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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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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钱德意  郑惠国 《社区》2005,(20):29-29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实施了《物业管理条例》,但是各地关于物业管理的细化规定都还没有出台,在实际生活中,物业管理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业主委员会不是物业管理中的主体很多人认为,物业管理中的主体是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业主委员会,这种认识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首先,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要受制于业主大会。其次,业委会不具备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独立主体的资格,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物业管理中的主体应该是业主、业主…  相似文献   

2.
《社区》2003,(2)
第一章 总则 (略)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享有表决权;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相似文献   

3.
麻中蓬 《社区》2009,(10):4-4
3月1日,在北京市业主委员会第二届年会上,上百个小区的业委会负责人对目前居委会召集业主大会执行工作提出质疑,并联名向市政府发出呼吁书,请求允许将业主大会注册为法人组织(3月2日《京华时报》)。  相似文献   

4.
3月1日起,山东省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将实行由青岛市物价局会同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一改由物业公司单方面选择价位标准的现状,规定业主可自主选择物业服务的项目,在上浮不超过15%的浮动幅度内,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具体物业价格。  相似文献   

5.
陈凤山 《社区》2014,(9):34-35
越来越多的业主和物业公司已经认识到,小区若没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于物业管理来说就好比是缺腿的桌子,无论如何都足摆不平的。但是,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过程存在着“三难”,即启动难、投票难和备案难。  相似文献   

6.
都市点击     
《社区》2006,(21)
政策浙江省确立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业委会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吉林省立法制止家庭暴力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刨设了业主撤销权,用于弥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民主决策制度的缺陷.有力地保障了个别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判断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同时并非所有的业主均可行使业主撤销权;应建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作出前与相关业主的磋商、补偿制度;业主撤销权的行使应当设最长期限;业主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不应及于第三人。  相似文献   

8.
刘杨 《社区》2012,(5):24
在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的过程中,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街道办事处遇到了"四个第一",即,第一次物业公司主动撤出,在朝阳园小区业委会换届未能成功时,为其提供服务的第一太平物业公司主动提出撤出;第一次业主大会解聘物业公司,中泰雅轩小区解聘亿鑫物业公司;第一次解决54号文件与739号文件过渡时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工作,晨曦园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相似文献   

9.
关于物业管理立法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文章讨论了物业管理立法中的几个热点问题 :一是物业管理立法原则 ,认为循序渐进是中央或地方分散立法均应遵守的基本准则 ;二是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 ,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业主自治组织 ,属于限制能力的民事责任主体 ;三是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 ,认为对物业管理公司责任的立法应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严格责任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合同是责任认定的基础  相似文献   

10.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将业主委员会界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这一界定不够明确,学界争论颇多。本文参照其他国家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情况,分析了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法律问题。认为应准确理解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的地位;业主委员会应该享有独立诉讼主体地位;业主委员会尚不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未来的发展趋势应是明确业主大会的独立法人地位。  相似文献   

11.
盛国荣 《社区》2011,(16):36-36
目前,在社区物业管理实践中,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缺乏诚信、守约意识,不遵守与业主大会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以收费标准低、收费率低、企业亏损经营、高层住宅欠电费停梯、前期开发商遗留配套问题等种种理由,不履行退出小区预警报告程序,不给业主委员会留出必要的时间组织业主大会选聘新企业,使小区管理瘫痪。特别是高层住  相似文献   

12.
《社区》2002,(5):12-12
既到位又不越位上海市卢湾区瑞金二路街道陕建社区辖区内居住房的权属性质复杂多样,既有商品房,又有售后公房和直管公房,是地地道道的老城区,这对搞好社区的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具有一定的难度。《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房地局《加强业主委员会管理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邀请居委会参加”,“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  相似文献   

13.
林冬 《社区》2005,(1):31-31
随着物业管理的逐步发展,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越来越被业主重视。但目前,一些业主“维权”活动明显走入了误区。有关专家认为,业主维权应走出五大误区。误区之一:业主委员会全能作为全体业主利益的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应当在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内,依法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不应该超出这个范畴,成为牟取个人私利或者威胁物业公司的手段。业主委员会超出职权范围的活动,不受法律支持和保护。误区之二:业主委员会选举“政治化”业主大会上的投票表决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可以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不应把此选举权概念政…  相似文献   

14.
美国成熟发达的业主协会制度对我国正在蓬勃发展中的业主自治制度有很对有益的启示,通过对美国业主协会制度理论基础和基本内容的考察,具体分析美国业主协会制度的优越性,结合我国立法的实践,得出我国应当确认业主大会独立的法人地位这一结论。希望对我国的物业产权制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发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5.
如何避免业委会成立“难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邹阳军 《社区》2005,(22):31-32
困难一:楼盘未完成总体开发,无法成立业委会最近,广州珠江新城骏逸苑筹备业委会遭遇意想不到的困难。目前小区已入住408户,当热心的业主拿着有322户签名的签名单到天河区房管局要求成立业委会时,相关负责人表示,因为第二期土地(原来预备是建18层高楼)没有开发出来,没法区分物业管理区域,因此暂无法成立业委会。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也规定,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已超过1年的,才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而业主大会的召开,还必须有2/3的业主参加才有…  相似文献   

16.
《物业管理条例》中使用了前期物业管理这一新概念,并对其作了一些规定。对于这一新的制度,尚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是否有资格与建设单位进行承接验收?前期物业管理的时间界限如何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能否向主管部门申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修建新的建筑物?若主管部门予以批准,是否意味行政侵权?本文认为,可以赋予前期物业企业承接验收的资格,但对其法律效果应予以完善。前期物业管理的开始,以物业上的权属性质属于区分所有权为前提。前期物业管理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对于建设单位的申请,只要建设单位不是唯一的业主,且申请未获得全体业主同意,主管部门的批准将构成行政侵权。  相似文献   

17.
在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中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参与,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而在沈阳市和平区和平湾家园住宅小区,却发生了这样一件怪事,小区业主从未召开过业主大会,却无端冒出一个业主委员会。为此,和平湾家园的业主张先生和李先生代表小区的800多名业主为此状告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要求撤销房产局关于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批复,确认“业主委员会”违法。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于2005年11月8日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作出…  相似文献   

18.
盛国荣 《社区》2011,(11):36
目前,在社区物业管理实践中,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缺乏诚信、守约意识,不遵守与业主大会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以收费标准低、收费率低、企业亏损经营、高层住宅欠电费停梯、前期开发商遗留配套问题等种种理由,不履行  相似文献   

19.
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作为区分所有权人团体的最高意思机构。业主大会之下,设有业主委员会,作为意思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事务。对于业主团体的法律人格问题我国目前尚未定论,法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与香港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均确认业主团体的法律人格。笔者赞成肯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的说法,在理论与实践中都应当作为管理维护建筑物和区分主利益的表征,更多地体现为诉讼程序的功能,而非实体功能。  相似文献   

20.
物业可以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自我管理。法律上应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政府要为业主委员会自我管理物业提供必要的条件。业主委员会得到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聘请专业队伍提供专业服务,参与管理的人员应取得一定的劳务报酬或补贴,要加强财务收支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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