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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诉讼服务中心是法院提供诉讼服务的业务部门,是一个直面社会公众的司法改革产物,是一个涉及多个改革措施的集合体,许多改革措施都要求诉讼服务中心同步跟进,形成改革协同效应。诉讼服务中心是司法便民理念的最佳实践样本,很大程度上提升了社会公众的司法认同和司法公正获得感。诉讼服务中心的主要功能有:法院案件分流、为诉讼参与人提供诉讼服务、为审判人员提供辅助、实现法院内诉调分离等。应通过法律大数据和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在建设中应处理好司法便民、司法为民与维护司法权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并注意司法的限度,让司法只为可为之事,着力通过提高司法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率满足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所需的人财物成本。  相似文献   

2.
司法人工智能的广泛运用,提高了司法效率,有助于司法公正。但高度智能化、自动化的人工智能,干扰了法定司法原则与司法模式的适用,带来了一些法律风险。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受到人工智能冲击,算法的偏见和不透明影响司法公正与公开,人工智能对公权力机关办案能力的强化,使得传统稳定的诉讼三角结构面临失衡风险。对司法人工智能定位的偏颇是出现这些风险的主要原因。司法人工智能须坚持辅助性定位,治理其需秉持“法治归化技术”的思路。应通过贯彻司法责任制和限定人工智能的运用情境来强化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要推动建设算法公开机制以加强司法公开;用人工智能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提升其诉讼能力,可尽量使诉讼结构保持平衡。  相似文献   

3.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对司法赔偿程序进行了一系列创新性改革,包括取消确认程序,规定签收制度、一次性告知及补正等程序性权利和义务,首倡司法赔偿协商,明确审理期限,畅通申诉程序,统一赔偿金支付程序等,这都集中彰显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等先进理念;另一方面受制于原条文的束缚,或者是司法实践对立法的推动还不够强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在先行处理程序、复议前置程序、法院审查方式和追偿等程序方面的规定则存在一定的缺憾与局限,应当立足于司法实践,从程序的正当性入手,以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具有可操作性等原则为指导,进一步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4.
司法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型的信任机制,在推进诉源治理、提升审判效率、实现司法便民、深化司法公开、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已展现出独特的应用价值。司法区块链作为智慧司法的重要环节,必须秉承传统司法的人文底蕴,坚守司法的本质属性,以实现数字正义为建设目标。从应用价值、建设目标、必要性三个维度,可对司法区块链的具体应用场景进行检验,发现其存在的问题与风险。例如,系统安全风险,可能造成新的诉讼负担,在一定程度上“重复建设”“建用脱节”,部分应用场景不利于权利保障,与司法被动中立的属性存在一定冲突,部分应用可为其他信任机制所替代,等。唯有坚持去中心、开放式的架构设计,以人的权利保护为中心,规范限制司法区块链的多维应用,形成司法区块链与其他信任机制之间的良性协同,方可最终实现司法区块链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5.
司法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型的信任机制,在推进诉源治理、提升审判效率、实现司法便民、深化司法公开、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已展现出独特的应用价值。司法区块链作为智慧司法的重要环节,必须秉承传统司法的人文底蕴,坚守司法的本质属性,以实现数字正义为建设目标。从应用价值、建设目标、必要性三个维度,可对司法区块链的具体应用场景进行检验,发现其存在的问题与风险。例如,系统安全风险,可能造成新的诉讼负担,在一定程度上“重复建设”“建用脱节”,部分应用场景不利于权利保障,与司法被动中立的属性存在一定冲突,部分应用可为其他信任机制所替代,等。唯有坚持去中心、开放式的架构设计,以人的权利保护为中心,规范限制司法区块链的多维应用,形成司法区块链与其他信任机制之间的良性协同,方可最终实现司法区块链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6.
基于不同的要求和所呈现出的不同状况,司法公开有全面公开、部分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形式公开、实质公开之分。尽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基本实现了由单纯的庭审公开向司法活动的全方位公开的转变以及由以审判程序公开为主向审判程序公开和裁判结果公开并重的转变,使中国司法公开制度初步具有了统一性以及全面性的特点。但也应看到,包括裁判依据、合议庭以及审判委员会的少数不同意见在内的重要环节和内容依然不在公开之列。实质公开的不足必然会影响公开的效果,制约着司法公开终极目标的实现。实现司法公开尤其是实现司法的实质公开,既需要各级法院各类信息平台的建设与完善,更需要不断深化司法制度改革的保障以及不断创新司法工作机制的支撑。从当前来看,应当重点解决司法流程信息还未真正全面公开,裁判依据未能做到详尽公开,合议庭以及审判委员会的少数不同意见不允许公开等问题。  相似文献   

7.
信息革命的辐射力逐步蔓延在我国民事司法领域,也预示着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场革命性变化。信息技术对民事司法体系的技术关怀,迎合了司法的效率化、技术化、精细化等倾向,形塑与培植着现代型民事司法制度。我国民事司法的信息化变革,蕴含了司法便民、司法效率、司法协商、司法公正等价值。面对信息化对现行民事司法体系的冲击,应当在坚持改革的合法性、程序适用的自愿性、灵活性与程序性相结合、兼顾公正与效率等原则的基础上,立足于信息化民事司法模式的启动方式、适用案件范围、审前程序规则、特殊审理规则、庭后工作规则等方面逐步实现信息化民事司法模式运作的制度化与法制化。  相似文献   

