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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00 毫秒
1.
近年来,网络版权侵权问题始终为立法界、司法界和学术界所关注。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救济是规定应对受到侵害的网络版权权利人给予何种救济措施的法律制度,因为关系到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追究效果,所以很有研究的必要。我国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救济必须从民事救济的体系化、行政救济的完备化、刑事救济的规范化入手,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2.
本文阐述了软件版权司法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包括软件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与侵权责任构成、软件版权侵权诉讼的有关程序、软件版权侵权诉讼证据和软件版权侵权的救济措施等问题。  相似文献   

3.
网络出版物应受到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保护,但目前网络出版物却成为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网络出版物著作权具有经济属性,其各行为主体之间存在着经济利益冲突,而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做出了经济补偿的规定,这些成为了侵权纠纷的驱动因素.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救济与保护措施来规避网络出版物著作权侵权问题.这些措施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实行集体管理制度、加强版权技术保护、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创建合作共赢模式.  相似文献   

4.
从辨析救济类型、救济方式、救济途径三个概念及其关系入手,廓清了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应包含的基本内容,即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环境侵权行政救济制度和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进而提出了构建一般法和特别法两个层次的环境侵权救济法律体系的设想。  相似文献   

5.
易趣案是传统侵权责任与DMCA(千年数字版权法)相结合的范本。法院在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人及公众的利益之间找到了一个更为合理的平衡点,促进了美国的间接责任制度认定标准的进一步完善。中国的网络版权侵权案件的大量出现,也呼唤着我国网络版权法律的进一步完善,美国的间接侵权责任制度有值得吸收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6.
易趣案是传统侵权责任与DMCA(千年数字版权法)相结合的范本。法院在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人及公众的利益之间找到了一个更为合理的平衡点,促进了美国的间接责任制度认定标准的进一步完善。中国的网络版权侵权案件的大量出现,也呼唤着我国网络版权法律的进一步完善。美国的间接侵权责任制度有值得吸收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7.
商业秘密侵权现象的普遍发生和日益加剧,需要加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完善商业秘密侵权救济制度体系。中日两国的历史关系、法律渊源及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司法现状和成效使得比较研究两国的商业秘密侵权救济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完善和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网络版权侵权现象日渐增多,涉外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引起学界和司法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研究涉外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适用,除了要受到一般侵权领域法律适用理论新发展和新突破的影响之外,还须要结合网络环境下作品传播的特点,考虑符合实际需要的法律适用方法。较为务实的做法应该是:采取扩大解释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同时,应重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补充作用。  相似文献   

9.
网络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许多法律问题。传统的版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在网络环境下正面临着巨大挑战,其各种连结因素的确立依据传统的版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都面临着新的无法克服的困难,从而要求我们必须改革这些传统规则。基于网络的特殊情况,应采取合适的方法,就网络版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特殊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网络数字技术的发展使版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侵权纠纷不断发生。针对该问题,在中美两国之间,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比较分析的角度,列举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中“避风港”制度的适用情况,讨论了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分析了维亚康姆诉YouTube 案、“雅虎 案”等案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从而进一步阐释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第三方引发的版权侵权纠纷应当承 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11.
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之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对提供各种网络服务的主体的统称,其内涵过于宽泛不适宜用于法律条文。“网络服务提供者”固有多种分类,但就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而言,仅对其服务性质具有侵权可能性的网络主体分类足矣,故“网络服务提供者”可分为网络硬件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软件服务提供者。前者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后者包括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此处仅指软件方面的技术)。  相似文献   

12.
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人们在更快更好地获得和交换信息的同时,也给著作权的保护带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通过对网络著作权及侵权行为的界定,分析了网络著作权的特征及主要侵权类型,探索建立对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技术保护、行业自律保护的三种主要保护模式,以期对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3.
P2P文件共享网络技术给用户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分享音频、视频作品的便利,也因此给版权人保护自己的权利带来新的挑战。美国在Napster、Grokster等案件中虽然最终都认定了P2P服务提供商的帮助侵权责任,但是法院的依据却不尽相同:美国制定DMCA的初衷是保护一定的网络服务商不受侵权指控,但P2P服务提供商却难以成为DMCA安全港规则保护的对象。在这场利益争夺中,版权人似乎取得第一回合的胜利,但是谁能最终胜出仍然是司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14.
作为网络技术发展较晚的国家,需要借鉴走在科技前端的国家的经验,比较中美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侵权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主要涉及网络服务商侵犯著作权责任的产生、中关网络服务商侵犯著作权归责原则、责任类型、责任限制的比较。  相似文献   

15.
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互联网的运行和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在日见增多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商往往身不由己地卷入其中,甚至成为他人侵权的替罪羊。究竟应该给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一个怎样的发展空间或者为它划定一个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底线,这就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问题。通过对比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作者对该问题的若干思考,以期给出一个相对合理、较具操作性的侵权责任标准。  相似文献   

16.
P2P技术在提高信息共享效率,改变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严重的版权侵权问题。由于P2P是具有双重用途的技术,所以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和软件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时,既要考虑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也要考虑到技术的发展。本文通过对比美国、澳大利亚的帮助侵权、引诱侵权和许可侵权认定规则,提出构建以共同侵权为基础的间接侵权认定规则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7.
论网络服务商的合理注意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版权人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使得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大众化”。明确网络服务商的合理注意义务,有利于实现网络环境下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实践中,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商要求其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也不尽相同,在特定条件下将有限的主动审查义务赋予搜索引擎服务商符合利益平衡的原则。借助立法制定更能适应高科技环境下版权保护和利益平衡需要的新规则,是未来版权法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18.
搜索引擎能帮助互联网用户在海量的信息中迅速地找到所需信息,已成为互联网信息检索的一项重要工具,然而在为用户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的著作权纠纷.搜索引擎服务商可分为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和网络内容提供商(ICP),而ICP作为内容提供者较为容易发生侵权行为,其侵权的方式主要以深层链接和百度快照为主,且目前对搜索引擎服务业侵权责任认定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和《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的避风港原则的规定,《著作权法》第47条对侵权人的认定等.因此,我们应建立一个利益平衡机制,平衡著作权人、公众以及网络服务商三者之间的权益,同时完善著作权的保护法规和行业自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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