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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最后陈述权是被告人事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但是,这一权利并没有得到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以致被告人最后陈述在司法实践中形同虚设.本文从被告人最后陈述权评述出发,介绍国外主要国家法律关于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规定,阐述被告人最后陈述制度在我过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完善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2.
廖耘平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0(3)
权利保护是认识不同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视角,作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对质权被认为是公平刑事审判的普遍特征并为国际性的法律文件所推崇认可.在宪法性对质权的诞生地美国,其最高法院在克劳福德案判决中分离对质权与传闻例外的关系,根本性地变革了对质权理论,将对质条款适用到所有的证言性陈述,而不管证据是否具有可信性标签.从权利保护的视角分析,此判例在如何对待具可信性的传闻证据以及认识对质权不同于传闻规则的独特功效上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3.
孙明泽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0(4):140-150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中国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庭审实质化是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对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对被告人对质询问权保障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3款(d)项和美国宪法第6修正案都规定了对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保障,并且在这两个地区都产生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欧洲人权法院对质询问权的保障经历了从“唯一、决定性规则”向“三步检验规则”的转变,美国对质询问权的保障也经历了从“可靠性标准”向“证言性陈述标准”的转变,对被告人的对质询问权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中国对质询问权的保障应当在现有关键证人作证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细化规定,坚持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为例外,并明确规定例外情形和救济措施,从时间和空间上实现对对质询问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4.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作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其行使应当包括获得辩护的权利,与辩护人会见的权利,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以及建议完善调查取证权、保障先行知情权即先悉权进一步保障法治秩序下刑事诉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相似文献
5.
颜飞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0(6)
书面证言不受任何限制地被普遍使用,是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之中长期存在的交出问题,既阻碍了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也侵犯了被告人的对质诘问权.欧洲人权法院依据<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对质诘问权"条款,通过相关判决确立了较为完善的书面证言使用规范.在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进行再修改之时,应确立对质诘问权,并制定书面证言的有限使用规则. 相似文献
6.
王礼贵 《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13-15
我国立法明确规定: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适用必须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有选择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的权利.但是,被告人选择了简易审判程序后能否反悔?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此问题做出了肯定的回答.我国的法律也规定,被告人可以选择变更简易审判程序,为了赋予被告人更完整的程序选择权,急需完善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变更权. 相似文献
7.
同案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的证明力问题一直是个理论难题.同案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是否具有独立的证明力,这在公安执法实践中因理解与做法不一颇受质疑.同案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与证人证言是两种不同的证据,其有自己独特的证据价值.同案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可在特定的情形下转化为证人证言,并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确认其证明力. 相似文献
8.
杨勇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83-91
被告人的法庭交流权指在法庭开庭审理阶段被告人与其辩护人相互交流的权利。实践中,被告人法庭交流权的缺失影响有效辩护的实现,亦不利于庭审效果。赋予被告人法庭交流权可以促进有效辩护、消减法庭冲突、实现主观程序正义。因此,当被告人出现行为偏差或者意见分歧等情形时,应当许可被告人与辩护人通过及时交流或者休庭交流的方式进行沟通。同时,法庭交流权不得滥用,应当尊重法官诉讼指挥权、注重沟通效率、遵循特定伦理规范。为保障法庭交流权落到实处,可通过合理布局被告人法庭席位、完善休庭规则、畅通法院临时羁押室的会见渠道、建立侵犯法庭交流权的救济机制四个方面来实现。 相似文献
9.
徐凤利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6):50-52
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常普遍,本文提出了制止和纠正刑讯逼供的途径和方法,特别强调了在立法和实践中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陈述义务的重要性,建立健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实现从实体公正到程序公正。 相似文献
10.
王文宝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9,(2)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对被告人正确定罪量刑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六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其中证人证言是最古老的证据形式之一,是刑事诉讼中使用最普遍的证据。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事实的查清都离不开证人证言,这是因为犯罪这种社会现象是发生在一 相似文献
11.
文章认为,辩护人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不是绝对的依附,而是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辩护人的上诉权也不应完全取决于被告人的意愿,而应赋予辩护人“独立的上诉权”。对此,文章从被告人不愿上诉的主观原因、律师在诉讼中的优势、“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及辩护人“独立的上诉权”与被告人“拒辩权”的关系等几个方面作了论证。 相似文献
12.
王文宝 《杭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2)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对被告人正确定罪量刑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六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其中证人证言是最古老的证据形式之一,是刑事诉讼中使用最普遍的证据。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事实的查清都离不开证人证言,这是因为犯罪这种社会现象是发生在一 相似文献
13.
王鸣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5(3):83-85
沉默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是被告人的防御权、人格权,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它具有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刑事诉讼结构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作用;没有沉默权的权利体系是不完备的权利体系.本文试图对沉默权若干基本理论发表自己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4.
郑记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5(5):47-49,132
世界范围内刑事再审启动主体制度,根据国家刑罚权基于不利于被告人的理由能否重新启动,可以分为国家刑罚权启动再审禁止主义和限制主义。其共同基点是限制国家的刑罚权和保障被告人的救济权。我国刑事再审启动主体制度的设计体现了国家本位主义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立法思想,表现为国家公权力的过度膨胀和越位,被告人救济权利的漠视和隐退。 相似文献
15.
王礼贵 《广东培正学院学报》2006,(3)
我国立法明确规定: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适用必须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有选择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的权利。同时我国法律也规定,被告人可以选择变更简易审判程序。但我国关于刑事简易审判程序变更权的立法规定存在诸多不合理处,为了赋予被告人完整的程序选择权,急需完善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变更权。 相似文献
16.
王天民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6(2):66-70
台湾学界在辩护律师会见权理论基础方面的研究比较深入,这使得台湾辩护律师会见权在法律制度、实务操作、救济程序方面相对比较健全。对于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理念根基,台湾理论界主要形成三种观点:一是保障诉权的理念,二是维护正当法律程序理念,三是保障诉权和维护法律程序的共同理念;在实务操作上,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会见权加以形式上的区分,在宪法和诉讼法的层面都规定了律师会见权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7.
唐玲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4):165-172
2018年《刑事诉讼法》增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为弥补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之缺陷,赋予被告人异议权的救济机制实为必要。中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被告人异议权,一则立法对被告人异议权的具体规定导致其实际功能无法合理发挥;二则过度绝对化、无限化,被告人无须理由即可提出异议,且能达到足以推翻缺席审判的结果;三则没有明确异议权行使之具体内容,导致司法适用的模糊。这不仅会使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存在的价值令人质疑、冲击中国司法权威,还会有碍党中央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的顺利进行。据此,理应对被告人异议权进行有效限定和司法细化,明确其提起的条件、时间、具体行使方式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从而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有效适用提供助力。 相似文献
18.
19.
张建国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4)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认罪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我国在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时,认罪确认在立法上有以下亟需解决的问题:认罪标准及其要件的界定问题;审判前被告人证据先悉权问题;律师帮助权及认罪确认时律师在场权问题;认罪应得回报即认罪从轻幅度问题;设立独立的认罪确认程序问题。上述问题的妥善解决,有利于合理确认认罪并激励被告人自愿认罪,提高“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的适用率,从根本上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20.
韩国于2007年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增设了被告人享有阅卷权的规定,这对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参与权、知情权的实现具有积极意义。我国被追诉人不享有阅卷权,并受法律援助条件的限制,部分被追诉人的辩护权、知情权及参与权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为此,应在刑诉法中增设被追诉人享有阅卷权的规定,并通过创制电子卷宗及设立电子卷宗阅览室的方式,来保障被追诉人阅卷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