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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需要进行国际合作保护.目前,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中重要的国际法文件主要有<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及<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正和公平分享通过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波恩准则>.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建立国际惠益分享机制,遵循公平分享原则、发展中国家优先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惠益分享方式上可有货币和非货币两种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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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古屋议定书》是实现《生物多样性公约》获取与惠益分享目标的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协定,为公平公正分享因利用遗传资源产生惠益确立了基本框架。"从江香猪"和"湘西黑猪"是黔东南和湘西苗族、土家族、侗族、壮族等少数民族在特定的自然生态环境条件下经过数百年自然选择和人工选育形成的优良地方猪种。这两种典型畜禽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现状,为我们揭示了《名古屋议定书》获取与惠益分享机制的本质,同时也剖析了其存在的不足,为加强我国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民族地区遗传资源获取及其公平公正的分享其产生的惠益制度,促进民族地区畜禽遗传资源及其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利用提供了依据,进而为相关国际谈判的应对策略提供技术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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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围绕着生物遗传资源的利益争夺异常激烈,也引发了利益相关者之间一系列尖锐的矛盾.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国际法原则应该是被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活动的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准则.因此,基于《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这两个重要的遗传资源国际保护法律规范,提炼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国际法原则,对于提高各国共识,减少生物遗传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矛盾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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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永和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2(1)
<生物多样性公约>建构了以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为支点的遗传资源财产权.基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遗传资源财产权,内蕴着从遗传资源所有权递进到遗传资源特别财产权利的法律逻辑,隐藏着遗传资源所有权和遗传资源特别财产权利的内涵.遗传资源特别财产权利,为我国制定遗传资源(财产权)保护法提供了理论支持,为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提供了私权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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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各国中,印度率先于2002年制定了《生物多样性法》,建立了印度生物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印度的生物资源及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基本法律规定、管理框架、获取程序、法律责任及申诉、生物多样性基金及惠益分享的制度安排合理,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主权原则、机构设置、程序创新和法律明确。认真研究印度相关制度,可为我国制定生物资源和传统知识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的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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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国际上讨论传统知识最富成效的法律框架。10多年来,为推动传统知识的保护,《公约》缔约方大会设立了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以专门负责传统知识相关议题履行与后续谈判的机制;制定并实施了履行第8(j)条及相关条款的多年期工作方案;通过了旨在加强建设项目社会影响评价和文化影响评价的"阿格维古自愿性准则"和旨在促进尊重传统知识的"特加里瓦伊埃里道德行为守则";2010年通过《名古屋议定书》,建立了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国际制度;还确定了传统知识保护特殊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2010年以来,《公约》缔约方大会已经通过多项决议以促进传统知识的保护、可持续利用与惠益分享,习惯性可持续利用和特殊制度建立将是《公约》未来谈判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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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处于缺失状态,我国遗传资源的获取、交换、国际交流、进出口以及利用等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并未受到法律的有效调整和规范。为了规范上述问题,我国有必要建立一种确立鼓励利用的政策取向,选择专门立法模式的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法律制度,首次提出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增加遗传资源的来源以及事先知情同意的信息披露内容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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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物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物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是生物学、法学和计算机科学等领域的新生事物,随着生物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协同发展,它已经全面进入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然而国际上和各国对于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的法律调整还处于空白状态。对此,一种观点认为,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应被定性为遗传资源,进而可以通过《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来加以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并非《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中的遗传资源,不适用该两项公约调整。基于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的生物信息学分析以及对国际法律规范的解读,可以发现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在性质上属于遗传资源,可适用《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从而终结其法律调整的空白状态。国内亦需完善相关立法,加强对遗传信息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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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璐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5):108-118
传统中医药在新冠肺炎治疗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传统医药的商业价值不断被发现的进程中,生物盗版行为越演越烈。传统医药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性存在着内在的冲突,大部分传统医药无法适用知识产权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为各国确立了遗传资源权,许多无法适用知识产权的传统医药可成为遗传资源权的客体。为实现传统医药全面保护的同时促进医药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权博弈合作是有效途径。明确遗传资源权的在先权利地位,实现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权博弈之间的实质正义,以在先权利为基础强化来源披露和知情同意制度,基于遗传资源权复合权利主体构建惠益分享,以国家公权力实现传统医药利用的后续跟踪保障,实现传统医药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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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生物多样性的若干知识产权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史学瀛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6(3):64-71
知识产权制度与生物多样性有着密切和复杂的关系。为了充分利用和分享遗传资源带来的惠益 ,应当给予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和做法以知识产权保护。在技术转让问题上 ,既要对有关技术实行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又要防止违反 CBD公约目标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在授予生物技术专利权的问题上 ,要充分注意到生物技术的安全性 ,在技术所带来的利益和对环境的影响之间权衡利弊 ,做出合理的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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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是TRIPS协议规定的组成部分,是一个成熟的保护遗传资源的制度,其内容包括:范围、种源、立地条件、种植、管理、采收、加工、感官指标、理化指标等,该制度所形成的惠益分享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环境的惠益:产地保护—生态恢复—地力上升—生物多样性;二是发展的惠益:绿色经济—生态治理—绿色产业—区域发展;三是资源持有人的惠益:资源主体—权利主张—利用许可—受益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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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祥熙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4):27-30
遗传资源保护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是近几年来知识产权领域的两个新问题.本文回顾了植物遗传资源产权思想演变的过程,提出林业植物遗传资源存在人类共有、私人所有、国家所有和农民-社区所有四种产权配置模式,并对这四种产权配置模式的内在关系展开阐述,最后指出这四种产权配置模式与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密不可分,在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新品种保护与遗传资源保护以及惠益分享的冲突与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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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权和生物与遗传资源保护关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世界各国对生物与遗传资源保护措施不断的深入研究,农民权本质及涉及的相关问题成为不可回避的内容.将农民权纳入专利体系下的先用权范围内,立法确认农民权制度、建立农家管理保护模式和设置国家与群体农民组成的共‘同监管机构,是分析当地农民和国家在保护及分享开发生物与遗传资源中的相互依托关系、兼顾各方实际惠益分配关系的有效切入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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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权利保护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作为我国的战略性和基础性资源,对我国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存在形态的多样性以及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性,产生了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产权化需求。在对农业植物遗传资源进行权利保护时,必需界定权利客体、确定权利主体、赋予权能内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