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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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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分四个方面探讨了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四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2.
犯罪主体(即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指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贪污犯罪的主体是犯罪主体中的一种特殊主体。立法规定必须是同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8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982年3月8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规定:“本决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关于规定追究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刑事责任的…  相似文献   

3.
司法实践表明,玩忽职守罪的发案率同前两年相比呈上升趋势,其突出特点:一是大要案多;二是领导干部要多;三是与经济犯罪有牵连的多,为有效地查处与预防此类犯罪,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要严格掌握本罪的构成要件。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擅离职守或者疏忽大意,致使国家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187条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要件有三: (一) 本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83条规定:“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4.
刑法理论及司法实务对刑法上公务的含义迄今仍存在一些争议,刑法上公务的含义应当限制在刑法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内。在中国刑事立法中,集体事务不属于现行刑法中的公务;国有企业内国家公务的范围,原则上被国有企业聘为高管层的人员从事的高管工作属于国家公务;直接从事生产、运输、勤杂服务劳动的工人岗位的工作不属于国家公务;对于邮政工作人员实施的现行刑法第253条第2款的行为,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相似文献   

5.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其中第7条对刑法第163条作了修改: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扩大解释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针对裴显鼎先生关于“这一修正案的施行,为国有医院的普通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按刑法第163条的规定,定企业人员受贿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的解释,笔者认为,普通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既不能构成受贿罪,也不构成企业人员受贿罪;裴显鼎先生的观点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是自相矛盾的,违背了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不适用类推的原则。  相似文献   

6.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目前贪污罪发案较多,危害较大,必须严厉打击。本文拟就贪污罪的特征发表一些浅见。一、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由此可以把贪污罪的主体分为三类。  相似文献   

7.
根据修订后的新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 ,结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 ,国家机关人员应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家工作人员两部分 ,其本质特征就在于“从事公务” ,因此 ,“利用职务之便”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客观构成的本质要件 ,也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普通犯罪的根本区别所在。  相似文献   

8.
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属贪污犯罪的主体;刑法第165条至169条各罪之犯罪主体,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才能构成。国有公司、企业,应当是国有全资公司、企业。在部分刑法学者和司法实务中却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视作国有公司、企业,并依此办案,是违背客观真实的。上述观点和做法,在理论上是危险的——毫无根据扩大刑事打击面,无视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权利;实践上是有害的——已经并将继续造成冤、错案,使公民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障。  相似文献   

9.
对于刑法第388条之一,即修正案(七)第十三条,以"影响力交易罪"命名不能衔接既有的受贿罪的命名方式,也未能明确其特征,应以"关系人受贿罪"命名。对于不正当利益应做进一步的认识,明确主体的范围。对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应以渎职罪论处。  相似文献   

10.
司法实践中把村支书实施的非法占有本行政村财物的行为定性为贪污罪,而根据我国刑法(包括立法解释)关于贪污罪犯罪主体的规定,村支书既不急于“国家工作人员”,也没有当然地被包括在“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立法解释之内,因而村支书并非为贪污罪的当然犯罪主件,为维护罪刑法定原则,一方面只能依其行为性质和现有刑法规定定性处罚,另一方面需要完善相应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11.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合法组织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或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与自然人犯罪一样,它同样须具备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四个要素;单位可能进行的犯罪活动的类型是多样的,并有扩大的趋势。为此,国家还可在自然人犯罪的犯罪构成要素的基础上,制定一些认定单位犯罪的条件。  相似文献   

12.
期权受贿是期权腐败在刑法学上的反映,期权腐败是期权受贿在犯罪学上的根源。我国学者关于期权腐败的概念的研究有四种不同的层次。通过对“期权”涵义的再解读,期权腐败包括职前腐败与职后腐败两种情况。通过对期权腐败行为的具体分析认为期权受贿指将要担任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从事该项公务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曾经担任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担任公职或者从事公务期间,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其离职或者结束公务之后向请托人索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其在主体及客观方面具有显著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3.
医改指归——医患关系之痛的原因与解决之道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健康权是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必须承担起保障的责任。作为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从其目有的特性及担负的社会重任出发,应当毫不动摇地坚持其“公益性福利事业”的根本属性,通过强有力的政府行为促进自身的发展与改革,坚定恪守非市场化原则,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国家必须着手建立民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免费享受制度,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定位为行政主体,其从业人员为国家公职人员。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在法定服务领域形成的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明确定位为行政法律关系,其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重构和改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诸险合一、建立统一全民医保体系。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国有"限制存在不足之处:一方面,这种规定不能适应不断壮大的混合所有制单位中国有资产对刑法保护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不能适应不断壮大的非国有资产对刑法保护的需要.应在现行刑法第165条至第169条各条增加两款,一款规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给本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另一款规定其他无国家参股的公司、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前款规定处罚,但须经本单位或股东告诉才处理.  相似文献   

15.
“国家工作人员”概念若干问题辨析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除了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 事 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外,应可以包括各党派和政治团体的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及政协各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国有控股公司、企业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的概念之中,在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但不宜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其同级的党支部组成人员视作“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在贪污贿赂罪一章中规定了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罪名。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九十三条进行了界定,并有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对其作进一步释明。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仍不免存在一定程度的偏颇,特别是在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方面不够严谨。往往更注重国家工作人员其“形”,不注重其“神”;或者是因无法查清其“神”而直接依“形”定论。笔者认为,应从委派的合法性、职责的合法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性角度,严格审查委派人与受委派人之间是否构成委托代为从事公务的关系,坚持“神”主“形”辅、无“神”则无“形”的原则;从而正确认定相关人员身份,为正确处理刑事案件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17.
医药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特征、表现方式与处罚建议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其中,将《刑法》第163条中“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一扩大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的内容引人关注。而医药界这个频频曝出商业贿赂丑闻的行业也被列入惩治之列。医药商业贿赂已成为社会及政府关注的热点问题,因而,研究医药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特征、表现方式与处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针对我国刑法中刑法第239条规定的法定刑起点过高、量刑情节过于简单、适用死刑过于绝对的情况,笔者对进一步完善绑架罪的法定刑进行了阐述:刑法第239条应为“绑架罪”一个罪名;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绑架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19.
间接受贿理论上也称为斡旋受贿罪,间接受贿成立受贿罪有三个特点:一是行为主体利用的是“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利;二是无论是索取还是收受财物成立受贿罪,都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为要件;三是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必须是不正当的利益,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的间接受贿不构成犯罪。由于在司法实践中间接受贿案相对较少,理论探讨不多,随着新刑法的实施,如何理解与适用第三百八十八条,存在着一些分歧。笔者通过对一个案例的剖析,试图解答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20.
本文认为:我国受贿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其他(包括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也可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在认定受贿罪主体时,应注意掌握两个条件,即特定身份和特定职务。国家工作人员配偶或家庭成员不能成为受贿罪主体。军职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已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受贿罪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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