注意到生物技术的安全性 ,在技术所带来的利益和对环境的影响之间权衡利弊 ,做出合理的判断。  相似文献   

18.
国际上围绕着生物遗传资源的利益争夺异常激烈,也引发了利益相关者之间一系列尖锐的矛盾.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国际法原则应该是被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活动的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准则.因此,基于《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这两个重要的遗传资源国际保护法律规范,提炼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国际法原则,对于提高各国共识,减少生物遗传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矛盾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是借鉴西方立法的结果,其并不契合藏医药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不能有效保护藏医药知识,现行行政制度也因其自身特点和缺陷而无法有效保护。作为仅次于汉医药的我国第二大医药体系,藏医药的理论体系、诊疗方式等具有其独有的特色,应当先行制定与之相契合的专门的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并建立相关的配套机制,使专门法律能发挥其应有之功效。待条件成熟后,再另行制定统一的传统医药知识产权法。这对保护藏医药知识产权,促进其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0.
《东岳论丛》2021,(1):185-190
健全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应尊重野生动物的生态属性,基于生态整体主义进路展开。为此,需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角度,实现对野生动物的整体性保护。在生境保护方面,可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综合性立法,确立风险预防、保护优先和持续利用三大原则,并基于此明确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在物种保护方面,需超越功利主义视角,确立全面保护原则,完善名录制度,规范人工繁育活动,明确禁食规定,实现与其他法律机制协同推进,促进有效实施。在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方面,应着重完善权利体系,特别是关于所有权、利用权和收益权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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