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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Z1)
我国《婚姻法》第19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规定涵盖了夫妻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该协议的生效仅仅在夫妻双方之间引起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一旦涉及到市场交易第三人且未对实质物权进行登记时,该协议的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物权法确定的物权变动是基本原则,婚姻法由于其特殊的家庭人身属性有特别的规范,夫妻财产协议发生的权属关系仅就夫妻内部关系而言,其对外效力仍需遵循物权法关于物的基本法律规范,方能稳定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2.
官玉琴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6,(6):29-35
文章阐述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历史演进,检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次婚姻法修订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不同规定及立法导向,进一步分析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家庭共同生活目的论和利益分享推定制法理基础,以及推行家庭共同生活目的论,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诸如,夫妻日常事务代理制、非常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登记公示制、个人婚前财产婚后自然损耗补偿制、家事审判诉讼制度等.明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维护妇女权益,避免在离婚诉讼中男方利用虚假债务侵害女方财产权益. 相似文献
3.
廖志平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1):49-51
现行《婚姻法》夫妻债务制度存在以下立法缺陷: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现状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不合理;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给予规范的定位;不符合司法实践。应完善立法结构,将夫妻债务制度统一规定于夫妻财产关系之中,并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作为一个独立部分与夫妻其他债务相区别;对现行《婚姻法》第41条中"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原则加以修改;修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废除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增补日常家事代理权;建立夫妻债务认可制度,完善夫妻财产登记和公示制度;建立夫妻分居债务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廖志平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现行《婚姻法》夫妻债务制度存在以下立法缺陷: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现状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不合理;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给予规范的定位;不符合司法实践。应完善立法结构,将夫妻债务制度统一规定于夫妻财产关系之中,并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作为一个独立部分与夫妻其他债务相区别;对现行《婚姻法》第41条中"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原则加以修改;修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废除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增补日常家事代理权;建立夫妻债务认可制度,完善夫妻财产登记和公示制度;建立夫妻分居债务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汪洋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23,(7):40-54+149+145
《民法典》第1065条的适用范围包括夫妻财产制约定和夫妻特定财产约定,应当区分物权与婚姻两个维度分别界定其效力。物权维度以登记为准,夫妻财产约定仅具有债法效果;婚姻维度上夫妻财产约定直接产生约束力。夫妻特定财产约定可能成立夫妻间赠与、夫妻间借款以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根据约定内容受身份关系影响的程度,有条件地适用各有名合同以及分割共有物等财产法规范。夫妻可通过特定财产约定及登记行为将特定财产的内外归属状态确定为一方所有、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也可通过约定排除适用依据出资来源决定财产婚内份额的推定规则。约定内容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在对外涉及第三人利益时依据登记内容,在婚内析产或者离婚房产分割时依据约定内容。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重实体轻程序,重物权轻债权,缺乏对夫妻财产权的保障制度.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完善夫妻财产管理、使用制度,建立夫妻财产保护制度,能够有效弥补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不足. 相似文献
7.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Z2)
夫妻约定某财产"归一方所有"是现实中的常见做法,该约定应依《婚姻法》第19条认定为夫妻财产制契约而非赠与。其物权变动,依《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第1句之文义,亦不以交付或登记为必要。至于因无需交付或登记而带来的第三人保护问题,则可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入手,适当地运用类推适用的方法,并佐以善意取得等制度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8.
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及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范李瑛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7(2):160-166
夫妻可以对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夫妻财产约定,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基于夫妻身份而订立的财产关系协议。夫妻财产约定,虽以约定财产制协议为主,但并不仅限于约定财产制协议,应有约定财产制协议和其他财产协议的划分。夫妻财产约定符合约定财产制的条件时,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不符合约定财产制的条件时,则不能适用《婚姻法》,而应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基于夫妻身份对财产所作的约定,不论约定的性质如何,其效力均应从属于夫妻身份关系。 相似文献
9.
作为《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夫妻财产制在新中国的三部《婚姻法》中所占的地位呈逐步提高的趋势。文章通过对制度变迁的纵向考察,认为新中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经历了从家庭本位到夫妻本位再到夫妻、个人权利并重,兼顾社会利益的变化。并指出家庭有别于社会,合理界定家庭成员的个人权利,建立和维持婚姻、家庭的和谐才是婚姻立法的价值理念和终极关照。 相似文献
10.
略论婚姻法及其适用的价值取向——兼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六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杨大文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2):10-12
婚姻法及其适用应当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既要保护公民个人的婚姻家庭权益,又要有利于发挥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我国的婚姻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婚姻法与其他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婚姻法的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为例,探讨了物权法在夫妻财产关系中的适用问题,并对该条的修改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