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在传统民法上,可设定抵押的仅限于不动产,动产之上只能设定质押。抵押之特征在于不转移标的占有,可以达到一物二用之目的;而质押之设立须将标的物移转于质权人,质权人对标的物不得使用收益,从而在质押下,乃是以牺牲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来谋求资金融通。为达到既能融资又能发挥物之效用之目的,动产抵押制度经判例学说百余年的发展,最终在成文法上得以确立。我国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规定对动产抵押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动产抵押的权利公示及其效力问题略陈管见。一、动产抵押之公示传统民法认为,…  相似文献   

2.
针对大陆法系各国对动产抵押制度的态度及采纳该制度的国家做了一般性的考察,并就动产抵押制度在理论上对传统民法造成的冲击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动产抵押在公示问题上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障碍。我国在对待动产抵押上应采审慎的态度,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完善动产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3.
《江西社会科学》2019,(12):169-177
"善意"是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核心要件,但动产抵押善意取得过程中有"订立抵押合同时的善意"和"抵押合同生效时的善意",它们属于两种不同的善意。"订立抵押合同时的善意"属于缔约过程中的善意,其认定标准比较低,该种"善意"通过影响无处分权之抵押合同的效力而影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抵押合同生效时的善意"属于善意取得中的善意,其判断标准较高,且动产抵押善意取得之客体有一般动产与特殊动产之别,在判断善意时因客体之不同也有很大差异。权属有争议之动产也有被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之可能性,这时也应对"订立抵押合同时的善意"与"抵押合同生效时善意"进行区分。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中登记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善意取得之动产抵押权无论是否登记,都具有对抗原权利人和债权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4.
阎丽军 《兰州学刊》2008,(11):138-139,127
动产抵押制度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动产抵押制度较为完善。而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尚不完善,存在缺陷,应从转变观念、明确规定动产抵押制度、增加抵押种类和确认合理的公式方式等方面对这一制度不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2007年生效的<物权法>尽管规定了比较成型的动产抵押制度,但却并未解决好动产抵押制度与传统的担保物权体系的融合问题.其症结在于,动产抵押的公示方法及效力造成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体系的分裂,而传统公示制度本身无法化解这一难题.要想解决动产抵押中存在的问题理应从调整动产抵押制度和公示制度本身的创新两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6.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统一规定动产抵押登记的登记管辖,但在立法上有违下位法不得超越上位法的基本理念.动产抵押登记无论是采取单方申请主义,还是双方申请主义,均应兼顾双方利益.动产抵押登记审查应当采取形式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7.
从英美法的浮动抵押制度看我国企业担保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浮动抵押制度自19世纪在英国出现以来,已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普遍适用,并为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所采纳。浮动抵押制度能够促使有限资源的最优利用,符合法理上关于法的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为完善我国的企业担保制度,应借鉴、移植英美法中的浮动抵押制度,明确规定浮动抵押仅适用于股份公司发行公司债的担保,其他类型的公司、企业和公民个人不得采用;浮动抵押的标的一般应包括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和专利权、商标权等财产权;在浮动抵押期间,公司有权为正常营业的需要而处分资产。  相似文献   

8.
作为适应资金融通与交易担保不断扩大并同时满足动产用益需求而产生的动产抵押 ,从其产生的动因本身即是更多地适应了动产抵押人一方的需求 ,把动产抵押权人推向了不利的地位。如何有效地保障债权的实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成为动产抵押制度的根本性问题。本文就这一主题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9.
浅析“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的建立健全,需要颁布《动产担保交易法》与《物权法》相配合,即做到民事抵押登记由《物权法》调整,商事抵押登记由《动产担保交易法》调整。在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对抗主义条件下,既要注意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重保护善意第三人及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三者合法权益兼顾保护,并建立起较为合理的优先权顺位规则的条件下,才能使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真正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10.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标的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标的交付给买受人后, 若买受人取得该标的时为善意,则其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原标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一种制度。动产物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对于不动产物权可否适用善意取得,理论界尚有争议,不动产物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需要对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进行考察。  相似文献   

