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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一、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对象按照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和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我国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对象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1.反革命分子。刑法第52条规定:“对于反革命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见,反革命罪犯要无一例外地对其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这是因为,反革命罪犯是政治性的犯罪。实施反革命犯罪的人是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社会危  相似文献   

2.
剥夺政治权利 ,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针对性很强的刑罚方法 ,但对该刑种的适用 ,亦存在着不少的争议。笔者认为 ,对于所涉及的公民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应在立法上作出政治性的和非政治性的区分 ;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重新考虑 ,或者对这类犯罪行为作出明确界定 ;对于死刑犯、外国人及未成年人不宜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 ;对于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方式 ,应改变现行刑法的作法 ,采用分项适用的执行方式  相似文献   

3.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是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性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学界对《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内容的阐释存在诸多差异甚至是针锋相对;历史上不同时期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或相类似刑罚方法的内容不一致;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在刑罚执行期间丧失《刑法》规定的权利之外,还将在刑罚执行期间及之后一定时间内甚至终身丧失其他一些内容广泛、性质多样的非政治权利。  相似文献   

4.
论剥夺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孙献祯,王建秀我国刑罚体系中附加刑之一的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由于对剥夺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具体内...  相似文献   

5.
<正> 我国《刑法》规定对敌视人民民主政权的反革命分子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即剥夺:(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这既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一种惩罚,同时也可防止他们滥用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进行犯罪活动。其中第二项的六种政治自由是人民  相似文献   

6.
就《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合理性、相关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以及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制度的完善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认为老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老年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对老年人犯罪给予从宽处罚,既符合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又顺应国际的立法趋势和潮流;既适应了当代刑法刑罚宽缓化和人道性的要求.又满足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规定了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这是中华民族恤老文化的体现,符合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和刑罚的目的,同时也实现了与国际人权的接轨。但现行规定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相似文献   

8.
论国际刑法中罪与罚的规定黄肇炯,刘全胜国际刑法(internationalcriminallaw)是国际社会在同国际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同国际犯罪进行斗争的一种重要手段。作为一个近年兴起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刑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相似文献   

9.
论驱逐出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驱逐出境的刑罚作了全面探讨。作者在文中提出了如下见解在主刑执行完毕之后才能执行并不是作为刑罚方法的驱逐出境和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驱逐出境的根本区别;驱逐出境也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外国人,而不仅仅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境是没有期限规定的刑罚,宜规定期限;驱逐出境不可以附加适用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10.
酌定不起诉具有将刑事制度稳定性与刑事政策应变性融于一体的特性,具有包括刑法第37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在内的其他刑事法律制度不可替代的程序性出罪功能,是实现规模化出罪的基本刑事法律制度。大幅度提升酌定不起诉的适用率并使其长期稳定在合理的水准,最关键的现实方案,是从根本上解除实体规范对起诉裁量制度的不当束缚,消除违背起诉便宜原则实质精神的实体障碍。《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独立于《刑法》第37条的规定,实质意义为“根据刑事司法政策不需要判处刑罚”。“免罪免刑”的酌定不起诉与“定罪免刑”的公诉和裁判,所适用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实际控制标准,具有根本不同的法律属性。酌定不起诉是附加适用刑罚替代措施的独立前置条件。轻微犯罪规模化出罪时代的刑罚替代措施,应以附加适用为原则,以不附加适用为例外,对“免罪免刑”的酌定不起诉,应尽可能扩张附加适用刑罚替代措施。  相似文献   

