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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网络版权的权利限制,学界的论述较多地集中于合理使用情形,而对法定许可的关注较少。应该说,在网络版权制度中确立法定许可规则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但不可盲目扩大法定许可的范围。对于网络远程教育中编制使用的教科书课件,应建立适当的法定许可制度;对于网络中普遍存在的作品转载摘编行为,应尽量排除法定许可;对于公益性图书馆等公益机构,要防止其利用法定许可制度谋取公共利益以外的私利。  相似文献   
2.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知识产权谈判是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TPP知识产权谈判的争议很大,目前的谈判文本包含的内容非常丰富,具有全面化、美国化、超前化的特点。TPP知识产权规则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反假冒贸易协定》具有相互承继和进一步发展的关系,将对我国的对外贸易、知识产权制度等产生重要影响。对于TPP知识产权谈判,我们应以包容开放态度,深入分析TPP知识产权规则,研究其中的利弊得失,从内部战略、外部战略、特定国家及区域等角度提出国家战略层面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3.
丛立先 《理论界》2006,(11):124-125
网络版权保护是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其中与作品数字化密切联系的有关网络作品问题具有一定争议。对此,我们必须从作品的数字化、网络作品的概念、网络作品的特点以及网络作品的范围入手,弄清网络作品的本质,将网络版权法的保护对象从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海洋中提炼出来,形成相对独立的网络作品的版权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4.
论网络版权之精神权利及其表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完整的网络版权,应是权利人因网络作品的传播而享有的法律赋予的各项版权及相关权利的总和,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就精神权利来说,作者在网络空间的精神权利既不是全新的重新加以设定只会遭遇更多的麻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墨守成规的结果不但影响网络产业的持续发展,还会导致整个网络版权使用制度的无序化.因此,网络环境下版权精神权利必须因网络技术和网络媒体的特点作出适时的调整,其中,发表权是指作品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公众首次进行传播,署名权的行使则更加注重程序法上的证据规则,而对于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不可避免地遭受限制的同时更要维护版权人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5.
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领域之一,对于国家的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强国知识产权建设中的全球版权治理,不仅事关国家的版权产业发展,也关乎国家文化安全,还对国家间的文化软实力竞争和产业竞争产生深刻影响。目前中国的全球版权治理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应在现有的多边版权体系的框架下,修正完善具体规则,不断发展国际版权合作,妥善解决涉外版权纠纷和防控涉外版权风险,实现我国在版权全球竞争中从国际规则的被动跟随者到重要参与者的身份转变。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文化产业被认为是与信息产业相并列的21世纪两大新兴产业之一,已经成为当代社会新的经济增长点,因而受到各国高度重视。但是,随着大众传播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广泛应用,文化产业面临着盗版走私、假冒伪劣、窃取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巨大挑战,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我国文化产业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网络版权侵权问题始终为立法界、司法界和学术界所关注。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救济是规定应对受到侵害的网络版权权利人给予何种救济措施的法律制度,因为关系到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追究效果,所以很有研究的必要。我国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救济必须从民事救济的体系化、行政救济的完备化、刑事救济的规范化入手,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8.
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网络版权侵权问题始终为立法界、司法界和学术界所关注。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救济是规定应对受到侵害的网络版权权利人给予何种救济措施的法律制度,因为关系到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追究效果,所以很有研究的必要。我国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救济必须从民事救济的体系化、行政救济的完备化、刑事救济的规范化入手,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完善和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网络版权侵权现象日渐增多,涉外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引起学界和司法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研究涉外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适用,除了要受到一般侵权领域法律适用理论新发展和新突破的影响之外,还须要结合网络环境下作品传播的特点,考虑符合实际需要的法律适用方法。较为务实的做法应该是:采取扩大解释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同时,应重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补充作用。  相似文献   
10.
论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因为地域性特点的存在而便于解决;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则因为地域性的特征受到挑战而变得非常复杂。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来说,无论是特殊地域管辖还是一般地域管辖,抑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已不宜一刀切地只适用其中的某一种。知识产权的种类较多,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知识产权纠纷的情况更是错综复杂。因此,首先应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种类细化,然后在每个种类下分别规定与其相适应的侵权管辖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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