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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认定某种交通工具是否列入交通肇事罪中交通工具的范围,应始终把握交通肇事罪的本质特征,即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符合这一特征的,则应列入交通肇事罪交通工具范围,反之,则不应列入.由于非机动性交通工具,如自行车、人力车、马车、帆船等违章肇事的行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本质特征,因此,应包含在交通肇事罪的交通运输工具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2.
交通工具是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必备要素,但我国刑法并未明文规定交通肇事罪交通工具范围.刑法学界对此问题也争论不休,影响着交通肇事案件法律统一适用.在公共交通场所.非机动性交通工具与机动性交通工具共同参与交通活动、违章肇事的,都会侵害公共交通安全,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3.
近些年,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我国发生交通事故的频率也在近几年居高不下,特大交通事故屡见报端,将这一严峻的社会问题推向风口浪尖。目前,中国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罚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面对着现实生活中多发的、复杂的、不断变化的真实案件,仅仅依靠现有法律也会捉襟见肘。本文围绕交通肇事罪对该罪的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以及逃逸致人死亡等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析。  相似文献   

4.
论证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素 ,并对几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是否构成该罪的主体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5.
论证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素,并对几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是否构成该罪的主体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6.
监督过失理论在交通肇事罪中的司法适用,在《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七条中有所体现。但由于规定简略而引发争议,并且多集中于主体范围部分。对此,应将监督过失相关理论运用于交通肇事罪案件的处理之中,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将主体范围严格限定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和承包人内,从而将事实上具有监督关系的行为人排除在外,并按照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确定驾驶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交通肇事罪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实中,对交通肇事罪涉嫌犯罪的初步认定依赖于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事故责任的认定,而这些因素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与量刑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从现行刑事法律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对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与量刑以及影响交通肇事刑事责任的行政性因素进行分析,有助于澄清交通肇事罪的若干重要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8.
交通肇事犯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的犯罪。司法解释关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人责任大小决定交通肇事罪有无及轻重的规定不合理;交通肇事后不逃逸,按不同情况也可以认定自首;“其他恶劣情节”既应当包括客观方面的实际损害,也应当包括主观恶性。  相似文献   

9.
刑法133条将"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特别加重情节,但从学理角度分析,"逃逸致人死亡"不完全吻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而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  相似文献   

10.
文章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是对刑法典关于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的修改 ,这种修改导致对某些交通肇事犯罪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违法的司法解释 ,文章同时认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 (间接故意 )杀人两种情况 ,明知他人受伤而逃逸导致的“死亡”结果不能作为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要求的结果。这些认识对正确适用刑法典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1.
单位犯罪情形下,虽然从行为科学视角和刑罚功利性角度出发,自然人主体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其不能成为独立犯罪主体。通过对刑事责任的整体性特征的分析,认为追究自然人主体责任的前提是犯罪单位的存在,单位消亡则特定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也应随之消灭。  相似文献   

12.
厘清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特征,是本罪司法适用的理论前提和基础。对犯罪可以根据其法律特征,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行为犯和结果犯、危险犯和侵害犯,是两种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犯罪分类方法,危险驾驶罪兼具行为犯和抽象危险犯的特征。对危险驾驶罪不应作形式犯的理解,而应当以行为的危险性为标准对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进行实质性限定。危险驾驶罪可以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罚处罚,但应当严格把握其适用标准。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将“危险驾驶行为”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并处罚金。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造成具体危险状态,以危险驾驶罪定罪的,在量刑上应当和一般的危险驾驶罪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13.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常见的过失犯罪,在刑法中罪名较为普通,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不一定逃逸,但行为人一旦逃逸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多年来,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一直是大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逃逸对肇事者而言无疑在情节定罪上还是量刑上都有很大程度的影响。从法益保护和刑事政策的角度来分析,准确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将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通过法律的强制作用来敦促肇事者主动履行救助和民事赔偿义务,共同构建法治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14.
刑法第133条实际上规定了交通肇事和逃逸两种性质的行为,两者在主观罪过、客观行为、法定刑配置及侵犯客体方面均有很大差异。尽管逃逸以交通肇事为事实前提,但把逃逸当作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是不适当的。故不宜统一定交通肇事罪,而应另定“肇事后逃逸罪”,构成该罪不以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该罪的实质在于不履行救助义务。  相似文献   

15.
刑法第133条实际上规定了交通肇事和逃逸两种性质的行为,两者在主观罪过、客观行为、法定刑配置及侵犯客体方面均有很大差异。尽管逃逸以交通肇事为事实前提,但把逃逸当作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是不适当的。故不宜统一定交通肇事罪,而应另定“肇事后逃逸罪”,构成该罪不以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该罪的实质在于不履行救助义务。  相似文献   

16.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逸现场的现象有增无减,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我国刑法典目前将逃逸行为依附于交通肇事罪,只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情节,不利于对这种行为的抑制和打击。逃逸行为与肇事行为相比,有自己独立的罪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独立犯罪的本质特征,理应对其进行独立的刑法评价。我国刑法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使逃逸行为脱离交通肇事罪,实现独立犯罪化。  相似文献   

17.
司法统计数据表明,缓刑适用的主要罪名集中在交通肇事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四个罪名;缓刑适用的主要情节集中在未成年人、积极赔偿或退赃、未完成形态、从犯、积极缴纳罚金、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几个方面。刑事司法实践单独将某个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作为缓刑适用标准是不妥当的。缓刑适用应当坚持以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为核心的综合评价原则,对交通肇事罪和暴力性犯罪应当慎重适用缓刑,区分财产性犯罪与暴力性犯罪的缓刑适用标准;并建立缓刑的量刑前调查制度,允许展开是否适用缓刑的量刑辩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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