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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九)》确立的终身监禁制度,适用于因实施贪污受贿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解释》第4条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进行了细化。《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是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而非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将《解释》第4条第1款的规定解读为是对贪污受贿犯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标准的规定的观点,经不起学理的推敲,与《刑法》第48条第1款的应有解读逻辑相背离,容易导致轻重不同的刑罚之间的混淆。将《解释》第4条第1款解读为关于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的规定,可以与对《刑法》第48条第1款的应有解读逻辑相呼应,且不会混淆轻重不同的刑罚之间的界限。  相似文献   
2.
终身监禁制度是附属于死缓的刑罚措施,认为终身监禁制度的确立使得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得以从宽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终身监禁型死缓的刑罚强度比死刑立即执行轻,比普通死缓重。终身监禁制度是一种针对贪污受贿犯罪新增的死刑措施,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终身监禁制度是基于弥补贪污受贿犯罪刑罚力度上的空当而确立的。终身监禁制度的确立使得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变得更加严厉。  相似文献   
3.
关于"毒驾"是否应当纳入刑法规制的争议日趋激烈。从现实必要性、立法可行性、构成要件符合性、完善处罚模式的角度,"毒驾"入刑具有合理性。"毒驾"入刑,实践中面临检测、认定的技术问题,必须准确划定禁止服用或吸食的药物范围。"自证法则"是适合我国危险驾驶行为规制的立法标准,必须探索可行的"毒驾"检测和证据保存路径;选择合理的立法模式,设置合理的法定刑;推动"毒驾"入刑,应当着力构建合理的出罪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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