11.
肖敏 《兰州学刊》2009,(12):128-130,109
主观恶性说有着悠久历史,在其历史嬗变过程中主要形成了义务侵害说、规范违反说及道德危害说等具体学说。主观恶性说的合理之处在于指出行为人主观上时法律的否定态度,而其疵瑕之处则是只强调对法律的遵守而轻忽法律的合理内涵,易造成恶法亦法,从而导致立法者暴政,故为维护公民基本人权,重构主观恶性说可谓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2.
章礼强 《兰州学刊》2006,1(8):192-197
本文以探索民法追求作为民法本位研究的逻辑起点,透过民法的历程,梳理国外、国内民事实定法本位的流变规律,探索民法本位演变的方向。回眸民法本位观及中西民法本位理念的源起与流变,正视民法本位观在现今的争鸣,破解民法本位社会化问题,质疑民法社会本位说,提出作者的民法本位观即近现代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论。采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人性等多学科、多视角的方法对民法本位的种种基础进行分析。民法本位即指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从一定意义上讲,民法本位就是民法最核心的价值,而民法原则则是民法本位价值取向的外载形式。以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观作导引,对民事实定法之物权法所有权个人本位的兴起及社会倾向进行辨剖,对债法合同自由中个人本位思想及社会化补修作些析辨,分析定式合同的主体本位自由与社会化制限的原因,结合司法实践案例,论析对于合同的社会顾虑与本位原则。对于民事立法实践,建议以带有社会顾虑的私主体权利为本位构设中国民法典体系、原则、制度和具体规范。  相似文献   

13.
客体是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曾是我国民法学界最有争议的一个问题。"权利客体形式说"的民法通说存在对权利客体一古脑儿的"平面化"扭曲。按照德国学者拉伦茨的理论,权利客体是一种双重构造体系,我国在承袭拉氏学说的基础上应对客体构造体系进行整合并加以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14.
吴慧 《学术探索》2003,(3):41-43
近几年来 ,理论界对民法与经济法孰轻孰重的争论已越来越少 ,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法 ,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两者构成互补的有机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正为更多学者所接受。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各自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不但有助于经济法自身基础理论的完善 ,而且对“入世”以后我国经济法与民法各自功能的充分发挥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5.
中国古代有律学而无法学,我国部门法学研究水平不高,几乎成了清一色的法典注释学。法律是需要解释的,但仅此则不能为人们提供可靠的发现法律“真理”的方法。中国民法学研究应不断把新的科学方法引进民法学领域,吸纳创造性思维,以马克思主义科学抽象思维法则作为民法学研究方法的认识论基础,采用行为法学方法,结合案例研究民法,为现实的民事法律运动提供思想和理论源泉,吸取外地民法学的优秀研究方法,采用历史、综合、比较的、人类学、民俗学、社会学的与实际相结合的等研究方法,建立起以“公平”为核心的民法学范畴体系。  相似文献   

16.
论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善意取得制度为现代民法确定的一项财产所有权取得的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本文重点论述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关于法律效果 ,着重分析了物权变动和善意取得所涉及的债权关系。希望即将出台的物权法典能对善意取得制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使其真正发挥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章礼强 《北方论丛》2006,1(3):145-148
国内外民事实定法本位不断变迁。民法社会本位说多存疑问,所谓民法本位观,即近现代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论,则有经济、社会、政治、文化、人性等理论基础。民法本位即指民法的价值标准和中心任务,从一定意义上讲,民法本位就是民法最核心的价值,而民法原则则是民法本位价值取向的外载形式。以带有社会顾虑的私主体权利为本位构设中国民法典体系、原则、制度和具体规范是进化的理性的选择。  相似文献   

18.
就民事主体问题,传统民法坚持民事主体二元化理论,即以自然人和法人为民事主体,而不赋予非法人团体以民事主体地位。笔者认为,传统理论有其缺憾,科学的做法是应赋予非法人团体以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文章从民事主体的发展历史、世界各国对待非法人团体的态度,以及我国的立法现状三个方面来论证。  相似文献   

19.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法律调整日趋多元的当下,司法救济最终防线民事再审程序中的自由裁量权的审慎行使,不仅关乎法律权威性和司法安定性的确立,也是司法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民事再审程序的特殊救济功能注定自由裁量权在民事再审中的行使必然受到特殊的限制。文章在分析民事再审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面临艰难抉择背后隐藏的价值冲突的基础上,提出了民事再审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当遵循的六个方面的价值规则,并建议根据实际以价值原则的层级性规范具体案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构建可能的框架约束自由裁量权,以期民事再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相对于普通民事诉讼更为个性化、具体化。  相似文献   

20.
给著作人身权定性,一方面要考虑民法中人身权的理论,另一方面还要考虑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征,不能忽视著作人身权所特有的性质。为著作人身权定性,主要是从这两个方面综合考量,对著作人身权的性质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