11.
在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刑法对食品安全的立法保护呈趋严之势。但从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类犯罪的规定,特别是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这两个食品安全犯罪的本体犯罪的规定来看,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仍然存在罪状表述范围过窄、罚金刑设置欠妥、资格刑缺失等立法缺陷,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2.
英美刑法的谋杀罪与我国故意杀人罪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谋杀罪在英美刑法中既是普通法上的一种严重犯罪,同时也是制定法中的严重犯罪.我国虽然没有对谋杀罪的规定,但我国刑法中有对故意杀人罪的具体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我国的故意杀人罪和英美刑法中的谋杀罪同中有异,需要对其进行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13.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并罚问题,我国现行刑法无明文规定,有权机关的司法解释也付之阙如,以致理论界对这一问题依然歧见纷呈,司法实践中则是绕道而行。这种状况的存在显然不利于厉行法制。为了完善我国刑法,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本文就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并罚的若干有争议的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4.
单位犯罪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新刑法虽然对单位犯罪在立法上肯定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地位,但在具体适用刑罚中却并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单位犯罪的刑罚体系,在刑法分则的规定中仍存在许多缺陷有待尽快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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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审视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犯罪构成和刑法适用等,并时境内外的相关立法情况进行宏观上的比较,发现我国在这方面的相关法律尚有不完善之处,有待修改.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我国文物外流,应对本罪的犯罪对象作精确界定,对本罪中买受人和受赠人的范围应作适当扩展,并更加重视财产刑的运用.  相似文献   

16.
一普遍管辖原则原是少数几个欧亚国家(如意大利、土耳其等)国内法的一种传统法律理论。这些国家采取一种所谓犯罪世界性说。这一理论认为,不论犯罪者是哪国人,也不论他在何处实施犯罪,对于社会总是一种恶害,因此任何国家都有权管辖,加以镇压。例如,土耳其刑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凡属一个外国人在外国“伤害另一个外国人的犯罪,应依第一款规定,在司法部长请求时,对案犯进行惩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1) 此条限于土耳其刑法规定为最低刑罚三年以上徒刑者;(2) 没有引渡条约,或者引渡未被犯罪地国政府或犯罪人本国政府接受。”国际法中提出类似理论的最早可以湖源于十七世纪初期格老秀斯提出的将  相似文献   

17.
新刑法新增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相对旧刑法对该罪的规定(包含在流氓罪中),现行刑法在保护妇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方面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然而,虽然新刑法对猥亵罪进行了诸多完善,但在强制猥亵和侮辱行为不合理的并存下导致理论和司法实践诸多争议,犯罪对象的范围过窄以及猥亵犯罪中结果加重犯的处罚方面仍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相似文献   

18.
刑法理论界有些人认为对以实施犯罪为目的或主要目的而成立的单位犯罪以自然人犯罪论是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适用的结果,其谬误之处是将该法理的适用对象仅为具有独立合法人格的公司延伸理解为包括上述实质上不具有法人格的公司(单位)在内。单位犯罪中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范围是取得独立合法人格的单位在其人格被滥用或形骸化时实施的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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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确立的终身监禁制度,适用于因实施贪污受贿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解释》第4条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进行了细化。《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是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而非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将《解释》第4条第1款的规定解读为是对贪污受贿犯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标准的规定的观点,经不起学理的推敲,与《刑法》第48条第1款的应有解读逻辑相背离,容易导致轻重不同的刑罚之间的混淆。将《解释》第4条第1款解读为关于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的规定,可以与对《刑法》第48条第1款的应有解读逻辑相呼应,且不会混淆轻重不同的刑罚之间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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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遍管辖原则原是少数几个欧亚国家(如意大利、土耳其等)国内法的一种传统法律理论。这些国家采取一种所谓犯罪世界性说。这一理论认为,不论犯罪者是哪国人,也不论他在何处实施犯罪,对于社会总是一种恶害,因此任何国家都有权管辖,加以镇压。例如,土耳其刑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凡属一个外国人在外国“伤害另一个外国人的犯罪,应依第一款规定,在司法部长请求时,对案犯进行惩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1)此条限于土耳其刑法规定为最低刑罚三年以上徒刑者;(2)没有引渡条约,或者引渡未被犯罪地国政府或犯罪人本国政府接受。”国际法中提出类似理论的最早可以溯源于十七世纪初期格老秀斯提出的将在本国领土上所逮捕的罪犯实行“或引渡,或惩罚”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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