8.
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作为法院核心的司法管理方法,“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经过司法实践探索已逐渐发展为一体化的“审判监督管理”,并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赋能,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较多的建设成果和创新做法。但迄今为止,关于智慧审判监督管理一体化建设的理论架构尚未完全形成,整个智慧审判监督管理一体化模式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其中尤其需要对智慧审判监督管理一体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标准缺位、配套应用系统研发的技术限度、司法人工智能融入的价值失衡、粗放管理导向偏差的数据失真等问题进行反思。本研究基于智慧审判监督管理一体化建设的改革实践和理论总结,尝试构建智慧审判监督管理一体化的理论体系,从底层支撑、应用平台、管理维度、一体化管理模式等方面,为智慧审判监督管理一体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和实践架构。  相似文献   

9.
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应有之意,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上,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并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针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一系列理论命题,丰富了司法改革的理论内涵。在人民司法领域形成了"人民司法观",从司法权的根本属性、行使目的,以及运行效果方面充分诠释了人民司法的核心要义;在公正司法领域形成了"公正司法观",通过彰显司法中的公平正义、监督制约等价值,树立了司法权威,获得人民对司法的认同;在司法治理领域形成了"司法治理观",提出了要充分发挥司法的定分止争功能,以司法公信力建设为引领提高司法治理的有效性,使司法的保障功能体现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以满足新时期人民对司法的需求;在司法监督领域形成了"司法监督观",创新提出了新型司法权制约监督的理论,以党内监督为核心,实现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效贯通,创制了多种监督司法的手段实现监督司法的目的;在司法职业领域形成了"司法职业观",从司法职业队伍建设、领导干部的职业能力、司法品德等方面入手,力求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通过对五种司法观的创制与凝练,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地回答了新时代如何建设公正权威高效司法制度等重大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观是建立在我国长期司法改革实践基础之上的,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中,司法机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相关制度机制,用实际行动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品格。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观是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纵深发展的基础理论和根本遵循。  相似文献   

10.
司法诚信代表着国家司法机关在广大人民心目中的公信力,实践中司法诚信缺失的现象影响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为此必须构建司法诚信的制度体系,包括建立司法人员诚信宣誓制度、司法人员诚信档案制度、司法信息公开与反馈制度、量刑改革和案例指导制度、司法回访制度、司法不诚信的曝光与制裁制度以及改革与完善审判监督制度,以保障司法诚信的实现.  相似文献   

1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二元一级司法解释体制,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对法院审判工作中和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具有解释权。本文从司法资源、司法效益及公正、法制统一及检察机关职能等角度出发,认为应取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并提出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一元二级司法解释体制的设想。  相似文献   

12.
司法透明指数以量化评估的方法推动司法公开透明,已成为当下各地完善司法的主要抓手之一。司法透明指数的正当性应以程序公开与遵循司法规律为基础,从而显著区别于行政化的内部绩效考核。然而一些地方的司法透明指数在实践探索中存在主客观指标失衡、方法论局限等问题。优化司法透明指数应处理好司法公开顶层设计与地方司法透明指数的关系,遵循社会科学量化评估的一般方法,注重以审判为中心构建相对科学的指标体系,重点评估运用新媒体进行司法公开的方式与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性,并均衡应用司法透明指数,以构建科学的评估体系。  相似文献   

13.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在强化职业化主审法官主导地位的同时,提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的改革目标。比较日本、韩国的民众参与司法裁判的新制度,可知中、日、韩三国的制度改革虽然目标相近,但制度背景、制度内容及其取得的效果却有较大差异。如何平衡好司法专业性与民众参与之间的关系并确保专业性优先,是当前中国司法改革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参与审判并非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唯一形式,应当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形式和渠道,加强顶层设计,重视发挥人民陪审员提供专业知识和参与纠纷调解的作用。在今后的人民陪审制改革中要转换视角,弱化政治意义而强化司法功能,细化相应的程序实体规则,注意考虑司法审判相关主体与参与司法裁判民众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和任务主要是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提供制度保证,行政公正则属于这个巨大工程中重要的一环。在目前的行政法治实践中,行政不公正行为时有发生,这是多种缘由造成的。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下,实现行政公正的契机得以呈现。同时,实现行政公正目标是司法改革成效的凸显和司法功能得以彰显的体现。在司法改革视域下欲求实现行政公正可以遵从以下路径:延展行政不公正行为的有限界定,构建行政自由裁量的司法制度、积极主动的司法审查制度、行政不公正行为涉诉的独立审判模式等。  相似文献   

15.
作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需要的产物,智慧检务具有增强司法规范、提升司法效率等功能价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主要存在着三方面的困境。一是批捕质量和监督力度阶段性下降;二是案件办理尺度不统一、标准不一致;三是考评制度未能及时更新、跟进。将智慧检务与“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深入融合,以检察科技创新为突破口,能有效提高检察官综合素质、创新监督方式、规范检察行为等,为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提供有力的科学支撑。  相似文献   

16.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而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和重要保障,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保障司法公开。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为了建设法治社会,实现司法公正,全面推行司法体制和司法工作机制的改革。在此背景下,我国司法公开有了新的要求和体现。鉴于此,以刑事诉讼为视角,对司改背景下审判公开的应然和实然展开阐释,以推动司改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相似文献   

17.
相对合理主义视角下的检察机关审判监督问题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检察权具有监督性,但对于法院,其监督是通过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来实现的。中国检察机关监督审判的制度是诉权外的监督制度,这一制度有特定的历史成因,但在当前受到严峻挑战,制度虚置,运作不灵。检察机关对审判的监督是一柄双刃剑,它既可能有利于个案处理的公正,又可能损害审判的权威,扭曲诉讼的性质。在当前司法不公较为严重,司法公正的制度条件尚需培育的情况下,承认检察监督的相对合理性,在为其设置一定支撑条件的同时,应当对其进行必要限制与改造。  相似文献   

18.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的一项制度创新,它有效地回答了"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追问,这项制度的成功推行,是因为它有四个方面坚实的理论依据:人民主权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政治基础,司法民主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理论前提,司法公正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理论追求,权力监督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理论核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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